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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מס הכנסה פרטני של סין (2018)

个人 所得税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אוגוסט 31, 2018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ספטמבר 01, 2019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חוק מס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 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 条 在 中国 境内 有 住所 , 或者 无 住所 而 一个 年度 内在 中国 境内 累计 满 满 一百 八十 的 的 个人 , 为 居民 个人。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内 境外 的 的 的 所得 , 依照 本法 规定 规定缴纳 个人 所得税
在 中国 境内 无 住所 又不 居住 , 或者 无 住所 而 纳税 年度 内在 中国 境内 累计 不满 一百 一百 八十 的 个人 , 为非 居民 个人。 非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内 取得 的 所得 , 依照 本法 规定 规定缴纳 个人 所得税
纳税 年度 , 自 公历 一月 一日 起至 十二月 三十 一日 止。
第二 条 下列 各项 个人 所得 , 应当 缴纳 所得税 :
(XNUMX) הכנסה משכר ומשכורות;
(二) 劳务 报酬 所得 ;
(XNUMX) הכנסה משכר מחבר;
(XNUMX) הכנסה מתמלוגים;
(XNUMX) הכנסות תפעוליות;
(XNUMX) הכנסה מריבית, דיבידנד ומבונוסים;
(XNUMX) הכנסות מחכירת נכס;
(XNUMX) הכנסה מהעברת נכס;
(XNUMX) הכנסה מקרית.
居民 个人 取得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四项 所得 (以下 称 综合) , 按 纳税 年度 合并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 非 居民 个人 取得 前款 第一 至 第四项 第四项 所得 , 按月 或者 按次 分 项计算 个人 所得税。 纳税人 取得 前款 第五 项 第九 项 所得 , 依照 本法 规定 分别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第三 条 个人 所得税 的 税率 :
(XNUMX) בגין רווח כולל, חל שיעור מס פרוגרסיבי עודף של XNUMX% עד XNUMX% (טבלת שיעורי המס מצורפת);
(XNUMX) בגין הכנסות מעסקים חל שיעור מס פרוגרסיבי עודף של XNUMX עד XNUMX אחוזים (טבלת שיעורי המס מצורפת);
(XNUMX) בגין הכנסות מריבית, מדיבידנד ומבונוסים, הכנסות מחכירת נכסים, הכנסות מהעברות נכס והכנסות נלוות, ישנה שיעור מס יחסי ושיעור המס הוא XNUMX%.
第四 条 下列 各项 个人 所得 , 免征 个人 所得税
(一) 省级 人民政府 、 国务院 部委 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 以上 , 以及 外国 组织 、 组织 组织 的 的 科学 、 教育 、 技术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环境保护 等 方面 的 奖金 ;
(二) 国债 和 国家 的 金融 债券 利息 ;
(三) 按照 国家 统一 规定 的 补贴 、 津贴 ;
(四) 福利费 、 抚恤金 、 救济 金
(五) 保险 赔款 ;
(六) 军人 的 转业 费 、 复员 费 、 退役金 ;
(七) 按照 国家 统一 规定 发给 干部 、 的 安家费 、 退职 费 、 基本 养老金 或者 退休费 、 离休 、 离休 生活 补助 补助 费
(八)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予 的 的 各国 驻华 使馆 、 的 的 外交代表 、 领事 官员 和 其他 的 的 所得 ;
(九) 中国 政府 的 的 国际 公约 、 的 的 协议 中 规定 免税 的 所得 ;
(十)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免税 所得。
前款 第十 项 免税 规定 , 由 国务院 报 全国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五 条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可以 减征 个人 所得税 , 具体 幅度 期限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规定 , 并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一) 残疾 、 孤老 人员 和 的 的 所得 ;
(二) 因 自然 灾害 遭受 重大 的 的。
国务院 可以 规定 其他 减税 情形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六 条 应 纳税 所得 的 的 计算 :
(一) 居民 个人 的 综合 所得 , 以 每一 纳税 年度 的 收入 额 减除 费用 六 万元 以及 专项 扣除 、 专项 附加 和 依法 确定 的 其他 扣除 后 的 余额 ,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二) 非 居民 的 的 工资 、 薪金 所得 , 以 每月 额 减除 费用 五 千元 后 的 余额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 劳务 报酬 所得 、 稿酬 所得 、 权 使用 费 所得 , 以 每次 收入 收入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三) 经营 所得 , 以 每一 纳税 的 的 收入 总额 减除 、 、 费用 以及 损失 的 的 余额 ,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四) 财产 租赁 所得 , 每次 收入 超过 四 千元 的 , 减除 费用 八百 元 ; 四 千元 的 的 , 减除 百分之 二十 的 费用 , 其余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五) 财产 转让 所得 , 以 转让 的 的 收入 额 减除 原值 原值 和 合理 费用 的 的 余额 ,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六) 利息 、 股息 、 红利 所得 偶然 所得 , 以 每次 收入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劳务 报酬 所得 、 稿酬 所得 、 特许 权 费 所得 以 收入 减除 百分之 的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为 收入 额。 稿酬 所得 的 收入 额 减按 百分之 七十 计算。
个人 将 其 所得 对 教育 、 扶贫 、 济困 等 公益 慈善 进行 捐赠 , 捐赠额 超过 纳税人 申报 的 的 应 纳税 所得 额 百分之 的 的 部分 , 可以 从其 应 纳税 所得 额 中 扣除 ; 国务院 规定对 公益 慈善 事业 捐赠 实行 全额 税前 的 , 从其 规定。
本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专项 扣除 , 包括 居民 个人 按照 规定 的 范围 和 标准 缴纳 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 保险 、 失业 保险 等 社会 保险费 和 公积金 等 等 ; 附加 扣除 , 包括 子女 子女 教育、 继续 教育 、 大病 医疗 、 住房 贷款 利息 或者 住房 租金 赡养 老人 等 支出 , 具体 范围 、 标准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确定 并报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外 的 的 所得 , 可以 从其 应纳 税额 抵免 已 在 境外 缴纳 的 个人 所得税 税额 , 但 抵免 不得 超过 该 纳税人 境外 所得 依照 本法 规定 计算 的 应纳 税额。
第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税务 机关 有权 按照 合理 方法 进行 纳税 调整 :
(一) 个人 与其 关联 方 的 业务 往来 不 符合 独立 交易 原则 而 减少 或者 其 其 方 应纳 税额 , 且 无正当理由 ;
(二) 居民 个人 的 的 , 或者 居民 个人 和 居民 企业 控制 的 设立 在 实际 税负 明显 的 的 国家 (地区) 的 企业 , 无 合理 经营 需要 , 当归 属于 属于 居民 个人 的 利润 不 作 分配 或者 减少;
(三) 个人 实施 其他 不 具有 合理 目 目的 的 安排 而 获取 不当 税收 利益。
税务 机关 依照 前款 规定 作出 纳税 调整 , 补征 税款 的 , 应当 补征 税款 , 并 依法 加收 利息。
第九条 个人 所得税 以 所得 人为 , 以 支付 所得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有 中国 公民 身份 号码 的 , 以 中国 公民 身份 号码 为 识别 号 ; 纳税人 没有 中国 公民 身份 的 的 , 由 税务 机关 赋予 其 纳税人 识别 号。 扣缴义务人 扣缴 税款 时 , 纳税人 应当 向 扣缴义务人 提供 纳税人 识别 号。
第十 条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纳税人 应当 依法 办理 纳税 申报 :
(一) 取得 综合 所得 需要 办理 汇算清缴
(二) 取得 应税 所得 没有 扣缴义务人 ;
(三) 取得 应税 所得 , 扣缴义务人 未 税款 ;
(四) 取得 境外 所得 ;
(五) 因 移居 境外 注销 中国 户籍
(六) 非 居民 个人 在 中国 境内 两处 以上 取得 工资 、 薪金 所得 ;
(七)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扣缴义务人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办理 全员 全额 扣缴 申报 并向 纳税人 提供 其 个人 所得 和 已 扣缴 税款 等 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 个人 取得 综合 所得 , 按 年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有 扣缴义务人 的 , 由 扣缴义务人 按月 或者 按次 预 扣 税款 ; ; 办理 办理 汇算清缴 的 , 应当 在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一日 至 六月 三十 日内 办理 汇算清缴。 扣 预缴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制定。
居民 个人 向 扣缴义务人 提供 专项 附加 扣除 的 的 , 扣缴义务人 按月 预 扣 预缴 税款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予以 扣除 , 不得 拒绝
非 居民 个人 取得 工资 、 薪金 所得 , 劳务 报酬 所得 , 所得 和 特许 权 使用 费 所得 , 有 的 , 由 扣缴义务人 按月 或者 按次 代扣 代缴 税款 , 不 办理 办理 汇算清缴。
第十二 条 纳税人 取得 经营 所得 , 按 年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 纳税人 在 月度 或者 季度 终了 后 十五 日内 报送 纳税 申报 表 , 并 预缴 税款 ;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三十 一 日前 办理 汇算清缴。
纳税人 取得 利息 、 股息 、 红利 所得 , 财产 所得 , 财产 转让 所得 和 偶然 , 按月 或者 按次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 有 扣缴义务人 的 , 由 扣缴义务人 按月 或者 按次 代扣 代缴税 款。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取得 应税 所得 没有 的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 月 十五 日内 向税务机关 报送 纳税 申报 表 , 并 缴纳 税款。
纳税人 取得 应税 所得 , 扣缴义务人 未 税款 的 的 , 纳税人 应当 在 取得 的 的 次年 六月 三十 日前 , 缴纳 税款 ; 税务 机关 通知 的 缴纳 的 , 纳税人 应当 按照 期限 缴纳税款。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外 取得 的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一日 至 六月 三十 日内 申报 纳税。
非 居民 个人 在 中国 境内 从 两处 以上 取得 工资 薪金 所得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 月 十五 日内 申报 纳税。
纳税人 因 移居 境外 注销 中国 的 , 应当 在 注销 中国 户籍 前 办理 税款 清算。
第十四 条 扣缴义务人 每月 或者 每次 预 扣 、 的 的 税款 , 应当 在 次 月 十五 日内 缴入 国库 , 并 向税务机关 扣缴 个人 所得税 申报 申报 表
纳税人 办理 汇算清缴 退税 或者 扣缴义务人 为 纳税人 办理 退税 的 , 税务 机关 审核 后 , 按照 国库 管理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退税。
第十五 条 公安 、 人民 银行 、 金融 监督 管理 等 相关 应当 协助 税务 机关 确认 的 的 身份 、 金融 账户 信息。 教育 、 卫生 、 医疗 保障 、 民政 、 人力 社会 保障 、 住房 城乡 建设 、 公安 、 、 人民银行 、 金融 监督 管理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向税务机关 提供 纳税人 子女 、 继续 教育 、 大病 医疗 、 住房 贷款 利息 、 租金 、 赡养 老人 等 专项 专项 附加 扣除 信息。
个人 转让 不动产 的 , 税务 机关 应当 根据 不动产 登记 等 相关 核验 应缴 的 个人 所得税 , 登记 机构 办理 转移 登记 时 , 应当 查验 该 不动产 转让 相关 的 的 个人 所得税 的 完税 凭证。 个人 转让 股权 办理 变更 的 的 个人市场 主体 登记 机关 应当 查验 与 股权 交易 相关 的 个人 所得税 的 完税 凭证。
有关部门 依法 将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遵守 的 情况 纳入 信用 信息 系统 , 并 实施 联合 激励 或者 惩戒
第十六 条 各项 所得 的 计算 , 以 人民币 为 单位。 所得 人民币 以外 的 货币 的 , 按照 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 折合 成 人民币 缴纳 税款。
第十七 条 对 扣缴义务人 按照 所 的 税款 , 付给 百分之 二 的 手续费。
第十八 条 对 储蓄 存款 利息 所得 开征 、 减征 、 停征 个人 及其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规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规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 所得税 的 征收 管理 ,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二十 一条 国务院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条例。
第二十 二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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