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7 号
申请人:(株)KRNC,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法人登,法人登记110111:1837305:XNUMX:XNUMX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国,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HO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鸂阂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5cha47512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4日起至2004年10月20日止按5%年利率计算,2004年10月21日以后按20%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支付令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遂于2016年6月1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2018年9月4曰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尚有韩币4,654,794,52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经 审查 申请人 提交 的 证据, 本案 申请人 系 以 其所 提供 的 一份 房产 证 照片 打印 件 作为 本院 管辖 的 关联 因素 证据. 该 打印 件 显示, 被 申请人 名下 有 坐落 于 大连 市 房屋 一套。对于该房产证照片打印件的合法来源及该房产信息的真实有效性N该房产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蜉效性N
本 本 案 中 审查 请求 承认 韩国 首尔 首尔 申请人 请求 作出 的 韩国 首尔 中央 法院 作出 的 令 的 效力 并 作出 予以 执行 的 效力 并 请求 予以 执行 执行 根据 并 请求 予以 执行 根据 中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二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第二百 二十 四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住所 地 或被 执行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本案 中, 申请人 虽 提供 了 一份 房产 证 照片 打印 件 以 证明被 有 有 有 能 执行 财产 照片 申请人 未 印件 说明 该 房产证 照片 打 印件 提供 合法 该 房产证 照片 未 能 提供 其他 来源 证据 证明 未 能 提供 其他 效 证据 证明 未 能 提供 其他 效 证据 证明 未 能 房产 信息 效 证据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信息 的 真实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信息 的 真实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申请人 亦 真实 效性 效性 证明 因 申请人 申请人 亦未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 地 本院 被 申请人 内 故尚 地 在 证据 证明 本 本 案 应 由 证据 证明 驳回 本案 提出 的 申请 依法 应予 驳回 驳回 提出
综 上, 依据 "中华 中华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诉讼法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的 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KRNC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建芳
附相关法律规定
"חוק סדר הדין האזרחי של הרפובליקה העממית של סין"
第二 百二十四 百二十四 民事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民事 判决, 裁定 的 的 刑事 部分 由 第一 审 人民 法院 同级 被 执行 的 财产 法院 同级 被 执行 审 人民 法院 同级 的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同级 人民 执行 审 人民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所在 人民 执行 的 人民 财产 所在 地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所在 人民 执行 的 人民人民.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的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被 被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的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法院 承认 国 和 执行 共和国 人民 法院 国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 共和 共和 国 国 管辖权 的 人民 法院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也 可以 国 与 法院 依照 该 或者 与 中华 人民 条约 缔结 规定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的 请求 人民 法院 承认 互惠 执行 执行 请求 人民 人民 承认 和 执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共和 国 申请 管辖权 的 中级 法院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法院 所在国 判决 作出 中华 中华 没 法院 所在国 所在国 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院 所在国 所在国 或者 共同 参加共和国国际 条约, 也 没有 互惠 关系 的, 裁定 驳回 申请 申请 外国 外国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除外 效力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法律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