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תוכן עניינים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防治 大气 污染 , 保障 健康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以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为 , 坚持 源头 治理 , 规划 先行 , 转变 经济 发展 , 优化 产业结构 和 布局 , , 调整 能源 结构。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加强 对 燃煤 、 工业 、 机动车 船 扬尘 、 农业 等 大气 的 的 综合 防治 , 推行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 对 颗粒 物 物 、 二氧化硫 氮 氧化物 、 挥发性 有机物 、 氨 等 大气 大气 污染物和 温室 气体 实施 协同 控制。
第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大气 污染 防治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 加大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财政 投入。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负责 , 制定 规划 采取 措施 , 控制 或者 逐步 削减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量 , 使 大气 环境 质量 达到 标准 并 逐步 改善。
第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按照 的 的 , 对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大气 质量 改善 目标 、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进行 考核。 省 、 、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考核 考核 办法,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地方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实施 考核。 考核 结果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大气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 对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的 的 分析 , 推广 先进 适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技术 和 装备 , 促进 成果 转化 , 发挥 科学 技术 在 大气 污染 防治 防治的 支撑 作用。
第七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少 大气 污染 对 对 造成 的 损害 依法 承担 责任。
公民 应当 增强 大气 环境保护 意识 , 采取 低碳 节俭 的 生活方式 , 自觉 履行 大气 环境保护 义务。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应当 以 保障 公众 健康 和 保护 生态 环境 宗旨 ,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 做到 科学 合理 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应当 以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为 依据。
第十 条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组织 专家 进行 审查 和 论证 , 并 有关部门 、 行业 协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上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供 公众 免费 查阅 、 下载。
第十二 条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执行 情况 应当 定期 进行 评估 , 根据 评估 结果 对 标准 适时 进行 修订
第十三 条 制定 燃煤 、 石油 焦 、 生 物质 燃料 涂料 等 含 挥发性 的 的 产品 、 烟花 爆竹 以及 锅炉 等 产品 的 质量 标准 , 应当 明确 大气 环境保护 要求。
制定 燃油 质量 标准 , 应当 符合 国家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 与 国家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大气 污染物 标准 相互 相互 衔接 , 同步 实施。
前款 所称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指 装配 有 发动机 的 移动 机械 和 可 运输 工业 设备。
第十四 条 未 达到 国家 大气 环境 标准 城市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编制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规划 , , 措施 , 按照 国务院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达到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编制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征求 有关 行业 协会 、 企业 、 专家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五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向 社会。 直辖市 和 设 的 的 市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十六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在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环境 状况 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情况 时 , 应当 报告 大气 环境 限期 限期 达标 规划 执行 情况 , 并向 社会 公开。
第十七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根据 污染 防治 的 要求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适时 进行 评估 、 修订。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十八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建设 对 环境 有影响 的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 公开 影响 评价 文件 ; 向 大气 排放 污染物 的 , 应当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遵守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要求。
第十九 条 排放 工业 废气 或者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集中 供热 设施 的 燃煤 热源 生产 运营 单位 以及 其他 依法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应当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许可 的 具体 办法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向 大气 污染物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的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口。
禁止 通过 偷排 、 篡改 或者 伪造 监测 数据 、 逃避 现场 检查 为 目的 的 临时 停产 、 非 紧急 情况 下 开启 应急 排放 、 不 正常 运行 大气 污染 防治 设施 等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对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目标 , 由 国务院 环境 环境 主管 在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意见 意见 , 会同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报 国务院 批准 并 下达 实施。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的 的 总量 控制 目标 , 控制 或者 削减 本 行政 区域 的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确定 总量 控制 目标 和 分解 总量 控制 的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规定。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大气 防治 防治 的 需要 , 对 国家 重点 大气 大气 污染物 之外 的 其他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国家 逐步 推行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 二条 对 超过 国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或者 未 完成 国家 的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的 地区 ,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约谈 该 地区 人民政府的 主要 负责 人 , 并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大气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约谈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大气 环境 和 大气 的 的 监测 和 评价 规范 ,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 组织 开展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统一 发布 发布全国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行政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 开展 大气 质量 质量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统一 发布 本 行政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和 监测 规范 对其 对其 的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 并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其中 ,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安装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设备 , 与 与 生态 主管 部门 的 的 设备 联网 , 保证 监测 设备 正常 运行 依法 公开 排放 信息。 监测 的 的 具体 办法 和 重点单位 的 条件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规定。
重点 排污 单位 名录 由 设 的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承载力 、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指标 的 要求 以及 排污单位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种类 、 数量 和 浓度 等 因素 , 商 有关部门 确定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五条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对 自动 监测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环境 主管 部门 发现 重点 排污 单位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传输 数据 异常 , 应当 及时 进行 调查。
第二十 六条 禁止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和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对 严重 污染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实行 淘汰 制度。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严重 污染 大气 的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目录。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停止 生产 、 进口 、 或者 或者 使用 前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设备 和 产品。 工艺 的 采用 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采用 列入 前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工艺。
被 淘汰 的 设备 和 产品 , 不得 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 建立 和 完善 大气 污染 损害 评估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和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的 的 的 部门 , 有权 通过 现场 检查 监测 、 自动 监测 、 遥感 监测 、 远 红外 等 方式 , 对 排放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进行 监督 检查。 检查 者 应当 如实 反映 情况 , 提供 的 的 资料。 实施 检查 的 部门 、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 被 检查 者 保守 商业 秘密。
第三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法规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 造成 可能 造成 严重 严重 污染 , 或者 有关 证据 可能 或者 或者 被 的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其他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 可以 对 有关 设施 、 、 物品 采取 查封 、 扣押 等 行政 强制 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电子 邮箱 等 , 方便 公众 举报。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部门 接到 举报 的 ,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对 的 的 相关 信息 予以 保密 ; 对 实名 举报 的 , 应当 反馈 处理 结果 等 情况 , 查证 属实 的 ,处理 结果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 并对 举报人 奖励。
举报人 举报 所在 单位 的 , 该 单位 不得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举报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能源 结构 , 推广 能源 的 的 生产 和 使用 ; 优化 煤炭 使用 方式 推广 煤炭 清洁 高效 利用 , 逐步 降低 煤炭 在 一次 能源 消费 中 的比重 , 减少 煤炭 生产 使用 、 转化 过程 中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推行 煤炭 洗选 加工 降低 煤炭 的 硫 分 和 灰分 , 高硫 分 、 高 灰分 煤炭 的 开采。 新建 煤矿 应当 同步 建设 配套 的 煤炭 洗选 设施 , 使 煤炭 的 硫 分 、 灰分含量 达到 规定 标准 ; 已 的 的 煤矿 除 所 采 煤炭 属于 低硫 分 低 灰分 或者 根据 已 达标 的 的 燃煤 电厂 要求 不需要 的 的 以外 , 应当 限期 建成 的 的 煤炭 设施 设施。
禁止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有 利于 煤炭 清洁 高效 的 经济 、 技术 政策 和 措施 , 鼓励 和 支持 洁净煤 的 的 开发 和 推广。
国家 鼓励 煤矿 企业 等 采用 合理 可行 的 技术 措施 , 对 煤层气 进行 利用 , 对 煤矸石 进行 综合利用。 从事 煤层气 开采 利用 的 ,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符合 有关 标准 规范。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燃 用 优质 煤炭。
单位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物料 , 应当 采取 防 燃 措施 , 防止 大气 污染。
第三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民用 散 煤 的 管理 , 禁止 销售 不 符合 民用 散 煤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居民 燃 用 优质 煤炭 和 型煤 , , 节能 环保 型 型 炉灶。
第三 十七 条 石油 炼制 企业 应当 按照 燃油 质量 标准 生产。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标准 的 石油 焦。
第三 十八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划定 并 公布 高 污染 燃料 禁 区 , 并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要求 , 逐步 高 污染 燃料 禁 燃 区 范围。 高 污染 燃料 的 目录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部门 确定。
在 禁 燃 区内 , 禁止 销售 、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禁止 新建 、 扩建 用 高 高 燃料 的 设施 , 已 建成 的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改用 天然气 、 页岩 气 、 液化 石油 石油气 、 电 或者 其他 清洁 能源。
第三 十九 条 城市 建设 应当 统筹 规划 , 在 燃煤 供热 , 推进 热电 联产 和 集中 供热。 在 集中 管 网 覆盖 地区 , 禁止 新建 、 扩建 分散 供热 锅炉 ; 已 建成 的 的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拆除。
第四 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会同 生态 主管 部门 对 锅炉 生产 、 、 销售 和 使用 环节 执行 环境保护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符合 环境保护 标准 标准 要求 要求 的 ,不得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 电厂 和 其他 燃煤 单位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 硝 等 装置 , 或者 采取 技术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措施。
国家 鼓励 燃煤 单位 采用 先进 的 除尘 、 脱硫 、 脱 硝 、 汞 等 大气 污染物 协同 控制 的 技术 和 装置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第四 十二 条 电力 调度 应当 优先 安排 清洁 能源 发电 上网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三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等 生产 过程 中 排放 、 、 硫化物 和 氮 的 ,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脱 、 等 装置 , , 采取 采取 技术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的 的 措施。
第四 十四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含 挥发性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的 其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应当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国家 鼓励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低毒 、 低 挥发性 有机 溶剂。
第四 十五 条 产生 含 挥发性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应当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中 进行 , 并 按照 规定 安装 使用 污染 防治 设施 ; 无法 密闭 的 的 , 应当 采取 措施 减少 废气 排放。
第四 十六 条 工业 涂装 企业 应当 使用 低 有机物 含量 的 涂料 , 并 建立 台账 记录 生产 原料 原料 、 的 使用 量 、 废弃 量 、 去向 以及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台账 保存 期限 不得 少于三年。
第四 十七 条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应当 采取 措施 对 管道 、 设备 日常 维护 、 维修 , 减少 物料 泄漏 , 对 泄漏 的 物料 应当 及时 收集 处理。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 原油 成品 油 码头 、 原油 成品 运输 船舶 和 油罐车 、 气罐 车 等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油气 回收装置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第四 十八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制药 、 矿产 开采 企业 ,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 采取 集中 收集 处理 等 措施 严格 严格 粉尘 和 气态 污染物 的 排放。
工业 生产 企业 应当 采取 密闭 、 围挡 、 遮盖 、 清扫 洒水 等 措施 , 减少 物料 的 的 堆存 、 传输 、 装卸 等 环节 的 的 粉尘 和 气态 的 的 排放。
第四 十九 条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应当 回收 利用 , 不 具备 回收 利用 的 , 应当 进行 污染 防治 处理。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的 的 , 应当 及时 修复 或者 更新。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作业 期间 确需 排放 可燃性 气体 的 , 应当 将 的 的 可燃性 气体 充分 燃烧 或者 采取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的 措施 , 并向 当地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 按照 要求 限期 修复 或者 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条 国家 倡导 低碳 、 环保 出行 , 根据 城市 规划 合理 燃油 机动车 保有 量 , 大力 发展 城市 公共 交通 , 提高 公共 交通 出行 比例。
国家 采取 财政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措施 推广 应用 节能 型 和 新 能源 机动车 、 、 非 道路 移动 , 限制 高 油耗 、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的 发展 , 减少 化石 能源 的 的 消耗。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在 条件 的 地区 , 提前 执行 国家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 相应 排放 限值 , 并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备案。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并 改善 城市 交通 管理 , 道路 设置 , 保障 人行道 和 非 道 的 连续 、 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得 超过 标准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生产 、 进口 或者 销售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第五 十二 条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企业 应当 对 新 的 的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合格 的 , 方可 出厂 销售。 检验 信息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通过 现场 检查 、 抽样 等 方式 , 加强 对 新 生产 、 销售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的 监督 检查。 工业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有关部门 予以 予以配合。
第 五十 三条 在 用 机动车 应当 国家 或者 地方 的 有关 规定 , 由 机动车 排放 机构 定期 对其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合格 的 , 方可 上 道路 行驶 未经 检验 合格 的 , 公安 机关交通 管理 部门 不得 核发 安全 技术 检验 合格 标志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机动车 集中 停放 、 维修 地 对 用 机动车 的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在 不 影响 正常 通行 的 情况 下 , 可以 通过 遥感 监测 等 技术 技术手段 对 在 道路 上 的 的 机动车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公安 机关 管理 管理 部门 予以 配合
第 五十 四条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应当 依法 通过 计量 , 使用 经 依法 合格 的 的 排放 排放 检验 设备 ,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规范 , 对 机动车 进行 排放 检验 , 并 与 生态 环境 主管部门 联网 , 实现 检验 数据 实时 共享。 排放 检验 机构 及其 负责 人 检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认证 认可 监督 管理 应当 对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的 排放 检验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五 十五 条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应当 向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的 的 排放 检验 信息 、 污染 控制 技术 信息 和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应当 按照 防治 大气 的 要求 和 国家 有关 技术 对 对 用 机动车 进行 维修 , 使其 达到 规定 的 排放 标准。 交通 运输 、 生态 环境 主管 应当 依法 加强 监督 管理。
禁止 机动车 所有人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禁止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提供 维修 服务。 禁止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诊断 系统 系统
第五 十六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交通 运输 、 城乡 建设 、 农业 行政 、 行政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不合格 的 的 , 不得 使用。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倡导 环保 驾驶 , 鼓励 燃油 驾驶 人 在 不 影响 道路 且 需 停车 三 分钟 以上 的 情况 下 熄灭 发动机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环境保护 召回 制度
生产 、 进口 企业 获知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大气 超过 标准 , 属于 设计 生产 缺陷 或者 不 符合 规定 的 环境保护 耐久性 要求 的 , 应当 召回 ; 未 召回 的 , 由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会同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其 召回。
第五 十九 条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安装 污染 控制 或者 污染 控制 装置 不 符合 要求 ,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 应当 加装 或者 更换 符合 要求 的 污染 控制 装置。
第六 十条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的 , 应当 进行 维修 ; 经 或者 采用 污染 控制 控制 技术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仍不 符合 国家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标准 的 , 应当 强制 报废。 其所有人 应当 将 机动车 交售 给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按照 有关 有关 进行 登记 、 拆解 、 销毁 等 等 处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提前 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 划定 并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第六 十二 条 船舶 检验 机构 对 船舶 发动机 及 有关 设备 排放 检验。 经 符合 国家 排放 标准 的 , 船舶 方可 运营。
第六 十三 条 内河 和 江海 直达 应当 应当 符合 标准 的 普通 柴油。 远洋 船舶 靠 港 后 应当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新建 码头 应当 规划 、 设计 和 建设 岸基 供电 设施 ; 建成 的 码头 应当 逐步 实施 岸基 供电 设施 改造。 船舶 靠 后 应当 优先 使用 使用 岸 电。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海域 划定 船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区 , 进入 排放 控制 区 的 船舶 应当 符合 船舶 相关 排放 要求 要求
第六 十五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禁止 向 和 摩托车 销售 普通 柴油 以及 其他 非 机动车 用 燃料 ; 禁止 向 道路 道路 移动 机械 、 内河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销售 渣油 和 重油。
第六 十六 条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以及 其他 的 的 有害 物质 含量 和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指标 , 应当 有关 标准 的 要求 , 不得 损害 机动车 船 污染 控制 装置 效果 和 耐久性 , 不得 增加 新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积极 推进 民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鼓励 在 设计 生产 、 使用 过程 中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排放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家 的 的 适航 标准 的 的 有关 发动机 排出 物 要求。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六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建设 和 运输 的 管理 , 保持 道路 清洁 , 控制 料 堆 和 渣土 , 扩大 绿地 、 水面 、 湿 地 和 地面 铺装 面积 , 防治 扬尘 污染。
住房 城乡 建设 、 市容 环境卫生 、 交通 运输 、 资源 等 有关部门 , 应当 本 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职责 , 做好 扬尘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将 防治 扬尘 的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并 施工 承包 合同 中 明确 施工 单位 扬尘 污染 防治 责任。 施工 单位 制定 具体 具体 的 施工 扬尘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从事 房屋 建筑 、 市政 基础 设施 建设 、 河道 整治 以及 拆除 等 施工 单位 , 应当 向 负责 监督 管理 污染 防治 的 主管 部门 备案。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设置 硬 质 围挡 , 并 采取 、 分段 作业 、 择 时 施工 、 洒水 抑 尘 、 冲洗 地面 车辆 等 有效 防尘 降尘 措施。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建筑 建筑 应当 应当 及时清运 ; 在 场地 内 的 的 , 应当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渣土 、 建筑 垃圾 垃圾 应当 资源 化 处理。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公示 扬尘 污染 防治 措施 、 负责 、 扬尘 监督 管理 主管 部门 等 信息。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裸露 地面 覆盖 ; 超过 三个月 的 , 应当 进行 绿化 、 铺装 或者 遮盖。
第七 十条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的 的 车辆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措施 防止 物料 遗撒 造成 扬尘 污染 , 并 按照 规定 路线 行驶。
装卸 物料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防治 扬尘。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道路 、 广场 、 停车场 和 其他 场所 的 的 保洁 管理 , 推行 清洁 动力 机械化 清扫 等 低 尘 方式 方式 ,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 河道 以及 河道 沿线 、 公共 的 裸露 地面 以及 其他 城镇 裸露 地面 , 有关部门 按照 按照 规划 实施 绿化 或者 透水 铺装。
第七 十二 条 贮存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石灰 、 石膏 、 等 易 产生 的 的 物料 应当 密闭 ; 不能 密闭 的 , 应当 设置 不 低于 堆放 物 高度 的 严密 围挡 ,并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应当 实施 分区 作业 , 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转变 农业 生产 , 发展 农业 循环 经济 , 对 废弃物 综合 处理 的 支持 力度 , 加强 对 农业 生产 经营 活动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控制。
第七 十四 条 农业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改进 施肥 方式 , 科学 施用 化肥 并 按照 国家 规定 使用 使用 , 减少 氨 、 挥发性 有机物 等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高 毒 农药
第七 十五 条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区 应当 及时 对 、 畜禽 粪便 和 尸体 等 进行 收集 、 贮存 、 和 无害 化 处理 , 防止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第七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农业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采用 先进 适用 技术 , 对 秸秆 、 落叶 等 进行 肥料 化 、 饲料 、 能源 化 、 工业 原料 化 、 食用菌 基 料 化 化 等综合利用 , 加大 对 秸秆还田 、 收集 一体化 农业 的 财政 补贴 力度。
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建立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体系 , 采用 财政 补贴 等 措施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农民 合作 经济 组织 、 企业 等 开展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服务 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划定 区域 , 禁止 焚烧 秸秆 、 落叶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物质。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卫生 部门 , 根据 大气 污染物 公众 健康 和 和 环境 的 的 危害 和 影响 程度 , 公布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 实行 风险 管理。
排放 前款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事业单位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建设 环境 风险 预警 体系 , 对 排放 口 和 环境 进行 定期 监测 监测 , 评估 风险 , 排查 环境 安全 隐患 , 并 并 采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
第七 十九 条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以及 废弃物 焚烧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有 利于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排放 排放 的 技术 方法和 工艺 , 配备 有效 的 净化 装置 , 实现 达标 排放。
第八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中 产生 恶臭 的 的 , 应当 科学 选址 , 设置 合理 的 防护 距离 , 并 安装 净化 装置 或者 采取 其他 措施 ,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应当 安装 油烟 净化 设施 保持 正常 使用 , 或者 采取 其他 油烟 净化 措施 使 油烟 达标 排放 , 并 防止 对 附近 居民 的 正常 生活 环境 造成 污染。
禁止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烟道 的 的 综合 楼 以及 商住 综合 与 居住 层 层 的 商业 楼层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油烟 、 、 废气 废气 的 餐饮 服务 项目。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在 当地 禁止 的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第八 十二 条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焚烧 沥青 、 油毡 、 橡胶 、 塑料 、 皮革 垃圾 以及 其他 产生 有毒 有害 烟尘 和 恶臭 气体 的 物质。
禁止 生产 、 销售 和 燃放 不 符合 质量 的 的 烟花 爆竹。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烟花 爆竹。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和 倡导 文明 、 绿色 祭祀。
火葬场 应当 设置 除尘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影响 周边 周边 环境
第 八十 四条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活动 的 经营 者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标准 或者 要求 异味 和 废气 处理 装置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防止 影响 周边 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替代 品 的 生产 和 使用 , 逐步 减少 直至 停止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和 使用。
国家 对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 使用 、 进出口 实行 总量 控制 和 管理。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防 控 机制 , 统筹 协调 重点 内 大气 污染 防治 工作。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主体 功能 区划 、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和 污染 污染 传输 扩散 规律 , 划定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 报 国务院 批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确定 牵头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 定期 召开 联席会议 , 按照 统一 规划 、 标准 、 统一 监测 、 统一 的 的 防治 的 的 要求 , 开展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 落实 大气 污染 污染防治 目标 责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指导 、 督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参照 第一 规定 划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国家 大气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根据 重点 经济 社会 发展 发展 和 大气 环境 , 制定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联合 防治行动 计划 , 明确 控制 目标 , 优化 区域 经济 布局 , 交通 管理 , 发展 清洁 能源 , 提出 重点 任务 任务 措施 , 促进 重点 区域 大气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第八 十八 条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 结合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产业 发展 实际 和 大气 环境 质量 , 进一步 提高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 、 安全 、 质量 等 等 要求。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实施 更 严格 的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统一 在 用 机动车 检验 方法 排放 限值 , 并 配套 供应 合格 的 车 用 燃油。
第八 十九 条 编制 可能 对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有关 工业 园区 、 开发区 、 区域 产业 和 发展 规划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规划 编制 机关 应当 与 重点 区域 区域 内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会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能 对 相邻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项目 , 应当 及时 通报 有关 信息 , 进行 进行 会商。
会商 意见 及其 采纳 情况 作为 环境 评价 文件 审查 或者 审批 的 重要 依据。
第九 十条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新建 改建 、 扩建 用煤 项目 的 , 应当 实行 煤炭 的 等量 或者 减量 替代。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建立 国家 大气 防治 重点 的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等 相关 信息 机制 机制 利用 监测 监测 、 以及 卫星 、 航测 、 遥感 等 新 技术 分析 重点 重点内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 并向 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联合 执法 、 跨 区域 执法 执法 、 交叉 执法。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体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 国家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建立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机制 , 统一 预警 分级 标准。 可能 发生 区域 区域 重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通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建立 行政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预警 机制
第九 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污染 天气 应对 纳入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人民政府 以及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污染 的 县级 人民政府 , 应当 制定 重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 向上 一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九 十五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主管 主管 建立 会商 机制 , 进行 大气 环境 质量。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本 级 人民 人民政府 报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依据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信息 , 进行 综合 研判 确定 预警 等级 并 及时 发出 预警。 等级 等级 根据 变化 及时 调整。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擅自 擅自 向 社会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预警 信息 发布 后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电视 、 广播 网络 、 短信 等 途径 告知 公众 采取 健康 防护 措施 指导 公众 出行 和 调整 其他 其他 相关 社会 活动。
第九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重 污染 的 的 等级 , 及时 启动 应急 , , 根据 需要 可以 采取 责令 有关 企业 停产 或者 限 产 、 限制 部分 行驶 行驶 、 禁止 烟花 烟花 爆竹 、 停止工地 土石方 作业 和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 停止 露天 、 停止 幼儿园 和 学校 组织 的 户外 活动 、 组织 开展 人工 影响 天气 作业 等 应急 措施。
应急 响应 结束 后 ,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开展 应急 实施 情况 的 评估 , 适时 修改 完善 应急 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 造成 大气 污染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 事件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的 规定, 做好 应急 处置 工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对 环境 事件 产生 的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 并向 社会 公布 监测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拒绝 进入 等 方式 拒不 接受 生态 环境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或者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职责 的 的 的 的 监督 检查 , 或者 在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弄虚作假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限制 生产 、 停产 整治 , 十 万元 万元 以上 一百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的 ;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第一 百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产 整治:
(一)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或者 大气 排放 自动 自动 监测 的 ;
(二) 未 按照 规定 所 排放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并 保存 保存 原始 监测 的 ;
(三)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自动 监测 设备 或者 未 规定 与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 并 保证 监测 设备 正常 运行 的 ;
(四) 重点 排污 单位 不 或者 或者 如实 公开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
(五) 未 按照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口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中 禁止 的 设备 和 产品 , 采用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目录 中 禁止 禁止 的 工艺 , 或者 将 淘汰 的 的 设备 产品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的 罚款 ; 拒不 的 的 , 报 经 有 批准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进口 行为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百零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煤矿 未 按照 规定 配套 煤炭 洗选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能源 主管 部门 责令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的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一百零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管理 部门 部门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以下 的 罚款
(一) 销售 不 符合 质量 的 的 、 石油 焦 的 ;
(二) 生产 、 销售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生产 、 销售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燃料 、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的 ;
(四) 在 禁 燃 区内 销售 高 燃料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的 , 由 海关 责令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构成 走私 的 , 由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
(一) 进口 不 符合 质量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进口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进口 不 符合 的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的。
第一百零 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单位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改正 , 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六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 符合 标准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 渔业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一 万元 以上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 燃 区内 新建 、 燃 用 高 污染 的 的 设施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停止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 或者 在 城市 供热 管 管 网 地区 地区 新建 、扩建 分散 燃煤 供热 锅炉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拆除 已 的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燃 用 用 污染 燃料 的 的 设施 , 组织 拆除 燃煤 供热 锅炉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不 规定 标准 或者 的 的 锅炉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生态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改正 , 违法 所得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以上 二十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停产 整治 :
(一)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中 进行 ,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使用 污染 防治 设施 , 或者 未 采取 废气 排放 排放 的 的 ;
(二) 工业 涂装 企业 未 使用 低 有机物 含量 涂料 或者 未 建立 、 保存 台账 的 ;
(三) 石油 、 化工 以及 生产 生产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未 采取 措施 对 管道 、 进行 日常 维护 、 维修 , 减少 物料 泄漏 或者 对 泄漏 的 物料 未 及时 收集 处理 的 的 ;
(四)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和 油罐车 、 气罐 等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并 使用 油气 回收装置 的 的 ;
(五)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 未 采取 集中 收集 处理 、 密闭 、 、 遮盖 、 清扫 、 洒水 等 措施 , 、 减少 粉尘 和 气态 污染物 污染物 排放 的;
(六)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中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未 回收 利用 , 不 具备 回收 利用 条件 未 防治 污染 处理 , 或者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不能 正常 作业 作业 未 及时 修复 或者 或者 更新 的。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超过 污染物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的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所得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的 的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产 整治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生产 该 车型。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企业 对 发动机 、 污染 控制 弄虚作假 、 以次充好 , 冒充 排放 检验 合格 产品 出厂 销售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产 整治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排放 排放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主管 部门 停止 停止 生产 该 车型。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口 、 销售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海关 按照 职责 违法 所得 ,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的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进口 行为 构成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销售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 销售 者 应当 负责 修理 、 更换 、 退货 给 购买 者 造成 损失 的 的 , 销售 者 应当 赔偿 损失。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车型 的 排放 检验 信息 或者 污染 控制 技术 信息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万元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公布 其 生产 、 机动车 机动车 的 的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改正 ,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机动车 、 非 移动 机械 排放 检验 结果 出具 虚假 排放 排放 报告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十 万元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负责 资质 认定 的 部门 取消 其 检验 资格。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船舶 排放 检验 结果 出具 虚假 排放 检验 的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法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或者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诊断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改正 , , 对 所有人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 对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处 每辆 机动车 五 千元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驾驶 人 驾驶 检验 不合格 的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合格 的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或者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道路 移动 机械 未 按照 规定 加装 、 更换 污染 控制 装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 由 城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施工 单位 有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责令 改正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
(一) 施工 工地 未 设置 硬 质 围挡 , 或者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择 时 施工 、 洒水 抑 尘 、 冲洗 地面 和 车辆 等 有效 防尘 降尘 措施 的 ;
(二)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垃圾 未 及时 清运 , 或者 未 采用 式 防尘 防尘 网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未 对 暂时 不能 的 的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进行 覆盖 , 或者 未 对 超过 三个月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进行 绿化 、 铺装 遮盖 遮盖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运输 煤炭 、 垃圾 渣土 、 砂石 、 土方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物料 的 车辆 ,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措施 防止 物料 遗撒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车辆 不得 上 道路 行驶。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等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或者 停业 整治 :
(一) 未 密闭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煤灰 、 水泥 、 石灰 石膏 、 砂土 等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的 ;
(二) 对 不能 密闭 的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 未 设置 不 低于 物 高度 的 严密 围挡 , 或者 未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
(三) 装卸 物料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等 方式 控制 扬尘 排放 的 ;
(四)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等 物料 , 未 采取 防 燃 的 的 ;
(五)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消 纳 场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的 ;
(六) 排放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中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未 按照 规定 建设 环境 风险 预警 体系 或者 对 排放 和 和 周边 环境 进行 定期 、 、 环境 安全 隐患 并 采取 有效 有效 措施 措施防范 环境 风险 的 ;
(七)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的 的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者 以及 废弃物 焚烧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有 利于 利于 减少 性 有机 污染物 排放 的 的 技术 方法 和 工艺 , ,配备 净化 装置 的 ;
(八)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排放 恶臭 的。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排放 的 的 服务业 经营 者 未 安装 净化 设施 、 不 正常 使用 油烟 净化 设施 或者 未 采取 其他 净化 措施 措施 超过 排放 标准 排放 油烟 的 的 , 由 县级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设立 专用 烟道 的 商住 综合 楼 、 商住 综合 楼内 与 居住 层 相邻 的 商业 楼层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 异味 、 废气 的 的 餐饮 服务项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予以 关闭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的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没收 没收 烧烤 和 违法 违法 所得 , 并 并处 五百元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高 毒 农药 , 或者 露天 焚烧 秸秆 、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的 物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 可以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 焚烧 沥青 、 油毡 、 橡胶 、 塑料 皮革 、 垃圾 以及 其他 产生 有毒 有害 烟尘 恶臭 气体 的 的 物质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确定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单位 处 一 万元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个人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的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爆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二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服务 活动 , 未 设置 异味 和 废气 处理 装置 污染 污染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影响 周边 环境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擅自 向 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不 执行 停止 工地 土石方 作业 或者 拆除 施工 等 重 天气 应急 措施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大气 事故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环境 主管 部门 部门 本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以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处 上 一 年度 从 本 企业 事业单位 取得 收入 五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造成 一般 或者 较大 大气 污染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损失 的 的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计算 罚款 ; 对 造成 或者 或者 大气 污染 事故 事故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的 的 三倍 以上 五倍以下 计算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者 有 下列 之一 , 受到 罚款 处罚 , 被 责令 改正 , 拒不 的 的 , 依法 作出 处罚 决定 的 行政 机关 可以 自 责令 改正之 日 的 次日 起 , 按照 原 处罚 数额 按日 连续 处罚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的 ;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四) 建筑 施工 或者 贮存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举报人 以 解除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打击 的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承担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排放 大气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的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海洋 的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