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申请人:(株)KRNC,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国,系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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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本 因 申请人 请求 承认 韩国 首尔 中央 申请人 法院 承认 韩国 首尔 中央 地方 法院 作出 支付 令 的 效力 效力 并 号 执行 令 的 效力 效力 中华 人民 予以 民事 根据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二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第二百二十 四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所在地 或被 申请人 的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在 本案 中, 申请人 以 其所 提供 的 照片 打印 件 作为 本院 管辖的 关联 关联 证据 证据 该 照片 享 享 被 申请人 在 大连市 享 享 一 处 房产 在 辽房权证 大连市 大连市 第 × × 号 辽房权证 大连市 字 第 × 号 号 但 因 印件 的 合法 来源 该 亦 未 能 的 合法 来源 来源 亦 未 能提供 其他 房产 信息 的 证明 该 房产 效 信息 真实性 故尚 案 无 效 效 证据 本 案 应 由 未 证明 被 申请人 在 本院 辖区 范围 证明 具 申请人 经常 本院 辖区 范围 内 具 申请人 经常 居住 地 地
综 上, 依据 "中华 中华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诉讼法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的 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KRNC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附相关法律规定
"חוק סדר הדין האזרחי של הרפובליקה העממית של סין"
第二 百二十四 百二十四 民事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民事 判决, 裁定 的 的 刑事 部分 由 第一 审 人民 法院 同级 被 执行 的 财产 法院 同级 被 执行 审 人民 法院 同级 的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同级 人民 执行 审 人民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所在 人民 执行 的 人民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所在 人民 执行 的 人民人民.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的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被 被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的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法院 承认 国 和 执行 共和国 人民 法院 国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 共和 共和 国 国 管辖权 的 人民 法院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也 可以 国 与 法院 依照 该 或者 与 中华 人民 条约 缔结 规定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的 请求 人民 法院 承认 互惠 执行 执行 请求 人民 人民 承认 和 执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共和 国 申请 管辖权 的 中级 法院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法院 所在国 判决 作出 中华 中华 没 法院 所在国 所在国 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院 所在国 所在国 或者 共同 参加共和国国际 条约, 也 没有 互惠 关系 的, 裁定 驳回 申请 申请 外国 外国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除外 效力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法律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