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בקשה להכרה ואכיפה של פרסי הבוררות הזרים בין קבוצת הערעור Jiayou Group Limited לבין חברת Appellees Hyundai Home Shopping Network ו- Hyundai GreenFood Co., Ltd. (2019)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בית דין בית הדין העממי הגבוה בבייג'ינג

מספר תיק 2019 Jing Min Xia Zhong No.98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תאריך ההחלטה יוני 14, 2019

רמת בית משפט בית הדין העממי

הליך משפט מופע שני

סוגי התדיינות משפטית ליטיגציה אזרחית

סוג התיקים מקרה

נושאים) הכרה ואכיפה של פרסי בוררות זרים בוררות וגישור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上诉人 (原审 被 申请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 省 贵阳 市 贵阳 国家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文 科技 科技 产业 园 创新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 黄剑平 ,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王晓萌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李 钰 上海市 方 方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特别 市 江 ** 奥林匹克 路。
授权 代表 : 姜 赞 锡 , 代表 董事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现代 GreenFood (HYUNDAIGREENFOODCO. , LTD.)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市 京畿 龙 仁 市 水 枝 区 区 Munin 路。
法定 代表人 : 朴 弘 镇 , 代表 董事
上述 二 被上诉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鲁 , 北京 德 和 衡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家 有 购物) 因 与 被上诉人 现代 家庭 购物 (以下 简称 现代 家庭 购物) 、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GreenFood (以下 简称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一 案 , 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中级 人民法院 (2018) 京 04 协 外 认 35 号 管辖 异议 民事 裁定 , 向本院 提起 上诉。 本院 依法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审理 , 现已 审理终结。
家 有 购物 集团 上诉 称 , 其 主要 办事机构 为 为 省 贵阳 市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执行 我国 我国 的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第三 条 的 规定 , 本案 应由 贵州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故 请求 依法 撤销 一审 , 将 本案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F 上 诉状 副本 后 , 被上诉人 现代 家庭 、 现代 GreenFood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发表 意见 称 ,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的 官方 网站 记载 及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出具 的 2018 117 第 16/XNUMX 号 仲裁 裁决,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且 根据 北京 工商 企业 信息 的 的 查询 结果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及其 多家 投资 企业 的 的 工商 注册 地址 均 在 北京市 朝阳 区 , 故 其 财产 所在地 亦为 朝阳 区。 因此 , 一审 对 本案 有 管辖权 , 家 有 购物 集团 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上诉 请求 缺乏 事实 及 依据 依据 , 应予 驳回。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八十 三条 规定 , 国外 仲裁 的 的 裁决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的 , 应当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被执行人 住所 住所 地或者 其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办理。 本案 系 申请 和 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根据 当事人 提交 的 证据 , 国家 企业 信用 信用信息 公示 系统 查询 结果 显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系 北京 小视 文化 传播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 尊 享 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北京 行家 誉 贸易 有限公司 、 、 北京 有 德顺 文化 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等 多家公司 的 法人 股东 , 且 前述 公司 住所 地 均 位于 北京市 区 , 意即 北京市 朝阳 区 系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财产 所在地。 同时 , 根据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北京市 第四 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的 规定》 第一 条 第四项 之 规定 , 一审 法院 管辖 本市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审查 案件。 法院 系 被 申请 执行人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 对 本案 有 有管辖权。 故 , 家 有 购物 的 的 上诉 理由 没有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本院 不予 采 信 , 其 关于 本案 应当 移送 至 贵州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的 理由 缺乏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 不能 成立。 现代 现代家庭 购物 、 现代 GreenFood 向 一审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国外 机构 的 裁决 符合 相关 法律 规定 , 一审 裁定 正确 , 本院 应予 维持。
综 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 七十 条 款 第 (一) 项 、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第一 百 七十 五条 之 规定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上诉 , 维持 原 裁定。
案件 受理 费 70 元 , 由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于 裁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一审 法院 交纳)。
פסיקה זו היא סופית.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张 爽
二 〇 一 九年 六月 十四 日
法官 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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