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省 连云港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苏 07 财 保 10 号
申请人 迪 新 集团 实业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 环 德 辅 中 141 24 号 中保 集团 大厦 大厦 2401 宇 楼 XNUMX 室。
法定 代表人 樊 纪 乾 , 董事。
委托代理人 朱清源 、 穆迪 升 , 广东 青狮 云 岸 律师 事务所
被 申请人 迪维 集团 (控股)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 环 云 咸 街 1-3 号 南华 大厦 14 楼。
OM 代表人 DOMINGOBLANCORODRIGUEZ , 董事。
申请人迪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于2019年10月1日申请财产保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于2019年11月6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4259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申请人 迪 新 集团 实业 的 的 财产 保全 申请 及 担保 法律 规定 的 条件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二 十八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百 条 、 第一百零 三条 第一 款 、 《最高人民法院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 就 仲裁 相互 协助 保全 的 的 安排》 第三 的 的 规定 , 裁定 如下 :
对 被 申请人 迪维 集团 (控股) 有限公司 财产 14259 万元 予以 保全。
以上 财产 查封 冻结 期间 , 未经 本院 准许 , 不得 将 查封 冻结 的 标的 物 转让 、 变卖 或者 设置 抵押 等。
案件 申请 费 5000 元 , 由 申请人 迪 新 集团 实业 有限公司 预交。
本 裁定 书 送达 后即 发生 法律 效力
如 不服 本 裁定 , 可以 自 收到 裁定 书 之 日 五 日内 向本院 申请 复议 一次 复议 期间 期间 停止 裁定 的 执行。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 〇 一 九年 十一月 八日
书记员 马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