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אצווה 29 של מקרים מנחים של SPC (2021)

最高人民法院第29批指导性案例

סוג המסמכים מקרים אופייניים

הגוף המנפק בית המשפט העליון לעם

תאריך הכרזה אוקטובר 09, 2021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המקרים המנחים של סין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第29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魐公司家魐公司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丶煬司破产管糆店产管糆巺
指导案例163号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 要点
1. 当事人 申请 对 关联 企业 合并 破产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对 合并 破产 的 必要性, 正当性 进行 审查. 关联 企业 成员 的 破产 应当 以 适用 单个 破产 程序 为 原则, 在 关联 企业 成员 之间 出现 法人 人格 高度混同, 区分 各 关联 企业 成员 财产 成本 过高, 严重 损害 债权人 公平 清偿 利益 的 情况 下, 可以 依 申请 例外 适用 关联 企业 实质 合并 破产 方式 进行 审理.
2. 采用 实质 合并 破产 方式 的, 各 关联 企业 成员 之间 的 债权 债务 归于 消灭, 各 成员 的 财产 作为 合并 后 统一 的 破产 财产, 由各 成员 的 债权人 作为 一个 整体 在 同一 程序 中 按照 法定 清偿 顺 位公平 受偿. 合并 重整 后, 各 关联 企业 原则 上 应当 合并 为 一个 企业, 但 债权人 会议 表决 各 关联 企业 继续 存 续, 人民法院 审查 认为 确 有 需要 的, 可以 准许.
3. 合并 重整 中, 重整 计划 草案 的 制定 应当 综合 考虑 进入 合并 的 关联 企业 的 资产 及 经营 优势, 合并 后 债权人 的 清偿 比例, 出资 人 权益 调整 等 因素, 保障 各方 合法 权益; 同时, 可以灵活 设计 "现金 + 债转股" 等 清偿 方案, 通过 "预 表决" 方式 事先 征求 债权人 意见 并 以此 为 基础 完善 重整 方案, 推动 重整 的 顺利 进行.
相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轻纺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针织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纬廇工麬织工业(集帏
被 申请人: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轻纺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 针织 进出口 有限公司, 江苏 省 纺织 工业 (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丆倁江苏省纺织工丆圿
2017年1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轻纺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其中,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对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经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南京中院管辖)。同日,南京中院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程序上对六家公司进行协调审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以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等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上述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בית המשפט מצא כי:
一、案涉六家公司股权情况
省纺织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集团)出资占60.71%,公司工会出资占39.29%。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637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在五家子公司均出资占51%,五家子公司的其余股份均由职工持有。
二、案涉六家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1. 除 无锡 新 苏 纺 公司 外, 其余 案 涉 公司 均 登记 在 同一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存在 互相 交叉 任职 的 情况, 且 五 家 子公司 的 法定 代表人 均为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的 高管 人员,财务 人员 及 行政 人员 亦 存在 共用 情形, 其中 五 家 子公司 与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共用 财务 人员 进行 会计 核算, 付款 及 报销 最终 审批 人员 相同.
2.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和 五 家 子公司 间 存在 业务 交叉 混同 情形, 五 家 子公司 的 业务 由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具体 安排, 且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与 五 家 子公司 之间 存在 大量 关联债务及担保.
为 防止 随意 对 关联 企业 进行 合并, 损害 公司 的 独立 人格, 损害 部分 债权人 等 利益 相关 者 的 合法 权益, 在 收到 合并 重整 申请 后, 南京 中 院 对 申请人 提出 的 申请 事项 和 事实 理由 进行 了审查, 同时 组织 债权人 代表, 债务人 代表, 职工 代表, 管理人, 审计 机构 等 进行 全面 的 听证, 听取 各方 关于 公司 是否 存在 混同 事实 的 陈述, 同时 对 管理人 清理 的 债权 债务 情况, 审计 报告, 以及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并听取了各方对于合并破产重整的。见
裁判 结果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苏01破1、6、7、8、9、10号民事裁定: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与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二、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裁判 理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公司 人格 独立 是 公司 制度 的 基石, 关联 企业 成员 的 破产 亦应 以 适用 单个 破产 程序 为 原则 但当 关联 企业 成员 之间 存在 法人 人格 高度 混同, 区分 各 关联 企业 成员 财产 成本 过高, 严重 损害 债权人 公平 清偿 利益 时, 可以 适用 关联 企业 实质 合并 破产 方式 进行 审理, 从而 保障 全体 债权人 能够 公平 受偿.
本案 中, 案 涉 六家 公司 存在 人格 高度 混同 情形, 主要 表现 在: 人员 任职 高度 交叉, 未 形成 完整 独立 的 组织 架构; 共用 财务 及 审批 人员, 缺乏 独立 的 财务 核算 体系; 业务 高度 交叉 混同, 形成高度 混同 的 经营 体, 客观 上 导致 六家 公司 收益 难以 正当 区分;. 六家 公司 之间 存在 大量 关联 债务 及 担保, 导致 各 公司 的 资产 不能 完全 相互 独立, 债权 债务 清理 极为 困难 在 此 情形 下,法院 认为, 及时 对 各 关联 企业 进行 实质性 的 合并, 符合 破产 法 关于 公平 清理 债权 债务, 公平 保护 债权人, 债务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要求. 企业 破产 法 的 立法 宗旨 在于 规范 破产 程序, 公平 清理 债权 债务,公平 保护 全体 债权人 和 债务人 的 合法 权益, 从而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在 ​​关联 企业 存在 人格 高度 混同 及 不当 利益 输送 的 情形 下, 不仅 严重 影响 各 关联 企业 的 债权人 公平 受偿, 同时 也 严重 影响 了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的 公平 竞争 原则, 从 根本 上 违反 了 企业 破产 法 的 实质 精神. 在 此 情形 下, 对 人格 高度 混同 的 关联 企业 进行 合并 重整, 纠正 关联 企业 之间 不当 利益 输送, 相互 控制 等违法 违规 行为, 保障 各 关联 企业 的 债权人 公平 实现 债权, 符合 法律 规定. 具体 到 债权人 而言, 在 分别 重整 的 情形 下, 各 关联 企业 中 的 利益 实质 输入 企业 的 普通 债权人 将 获得 额外 清偿, 而利益 实质 输出 企业 的 普通 债权人 将 可能 遭受 损失. 因此, 在 关联 企业 法人 人格 高度 混同 的 情况 下, 单独 重整 将 可能 导致 普通 债权人 公平 受偿 的 权利 受到 损害. 进行 合并 后 的 整体 重整, 部分账面 资产 占 优势 的 关联 企业 债权人 的 债权 清偿 率, 虽然 可能 较 分别 重整 有所 降低, 使其 利益 表面 上 受损, 但 此种 差异 的 根源 在于 各 关联 企业 之间 先前 的 不当 关联 关系, 合并重整进行债务清偿正是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体现。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苏01破1、6、7、8、9、10号民事裁定: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与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合并 重整 程序 启动 后, 管理人 对 单个 企业 的 债权 进行 合并 处理, 同一 债权人 对 六家 公司 同时 存在 债权 债务 的, 经 合并 进行 抵销 后 对 债权 余额 予以 确认, 六家 关联 企业 相互 之间 的债权 债务 在 合并 中 作 抵销 处理, 并将 合并 后 的 全体 债权人 合 为 一个 整体 进行 分组. 根据 破产 法 规定, 债权人 分为 有财产 担保 债权 组, 职工 债权 组, 税款 债权 组, 普通 债权 组, 本案 因 全体 职工 的 劳动 关系 继续 保留, 不 涉及 职工 债权 清偿 问题, 且 税款 已 按期 缴纳, 故 仅 将 债权人 分为 有财产 担保 债权 组 和 普通 债权 组. 同时 设 出资 人 组 对 出资 人 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鉴于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作为 省内 具有 较高 影响 力 的 纺织 外贸 企业, 具有 优质 的 经营 资质 及 资源, 同时 五 家 子公司 系 外贸 企业 的 重要 平台, 故 重整 计划 以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等六家 公司 作为 整体, 引入 投资 人, 综合 考虑 进入 合并 的 公司 的 资产 及 经营 优势, 合并 后 债权人 的 清偿, 出资 人 权益 的 调整 等, 予以 综合 设计 编制 其中 重点 内容 包括.:
一, 引入 优质 资产 进行 重组, 盘活 企业 经营. 进入 重整 程序 前, 案 涉 六家 公司 已 陷入 严重 的 经营 危机, 重整 能否 成功 的 关键 在于 是否 能够 真正 盘活 企业 经营. 基于 此, 本案 引入苏 豪 控股, 省 纺织 集团 等 公司 作为 重整 投资 方, 以 所持 上市 公司 股权 等 优质 资产 对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进行 增资 近 12 亿元. 通过 优质 资产 的 及时 注入 对 企业 进行 重组, 形成 新 的经济 增长 因子, 盘活 关联 企业 的 整体 资源, 提高 债务 清偿 能力, 恢复 企业 的 经营 能力, 为 重塑 企业 核心 竞争 力 和 顺利 推进 重整 方案 执行 奠定 了 坚实 基础. 同时, 作为 外贸 企业, 员工 的 保留是 企业 能够 获得 重生 的 重要 保障. 重整 计划 制定 中, 根据 外贸 企业 特点, 保留 全部 职工, 并 通过 职工 股权 注入 的 方式, 形成 企业 经营 的 合力 和 保障, 从而 保障 重整 成功 后 的 企业 能够 真正获得重生.
二, 调整 出资 人 权益, 以 "现金 + 债转股" 的 方式 统一 清偿 债务, 并 引入 "预 表决" 机制. 案 涉 六家 公司 均 系 外贸 公司, 自有 资产 较少, 在 债务 清偿 方式 上, 通过 先行 对 部分 企业 资产 进行 处置, 提供 偿债 资金 来源. 在 清偿 方式 上, 对 有财产 担保, 无 财产 担保 债权人 进行 统一 的 区分. 对 有财产 担保 的 债权人, 根据 重整 程序 中 已 处置 的担保 财产 价值 及 未 处置 的 ​​担保 财产 的 评估 价值, 确定 有财产 担保 的 债权人 优先 受偿 的 金额, 对 有财产 担保 债权人 进行 全额 现金 清偿. 对 无 财产 担保 的 普通 债权人, 采用 部分 现金 清偿, 部分以 股权 置换 债权 (债转股) 的 方式 清偿 的 复合 型 清偿 方式, 保障 企业 的 造血, 重生 能力, 最大化 保障 债权人 的 利益. 其中, 将 增资 入股 股东 的 部分 股权 与 债权人 的 债权 进行 置换 (债转股 部分), 具体 而言, 即 重整 投资 方 省 纺织 集团 以 所持 (将 其 所持 的)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的 部分 股份, 交由 管理人 按 比例 置换 债权人 所持 有的 债权 的 方式 进行清偿, 省 纺织 集团 免除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及 五 家 子公司 对其 负有 的 因 置换 而 产生 的 债务. 清偿 完毕 后, 债权人 放弃 对 省 纺织 进出口 公司 及 五 家 子公司 的 全部 剩余 债权.由于 采用 了 "现金 + 债转股" 的 复合 型 清偿 方式, 债权人 是否 愿意 以 此种 方式 进行 受偿, 是 能否 重整 成功 的 关键. 因此, 本案 引入 了 "预 表决" 机制, 在 重整计划 草案 的 制定 中, 由 管理人 就 债转股 的 必要性, 可行性 及 清偿 的 具体 方法 进行 了 预先 的 说明, 并由 债权人 对此 预先 书面 发表 意见, 在 此 基础 上 制定 完善 重整 计划 草案, 并 提交 债权人 会议 审议 表决. 从 效果 看, 通过 "债转股" 方式 清偿 债务, 在 重整 计划 制定 过程 中 进行 预 表决, 较好 地 保障 了 债权人 的 知情权 和 选择 权, 自主 发表 意见,从而使“债转股”清偿方式得以顺利进行。
2017年11月22日,案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同意,普通债权组亦93.6%表决通过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100%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南京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二、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省轻纺公司、省针织公司、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公司、省服装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姚志坚、荣艳、蒋伟)
指导案例164号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投资人试生产/利益衡平/监督
裁判 要点
在 破产 重整 过程 中, 破产 企业 面临 生产 许可证 等 核心 优质 资产 灭失, 机器 设备 闲置 贬损 等 风险, 投资 人 亦 希望 通过 试 生产 全面 了解 企业 经营 实力 的, 管理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由 投资 人先行 投入 部分 资金 进行 试 生产. 破产 企业 核心 资产 的 存 续 直接 影响 到 破产 重整 目的 实现, 管理人 的 申请 有 利于 恢复 破产 企业 持续 经营 能力, 有 利于 保障 各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该 试 生产 申请 符合破产 保护 理念,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可以 准许. 同时, 投资 人 试 生产 在 获得 准许 后, 应 接受 人民法院, 管理人 及 债权人 的 监督, 以 公平 保护 各方 的 合法 权益.
相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第26条、第86条
基本 案情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是江苏省睢宁县唯一一家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2013年以来,由于企业盲目扩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资金链断裂,并引发多起诉讼。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苏醇公司关联企业,三家公司均是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生物科技公司。截至破产重整受理前,三家公司资产总额1.25亿元,负债总额4.5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365.57%。2017年12月29日,三家公司以引进投资人、重振企业为由,分别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睢宁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家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酒精生产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具有重整价值,遂于2018年1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三家公司在经营、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遂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依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 期间, 投资 人 徐州 常青 生物 科技 有限公司 在 对 苏 醇 公司 的 现状 进场 调查 后 提出: 苏 醇 公司 已经 停产 停业 多年, 其 核心 资产 酒精 生产 许可证 已经 脱 审, 面临 灭失 风险, 还存在 职工 流失, 机器 设备 闲置 贬损 以及 消防, 环保 等 安全 隐患 等 影响 重整 的 情况. 同时, 企业 原 管理层 早已 陷于 瘫痪 状态, 无 能力 继续 进行 相关 工作, 公司 账面 无 可用 资金 供 管理人 化解 危机。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提出由重整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恢复企业部分资金恢复企业郧
裁判 结果
2018年6月2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19年7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准许投资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试生产。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代表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请批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一裁定:一、批准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同时,依法预留两个月监督期。
裁判 理由
法院 生效 裁判 认为, 破产 管理人 所 提出 的 债务人 面临 的 相关 问题 真实 存在, 如 企业 赖以 生存 的 酒精 生产 许可证 灭失, 则 该 企业 的 核心 资产 将 不复存在, 重整 亦将 失去 意义. 因债务人 目前 没有 足够 的 资金 供 管理人 使用, 由 投资 人 先行 投入 资金 进行 试 生产 可以 解决 重整 过程 中 企业 所 面临 的 困境, 亦 能使 企业 资产 保值, 增值, 充分 保障 债务人 及 债权人 的 利益, 维护社会 稳定, 更有 利于 重整 后 企业 的 发展. 破产 管理人 的 申请, 符合 破产 保护 理念, 亦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定, 应 予以 准许.
关于是否允许投资人试生产的问题,法院在作出决定前,主要考虑了宠绥下
一、试生产的必要性
首先, 破产 企业 面临 着 严峻 的 形势: 一是 苏 醇 公司 面临 停产 停业 后 酒精 生产 许可证 脱 审, 生产 资格 将 被 取消 风险, 且 该 资质 灭失 后 难以 再 行 获得, 重整 也 将 失去 意义;二 是 该 企业 还 面临 环保, 消防 验收, 机器 设备 长时间 闲置 受损 等 外部 压力; 三 是 原 企业 内部 技术 人员 流失 严重, 职工 因 企业 停产 生活 困难, 极易 产生 群体 事件; 四 是 企业 管理层陷于瘫痪状态,无能力继续进行相关工作,公司账面无可用资金供管理云供管理人
其次, 投资 人 参与 重整 程序 最大 的 风险 在于 投 出 的 资金 及 资产 的 安全 性, 投资 人 希望 通过 试 生产 全面 了解 企业 实际 状况 及 生产 活力 与 动能, 为 重整 后 恢复 经营 提供 保障.
再次, 苏 醇 公司 作为 当地 生物 科技 领域 的 原 龙头 企业, 对 区域 产业 链 的 优化, 转型 及 发展 起到 举足轻重 的 作用, 在 经济 高质量 发展 的 需求 下, 当地 党委, 政府 亟需 企业 恢复 产 能,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综 上, 如 不 准许 投资 人 进行 试 生产, 则 会给 企业 造成 不可挽回 的 巨大 损失, 一旦 失去 酒精 生产 许可证, 该 企业 的 核心 资产 就 不复存在, 即便 最后 重整 成功, 企业 也 失去 了核心竞争力。因此,允许投资人试生产是必要而迫切的。
二、试生产的利益衡平
成熟 的 破产 重整 制度 应 具有 以下 良性 效果: 通过 重整 拯救 处于 困境 但 又有 存在 价值 的 企业, 使其 恢复 盈利 能力, 继续 经营, 使 企业 职工 就业 生存权 得到 保障, 债权人 的 债权 得到 合理 的清偿, 投资 人 的 收益 得到 实现, 各方 的 利益 得到 公平 保护, 从而 实现 社会 安定, 经济 的 稳定 和 发展. 因此, 在进行 利益 衡平 时, 一些 核心 的 价值 理念 是 公司 重整 时 必须 充分 考虑 的, 这些 理念 就是 公平 与 效率, 灵活性 与 可 预见性. 允许 企业 试 生产 可以 均衡 各方 利益, 一是 在 投资 人 试 生产 前, 债务人 现有 资产 已经 审计, 评估 后 予以 确认, 根据 管理人 与投资 人 达成 的 投资 协议, 重整 企业 的 偿债 资金 数额, 来源 也 已 确定, 投资 人 进场 试 生产 与 重整 企业 清偿 债务 之间 并不 产生 冲突; 二 是 投资 人 投入 部分 资金 进行 试 生产, 有 利于 投资 人 充分 了解 企业 情况 及 运营 能力, 为 重整 后 企业 发展 打下 基础; 三 是 试 生产 能够 恢复 重整 企业 部分 产 能, 使 企业 优质 资产 保值, 增值; 四 是 可以 保障 债权人 的 债权 不受 贬损, 提高 受偿 比例; 五 是 重整 企业 恢复 一定 规模 的 生产 亦能 解决 破产 企业 因 停产 而 面临 的 环保, 消防 安全, 职工 稳定 等 迫切 问题, 对 企业 重整 有利 无害.
三、试生产的法律及理论依据
首先, 虽然 企业 破产 法 及 相关 司法 解释 对于 投资 人 能否 在 接管 企业 前, 提前 进场 进行 试 生产, 没有 具体 法律 规定, 但 为了 实现 破产 法 的 拯救 功能, 在 特定 情况 下, 准许 投资 人 进场试生产,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是符合我国破产审刁
其次, 虽然 投资 人 试 生产 可以 解决 投资 人 接管 企业 前, 企业 面临 的 上述 问题, 但 为了 避免 投资 人 不合理 的 生产 方式, 损害 破产 重整 中 其他 权利 主体 的 利益, 其 试 生产 仍应 以 取得法院或债权人的批准或同意为宜,并接受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的。睃
再次, 由于 我国 现行 破产 法律 规定 尚不 完善, 在 破产 审判 工作 中, 人民法院 应 强化 服务 大局 意识, 自觉 增强 工作 的 预见性 和 创造性, 用 创新 思维 解决 破产 重整 过程 中 遇到 的 新 困难,新问题,探索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长效保障机制。
综 上, 为了 维护 各方 主体 的 利益, 确保 重整 后 的 企业 能够 迅速 复工 复 产, 实现 企业 重整 的 社会 价值 和 经济 价值, 睢宁 法院 在 获得 各方 利益 主体 同意 的 前提 下, 遂 允许投资人提前进场试生产。
四、试生产的社会价值
一是 法院 批准 企业 在 重整 期间 进行 试 生产, 通过 破产 程序 与 企业 试 生产 同步 进行, 可以 保证 重整 与 复工 复 产 无缝 衔接, 平稳 过渡, 全力 保障 尚 具 潜质 企业 涅槃 重生. 二 是 在疫情 防控 背景 下, 试 生产 为 企业 复工 生产 排忧解难, 使 消毒 防疫 物资 迅速 驰援 一线,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的 司法 担当, 为 辖区 民营 企业, 特别 是 中小 微 企业 的 发展 营造 了 优质 高效 的 营 商 环境, 用 精准 的 司法 服务 为 企业 复工 复 产 提供 了 高质量 的 司法 保障. 三 是 该 企业 系 区域 生物 科技 领域 的 潜质 企业, 对 经济 产业结构 优化, 转型, 升级 具有 显 著 推动 作用, 适应 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大局要求.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叶利成、张志瑶、张园园
指导案例165号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毷实贡縠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 要点
1. 人民法院 审理 关联 企业 破产 清算 案件, 应当 尊重 关联 企业 法人 人格 的 独立性, 对 各 企业 法人 是否 具备 破产 原因 进行 单独 审查 并 适用 单个 破产 程序 为 原则. 当 关联 企业 之间 存在 法人 人格 高度 混同, 区分 各 关联 企业 财产 的 成本 过高, 严重 损害 债权人 公平 清偿 利益 时, 破产 管理人 可以 申请 对 已 进入 破产 程序 的 关联 企业 进行 实质 合并 破产 清算.
2. 人民法院 收到 实质 合并 破产 清算 申请 后, 应当 及时 组织 申请人, 被 申请人, 债权人 代表 等 利害关系人 进行 听证, 并 综合 考虑 关联 企业 之间 资产 的 混同 程度 及其 持续 时间, 各 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倾圣性等啠眴眇,
相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
基本 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江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川江公司管理人。
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冯秀乾同时也是金江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秀乾。冯秀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金江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金江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金江公司的库房。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4.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川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金江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川江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川江公司转售第三方,川江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
裁判 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对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可《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 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因此,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川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川江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唤忠、程松、张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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