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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למניעה ושליטה בזיהום האטמוספירי בסין (2018)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אוקטובר 26, 2018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אוקטובר 26, 2018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חוק סביבתי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תוכן עניינים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防治 大气 污染 , 保障 健康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以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为 , 坚持 源头 治理 , 规划 先行 , 转变 经济 发展 , 优化 产业结构 和 布局 , , 调整 能源 结构。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加强 对 燃煤 、 工业 、 机动车 船 扬尘 、 农业 等 大气 的 的 综合 防治 , 推行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 对 颗粒 物 物 、 二氧化硫 氮 氧化物 、 挥发性 有机物 、 氨 等 大气 大气 污染物和 温室 气体 实施 协同 控制。
第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大气 污染 防治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 加大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财政 投入。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负责 , 制定 规划 采取 措施 , 控制 或者 逐步 削减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量 , 使 大气 环境 质量 达到 标准 并 逐步 改善。
第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按照 的 的 , 对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大气 质量 改善 目标 、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进行 考核。 省 、 、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考核 考核 办法,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地方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实施 考核。 考核 结果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大气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 对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的 的 分析 , 推广 先进 适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技术 和 装备 , 促进 成果 转化 , 发挥 科学 技术 在 大气 污染 防治 防治的 支撑 作用。
第七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少 大气 污染 对 对 造成 的 损害 依法 承担 责任。
公民 应当 增强 大气 环境保护 意识 , 采取 低碳 节俭 的 生活方式 , 自觉 履行 大气 环境保护 义务。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应当 以 保障 公众 健康 和 保护 生态 环境 宗旨 ,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 做到 科学 合理 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应当 以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为 依据。
第十 条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组织 专家 进行 审查 和 论证 , 并 有关部门 、 行业 协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上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供 公众 免费 查阅 、 下载。
第十二 条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执行 情况 应当 定期 进行 评估 , 根据 评估 结果 对 标准 适时 进行 修订
第十三 条 制定 燃煤 、 石油 焦 、 生 物质 燃料 涂料 等 含 挥发性 的 的 产品 、 烟花 爆竹 以及 锅炉 等 产品 的 质量 标准 , 应当 明确 大气 环境保护 要求。
制定 燃油 质量 标准 , 应当 符合 国家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 与 国家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大气 污染物 标准 相互 相互 衔接 , 同步 实施。
前款 所称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指 装配 有 发动机 的 移动 机械 和 可 运输 工业 设备。
第十四 条 未 达到 国家 大气 环境 标准 城市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编制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规划 , , 措施 , 按照 国务院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达到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编制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征求 有关 行业 协会 、 企业 、 专家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五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向 社会。 直辖市 和 设 的 的 市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十六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在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环境 状况 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情况 时 , 应当 报告 大气 环境 限期 限期 达标 规划 执行 情况 , 并向 社会 公开。
第十七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根据 污染 防治 的 要求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适时 进行 评估 、 修订。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十八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建设 对 环境 有影响 的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 公开 影响 评价 文件 ; 向 大气 排放 污染物 的 , 应当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遵守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要求。
第十九 条 排放 工业 废气 或者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集中 供热 设施 的 燃煤 热源 生产 运营 单位 以及 其他 依法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应当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许可 的 具体 办法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向 大气 污染物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的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口。
禁止 通过 偷排 、 篡改 或者 伪造 监测 数据 、 逃避 现场 检查 为 目的 的 临时 停产 、 非 紧急 情况 下 开启 应急 排放 、 不 正常 运行 大气 污染 防治 设施 等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对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目标 , 由 国务院 环境 环境 主管 在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意见 意见 , 会同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报 国务院 批准 并 下达 实施。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的 的 总量 控制 目标 , 控制 或者 削减 本 行政 区域 的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确定 总量 控制 目标 和 分解 总量 控制 的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规定。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大气 防治 防治 的 需要 , 对 国家 重点 大气 大气 污染物 之外 的 其他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国家 逐步 推行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 二条 对 超过 国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或者 未 完成 国家 的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的 地区 ,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约谈 该 地区 人民政府的 主要 负责 人 , 并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大气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约谈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大气 环境 和 大气 的 的 监测 和 评价 规范 ,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 组织 开展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统一 发布 发布全国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行政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 开展 大气 质量 质量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统一 发布 本 行政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和 监测 规范 对其 对其 的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 并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其中 ,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安装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设备 , 与 与 生态 主管 部门 的 的 设备 联网 , 保证 监测 设备 正常 运行 依法 公开 排放 信息。 监测 的 的 具体 办法 和 重点单位 的 条件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规定。
重点 排污 单位 名录 由 设 的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承载力 、 重点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指标 的 要求 以及 排污单位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种类 、 数量 和 浓度 等 因素 , 商 有关部门 确定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五条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对 自动 监测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环境 主管 部门 发现 重点 排污 单位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传输 数据 异常 , 应当 及时 进行 调查。
第二十 六条 禁止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和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对 严重 污染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实行 淘汰 制度。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严重 污染 大气 的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目录。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停止 生产 、 进口 、 或者 或者 使用 前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设备 和 产品。 工艺 的 采用 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采用 列入 前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工艺。
被 淘汰 的 设备 和 产品 , 不得 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 建立 和 完善 大气 污染 损害 评估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和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的 的 的 部门 , 有权 通过 现场 检查 监测 、 自动 监测 、 遥感 监测 、 远 红外 等 方式 , 对 排放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进行 监督 检查。 检查 者 应当 如实 反映 情况 , 提供 的 的 资料。 实施 检查 的 部门 、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 被 检查 者 保守 商业 秘密。
第三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法规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 造成 可能 造成 严重 严重 污染 , 或者 有关 证据 可能 或者 或者 被 的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其他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 可以 对 有关 设施 、 、 物品 采取 查封 、 扣押 等 行政 强制 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电子 邮箱 等 , 方便 公众 举报。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部门 接到 举报 的 ,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对 的 的 相关 信息 予以 保密 ; 对 实名 举报 的 , 应当 反馈 处理 结果 等 情况 , 查证 属实 的 ,处理 结果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 并对 举报人 奖励。
举报人 举报 所在 单位 的 , 该 单位 不得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举报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能源 结构 , 推广 能源 的 的 生产 和 使用 ; 优化 煤炭 使用 方式 推广 煤炭 清洁 高效 利用 , 逐步 降低 煤炭 在 一次 能源 消费 中 的比重 , 减少 煤炭 生产 使用 、 转化 过程 中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推行 煤炭 洗选 加工 降低 煤炭 的 硫 分 和 灰分 , 高硫 分 、 高 灰分 煤炭 的 开采。 新建 煤矿 应当 同步 建设 配套 的 煤炭 洗选 设施 , 使 煤炭 的 硫 分 、 灰分含量 达到 规定 标准 ; 已 的 的 煤矿 除 所 采 煤炭 属于 低硫 分 低 灰分 或者 根据 已 达标 的 的 燃煤 电厂 要求 不需要 的 的 以外 , 应当 限期 建成 的 的 煤炭 设施 设施。
禁止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有 利于 煤炭 清洁 高效 的 经济 、 技术 政策 和 措施 , 鼓励 和 支持 洁净煤 的 的 开发 和 推广。
国家 鼓励 煤矿 企业 等 采用 合理 可行 的 技术 措施 , 对 煤层气 进行 利用 , 对 煤矸石 进行 综合利用。 从事 煤层气 开采 利用 的 ,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符合 有关 标准 规范。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燃 用 优质 煤炭。
单位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物料 , 应当 采取 防 燃 措施 , 防止 大气 污染。
第三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民用 散 煤 的 管理 , 禁止 销售 不 符合 民用 散 煤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居民 燃 用 优质 煤炭 和 型煤 , , 节能 环保 型 型 炉灶。
第三 十七 条 石油 炼制 企业 应当 按照 燃油 质量 标准 生产。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标准 的 石油 焦。
第三 十八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划定 并 公布 高 污染 燃料 禁 区 , 并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要求 , 逐步 高 污染 燃料 禁 燃 区 范围。 高 污染 燃料 的 目录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部门 确定。
在 禁 燃 区内 , 禁止 销售 、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禁止 新建 、 扩建 用 高 高 燃料 的 设施 , 已 建成 的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改用 天然气 、 页岩 气 、 液化 石油 石油气 、 电 或者 其他 清洁 能源。
第三 十九 条 城市 建设 应当 统筹 规划 , 在 燃煤 供热 , 推进 热电 联产 和 集中 供热。 在 集中 管 网 覆盖 地区 , 禁止 新建 、 扩建 分散 供热 锅炉 ; 已 建成 的 的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拆除。
第四 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会同 生态 主管 部门 对 锅炉 生产 、 、 销售 和 使用 环节 执行 环境保护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符合 环境保护 标准 标准 要求 要求 的 ,不得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 电厂 和 其他 燃煤 单位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 硝 等 装置 , 或者 采取 技术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措施。
国家 鼓励 燃煤 单位 采用 先进 的 除尘 、 脱硫 、 脱 硝 、 汞 等 大气 污染物 协同 控制 的 技术 和 装置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第四 十二 条 电力 调度 应当 优先 安排 清洁 能源 发电 上网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三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等 生产 过程 中 排放 、 、 硫化物 和 氮 的 ,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脱 、 等 装置 , , 采取 采取 技术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的 的 措施。
第四 十四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含 挥发性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的 其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应当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国家 鼓励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低毒 、 低 挥发性 有机 溶剂。
第四 十五 条 产生 含 挥发性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应当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中 进行 , 并 按照 规定 安装 使用 污染 防治 设施 ; 无法 密闭 的 的 , 应当 采取 措施 减少 废气 排放。
第四 十六 条 工业 涂装 企业 应当 使用 低 有机物 含量 的 涂料 , 并 建立 台账 记录 生产 原料 原料 、 的 使用 量 、 废弃 量 、 去向 以及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台账 保存 期限 不得 少于三年。
第四 十七 条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应当 采取 措施 对 管道 、 设备 日常 维护 、 维修 , 减少 物料 泄漏 , 对 泄漏 的 物料 应当 及时 收集 处理。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 原油 成品 油 码头 、 原油 成品 运输 船舶 和 油罐车 、 气罐 车 等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油气 回收装置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第四 十八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制药 、 矿产 开采 企业 ,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 采取 集中 收集 处理 等 措施 严格 严格 粉尘 和 气态 污染物 的 排放。
工业 生产 企业 应当 采取 密闭 、 围挡 、 遮盖 、 清扫 洒水 等 措施 , 减少 物料 的 的 堆存 、 传输 、 装卸 等 环节 的 的 粉尘 和 气态 的 的 排放。
第四 十九 条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应当 回收 利用 , 不 具备 回收 利用 的 , 应当 进行 污染 防治 处理。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的 的 , 应当 及时 修复 或者 更新。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作业 期间 确需 排放 可燃性 气体 的 , 应当 将 的 的 可燃性 气体 充分 燃烧 或者 采取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的 措施 , 并向 当地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 按照 要求 限期 修复 或者 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条 国家 倡导 低碳 、 环保 出行 , 根据 城市 规划 合理 燃油 机动车 保有 量 , 大力 发展 城市 公共 交通 , 提高 公共 交通 出行 比例。
国家 采取 财政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措施 推广 应用 节能 型 和 新 能源 机动车 、 、 非 道路 移动 , 限制 高 油耗 、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的 发展 , 减少 化石 能源 的 的 消耗。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在 条件 的 地区 , 提前 执行 国家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 相应 排放 限值 , 并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备案。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并 改善 城市 交通 管理 , 道路 设置 , 保障 人行道 和 非 道 的 连续 、 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得 超过 标准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生产 、 进口 或者 销售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第五 十二 条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企业 应当 对 新 的 的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合格 的 , 方可 出厂 销售。 检验 信息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通过 现场 检查 、 抽样 等 方式 , 加强 对 新 生产 、 销售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的 监督 检查。 工业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有关部门 予以 予以配合。
第 五十 三条 在 用 机动车 应当 国家 或者 地方 的 有关 规定 , 由 机动车 排放 机构 定期 对其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合格 的 , 方可 上 道路 行驶 未经 检验 合格 的 , 公安 机关交通 管理 部门 不得 核发 安全 技术 检验 合格 标志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机动车 集中 停放 、 维修 地 对 用 机动车 的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在 不 影响 正常 通行 的 情况 下 , 可以 通过 遥感 监测 等 技术 技术手段 对 在 道路 上 的 的 机动车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公安 机关 管理 管理 部门 予以 配合
第 五十 四条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应当 依法 通过 计量 , 使用 经 依法 合格 的 的 排放 排放 检验 设备 ,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规范 , 对 机动车 进行 排放 检验 , 并 与 生态 环境 主管部门 联网 , 实现 检验 数据 实时 共享。 排放 检验 机构 及其 负责 人 检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认证 认可 监督 管理 应当 对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的 排放 检验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五 十五 条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应当 向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的 的 排放 检验 信息 、 污染 控制 技术 信息 和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应当 按照 防治 大气 的 要求 和 国家 有关 技术 对 对 用 机动车 进行 维修 , 使其 达到 规定 的 排放 标准。 交通 运输 、 生态 环境 主管 应当 依法 加强 监督 管理。
禁止 机动车 所有人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禁止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提供 维修 服务。 禁止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诊断 系统 系统
第五 十六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交通 运输 、 城乡 建设 、 农业 行政 、 行政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不合格 的 的 , 不得 使用。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倡导 环保 驾驶 , 鼓励 燃油 驾驶 人 在 不 影响 道路 且 需 停车 三 分钟 以上 的 情况 下 熄灭 发动机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环境保护 召回 制度
生产 、 进口 企业 获知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大气 超过 标准 , 属于 设计 生产 缺陷 或者 不 符合 规定 的 环境保护 耐久性 要求 的 , 应当 召回 ; 未 召回 的 , 由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会同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其 召回。
第五 十九 条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安装 污染 控制 或者 污染 控制 装置 不 符合 要求 ,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 应当 加装 或者 更换 符合 要求 的 污染 控制 装置。
第六 十条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的 , 应当 进行 维修 ; 经 或者 采用 污染 控制 控制 技术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仍不 符合 国家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标准 的 , 应当 强制 报废。 其所有人 应当 将 机动车 交售 给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按照 有关 有关 进行 登记 、 拆解 、 销毁 等 等 处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提前 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 划定 并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第六 十二 条 船舶 检验 机构 对 船舶 发动机 及 有关 设备 排放 检验。 经 符合 国家 排放 标准 的 , 船舶 方可 运营。
第六 十三 条 内河 和 江海 直达 应当 应当 符合 标准 的 普通 柴油。 远洋 船舶 靠 港 后 应当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新建 码头 应当 规划 、 设计 和 建设 岸基 供电 设施 ; 建成 的 码头 应当 逐步 实施 岸基 供电 设施 改造。 船舶 靠 后 应当 优先 使用 使用 岸 电。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海域 划定 船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区 , 进入 排放 控制 区 的 船舶 应当 符合 船舶 相关 排放 要求 要求
第六 十五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禁止 向 和 摩托车 销售 普通 柴油 以及 其他 非 机动车 用 燃料 ; 禁止 向 道路 道路 移动 机械 、 内河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销售 渣油 和 重油。
第六 十六 条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以及 其他 的 的 有害 物质 含量 和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指标 , 应当 有关 标准 的 要求 , 不得 损害 机动车 船 污染 控制 装置 效果 和 耐久性 , 不得 增加 新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积极 推进 民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鼓励 在 设计 生产 、 使用 过程 中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排放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家 的 的 适航 标准 的 的 有关 发动机 排出 物 要求。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六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建设 和 运输 的 管理 , 保持 道路 清洁 , 控制 料 堆 和 渣土 , 扩大 绿地 、 水面 、 湿 地 和 地面 铺装 面积 , 防治 扬尘 污染。
住房 城乡 建设 、 市容 环境卫生 、 交通 运输 、 资源 等 有关部门 , 应当 本 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职责 , 做好 扬尘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将 防治 扬尘 的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并 施工 承包 合同 中 明确 施工 单位 扬尘 污染 防治 责任。 施工 单位 制定 具体 具体 的 施工 扬尘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从事 房屋 建筑 、 市政 基础 设施 建设 、 河道 整治 以及 拆除 等 施工 单位 , 应当 向 负责 监督 管理 污染 防治 的 主管 部门 备案。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设置 硬 质 围挡 , 并 采取 、 分段 作业 、 择 时 施工 、 洒水 抑 尘 、 冲洗 地面 车辆 等 有效 防尘 降尘 措施。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建筑 建筑 应当 应当 及时清运 ; 在 场地 内 的 的 , 应当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渣土 、 建筑 垃圾 垃圾 应当 资源 化 处理。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公示 扬尘 污染 防治 措施 、 负责 、 扬尘 监督 管理 主管 部门 等 信息。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裸露 地面 覆盖 ; 超过 三个月 的 , 应当 进行 绿化 、 铺装 或者 遮盖。
第七 十条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的 的 车辆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措施 防止 物料 遗撒 造成 扬尘 污染 , 并 按照 规定 路线 行驶。
装卸 物料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防治 扬尘。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道路 、 广场 、 停车场 和 其他 场所 的 的 保洁 管理 , 推行 清洁 动力 机械化 清扫 等 低 尘 方式 方式 ,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 河道 以及 河道 沿线 、 公共 的 裸露 地面 以及 其他 城镇 裸露 地面 , 有关部门 按照 按照 规划 实施 绿化 或者 透水 铺装。
第七 十二 条 贮存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石灰 、 石膏 、 等 易 产生 的 的 物料 应当 密闭 ; 不能 密闭 的 , 应当 设置 不 低于 堆放 物 高度 的 严密 围挡 ,并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应当 实施 分区 作业 , 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转变 农业 生产 , 发展 农业 循环 经济 , 对 废弃物 综合 处理 的 支持 力度 , 加强 对 农业 生产 经营 活动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控制。
第七 十四 条 农业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改进 施肥 方式 , 科学 施用 化肥 并 按照 国家 规定 使用 使用 , 减少 氨 、 挥发性 有机物 等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放。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高 毒 农药
第七 十五 条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区 应当 及时 对 、 畜禽 粪便 和 尸体 等 进行 收集 、 贮存 、 和 无害 化 处理 , 防止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第七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农业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采用 先进 适用 技术 , 对 秸秆 、 落叶 等 进行 肥料 化 、 饲料 、 能源 化 、 工业 原料 化 、 食用菌 基 料 化 化 等综合利用 , 加大 对 秸秆还田 、 收集 一体化 农业 的 财政 补贴 力度。
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建立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体系 , 采用 财政 补贴 等 措施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农民 合作 经济 组织 、 企业 等 开展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服务 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划定 区域 , 禁止 焚烧 秸秆 、 落叶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物质。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卫生 部门 , 根据 大气 污染物 公众 健康 和 和 环境 的 的 危害 和 影响 程度 , 公布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 实行 风险 管理。
排放 前款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事业单位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建设 环境 风险 预警 体系 , 对 排放 口 和 环境 进行 定期 监测 监测 , 评估 风险 , 排查 环境 安全 隐患 , 并 并 采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
第七 十九 条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以及 废弃物 焚烧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有 利于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排放 排放 的 技术 方法和 工艺 , 配备 有效 的 净化 装置 , 实现 达标 排放。
第八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中 产生 恶臭 的 的 , 应当 科学 选址 , 设置 合理 的 防护 距离 , 并 安装 净化 装置 或者 采取 其他 措施 ,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应当 安装 油烟 净化 设施 保持 正常 使用 , 或者 采取 其他 油烟 净化 措施 使 油烟 达标 排放 , 并 防止 对 附近 居民 的 正常 生活 环境 造成 污染。
禁止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烟道 的 的 综合 楼 以及 商住 综合 与 居住 层 层 的 商业 楼层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油烟 、 、 废气 废气 的 餐饮 服务 项目。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在 当地 禁止 的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第八 十二 条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焚烧 沥青 、 油毡 、 橡胶 、 塑料 、 皮革 垃圾 以及 其他 产生 有毒 有害 烟尘 和 恶臭 气体 的 物质。
禁止 生产 、 销售 和 燃放 不 符合 质量 的 的 烟花 爆竹。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烟花 爆竹。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和 倡导 文明 、 绿色 祭祀。
火葬场 应当 设置 除尘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影响 周边 周边 环境
第 八十 四条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活动 的 经营 者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标准 或者 要求 异味 和 废气 处理 装置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防止 影响 周边 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替代 品 的 生产 和 使用 , 逐步 减少 直至 停止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和 使用。
国家 对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 使用 、 进出口 实行 总量 控制 和 管理。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防 控 机制 , 统筹 协调 重点 内 大气 污染 防治 工作。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主体 功能 区划 、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和 污染 污染 传输 扩散 规律 , 划定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 报 国务院 批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确定 牵头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 定期 召开 联席会议 , 按照 统一 规划 、 标准 、 统一 监测 、 统一 的 的 防治 的 的 要求 , 开展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 落实 大气 污染 污染防治 目标 责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指导 、 督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参照 第一 规定 划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国家 大气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根据 重点 经济 社会 发展 发展 和 大气 环境 , 制定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联合 防治行动 计划 , 明确 控制 目标 , 优化 区域 经济 布局 , 交通 管理 , 发展 清洁 能源 , 提出 重点 任务 任务 措施 , 促进 重点 区域 大气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第八 十八 条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 结合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产业 发展 实际 和 大气 环境 质量 , 进一步 提高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 、 安全 、 质量 等 等 要求。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实施 更 严格 的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统一 在 用 机动车 检验 方法 排放 限值 , 并 配套 供应 合格 的 车 用 燃油。
第八 十九 条 编制 可能 对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有关 工业 园区 、 开发区 、 区域 产业 和 发展 规划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规划 编制 机关 应当 与 重点 区域 区域 内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会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能 对 相邻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项目 , 应当 及时 通报 有关 信息 , 进行 进行 会商。
会商 意见 及其 采纳 情况 作为 环境 评价 文件 审查 或者 审批 的 重要 依据。
第九 十条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新建 改建 、 扩建 用煤 项目 的 , 应当 实行 煤炭 的 等量 或者 减量 替代。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建立 国家 大气 防治 重点 的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等 相关 信息 机制 机制 利用 监测 监测 、 以及 卫星 、 航测 、 遥感 等 新 技术 分析 重点 重点内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 并向 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联合 执法 、 跨 区域 执法 执法 、 交叉 执法。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体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 国家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建立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机制 , 统一 预警 分级 标准。 可能 发生 区域 区域 重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通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建立 行政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预警 机制
第九 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污染 天气 应对 纳入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人民政府 以及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污染 的 县级 人民政府 , 应当 制定 重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 向上 一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九 十五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主管 主管 建立 会商 机制 , 进行 大气 环境 质量。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本 级 人民 人民政府 报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依据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信息 , 进行 综合 研判 确定 预警 等级 并 及时 发出 预警。 等级 等级 根据 变化 及时 调整。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擅自 擅自 向 社会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预警 信息 发布 后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电视 、 广播 网络 、 短信 等 途径 告知 公众 采取 健康 防护 措施 指导 公众 出行 和 调整 其他 其他 相关 社会 活动。
第九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重 污染 的 的 等级 , 及时 启动 应急 , , 根据 需要 可以 采取 责令 有关 企业 停产 或者 限 产 、 限制 部分 行驶 行驶 、 禁止 烟花 烟花 爆竹 、 停止工地 土石方 作业 和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 停止 露天 、 停止 幼儿园 和 学校 组织 的 户外 活动 、 组织 开展 人工 影响 天气 作业 等 应急 措施。
应急 响应 结束 后 ,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开展 应急 实施 情况 的 评估 , 适时 修改 完善 应急 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 造成 大气 污染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 事件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的 规定, 做好 应急 处置 工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对 环境 事件 产生 的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 并向 社会 公布 监测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拒绝 进入 等 方式 拒不 接受 生态 环境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或者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管理 职责 的 的 的 的 监督 检查 , 或者 在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弄虚作假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限制 生产 、 停产 整治 , 十 万元 万元 以上 一百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的 ;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第一 百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产 整治:
(一)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或者 大气 排放 自动 自动 监测 的 ;
(二) 未 按照 规定 所 排放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并 保存 保存 原始 监测 的 ;
(三)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自动 监测 设备 或者 未 规定 与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 并 保证 监测 设备 正常 运行 的 ;
(四) 重点 排污 单位 不 或者 或者 如实 公开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
(五) 未 按照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口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中 禁止 的 设备 和 产品 , 采用 国家 综合 性 产业 目录 中 禁止 禁止 的 工艺 , 或者 将 淘汰 的 的 设备 产品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的 罚款 ; 拒不 的 的 , 报 经 有 批准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进口 行为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百零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煤矿 未 按照 规定 配套 煤炭 洗选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能源 主管 部门 责令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的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一百零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管理 部门 部门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以下 的 罚款
(一) 销售 不 符合 质量 的 的 、 石油 焦 的 ;
(二) 生产 、 销售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生产 、 销售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燃料 、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的 ;
(四) 在 禁 燃 区内 销售 高 燃料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的 的 , 由 海关 责令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构成 走私 的 , 由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
(一) 进口 不 符合 质量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进口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进口 不 符合 的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的。
第一百零 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单位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改正 , 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六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 符合 标准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 渔业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一 万元 以上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 燃 区内 新建 、 燃 用 高 污染 的 的 设施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停止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 或者 在 城市 供热 管 管 网 地区 地区 新建 、扩建 分散 燃煤 供热 锅炉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拆除 已 的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燃 用 用 污染 燃料 的 的 设施 , 组织 拆除 燃煤 供热 锅炉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不 规定 标准 或者 的 的 锅炉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生态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改正 , 违法 所得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以上 二十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停产 整治 :
(一)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中 进行 ,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使用 污染 防治 设施 , 或者 未 采取 废气 排放 排放 的 的 ;
(二) 工业 涂装 企业 未 使用 低 有机物 含量 涂料 或者 未 建立 、 保存 台账 的 ;
(三) 石油 、 化工 以及 生产 生产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未 采取 措施 对 管道 、 进行 日常 维护 、 维修 , 减少 物料 泄漏 或者 对 泄漏 的 物料 未 及时 收集 处理 的 的 ;
(四)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和 油罐车 、 气罐 等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并 使用 油气 回收装置 的 的 ;
(五)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 未 采取 集中 收集 处理 、 密闭 、 、 遮盖 、 清扫 、 洒水 等 措施 , 、 减少 粉尘 和 气态 污染物 污染物 排放 的;
(六)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中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未 回收 利用 , 不 具备 回收 利用 条件 未 防治 污染 处理 , 或者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不能 正常 作业 作业 未 及时 修复 或者 或者 更新 的。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超过 污染物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的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所得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的 的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产 整治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生产 该 车型。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企业 对 发动机 、 污染 控制 弄虚作假 、 以次充好 , 冒充 排放 检验 合格 产品 出厂 销售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产 整治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排放 排放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主管 部门 停止 停止 生产 该 车型。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口 、 销售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海关 按照 职责 违法 所得 ,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的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进口 行为 构成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销售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 销售 者 应当 负责 修理 、 更换 、 退货 给 购买 者 造成 损失 的 的 , 销售 者 应当 赔偿 损失。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车型 的 排放 检验 信息 或者 污染 控制 技术 信息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万元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公布 其 生产 、 机动车 机动车 的 的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改正 ,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机动车 、 非 移动 机械 排放 检验 结果 出具 虚假 排放 排放 报告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十 万元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负责 资质 认定 的 部门 取消 其 检验 资格。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船舶 排放 检验 结果 出具 虚假 排放 检验 的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法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或者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诊断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改正 , , 对 所有人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 对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处 每辆 机动车 五 千元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驾驶 人 驾驶 检验 不合格 的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合格 的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或者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道路 移动 机械 未 按照 规定 加装 、 更换 污染 控制 装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 由 城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施工 单位 有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责令 改正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
(一) 施工 工地 未 设置 硬 质 围挡 , 或者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择 时 施工 、 洒水 抑 尘 、 冲洗 地面 和 车辆 等 有效 防尘 降尘 措施 的 ;
(二)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垃圾 未 及时 清运 , 或者 未 采用 式 防尘 防尘 网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未 对 暂时 不能 的 的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进行 覆盖 , 或者 未 对 超过 三个月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进行 绿化 、 铺装 遮盖 遮盖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运输 煤炭 、 垃圾 渣土 、 砂石 、 土方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物料 的 车辆 ,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措施 防止 物料 遗撒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车辆 不得 上 道路 行驶。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等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或者 停业 整治 :
(一) 未 密闭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煤灰 、 水泥 、 石灰 石膏 、 砂土 等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的 ;
(二) 对 不能 密闭 的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 未 设置 不 低于 物 高度 的 严密 围挡 , 或者 未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
(三) 装卸 物料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等 方式 控制 扬尘 排放 的 ;
(四)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等 物料 , 未 采取 防 燃 的 的 ;
(五)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消 纳 场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的 ;
(六) 排放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中 有毒 有害 大气 的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未 按照 规定 建设 环境 风险 预警 体系 或者 对 排放 和 和 周边 环境 进行 定期 、 、 环境 安全 隐患 并 采取 有效 有效 措施 措施防范 环境 风险 的 ;
(七)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的 的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者 以及 废弃物 焚烧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有 利于 利于 减少 性 有机 污染物 排放 的 的 技术 方法 和 工艺 , ,配备 净化 装置 的 ;
(八)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排放 恶臭 的。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排放 的 的 服务业 经营 者 未 安装 净化 设施 、 不 正常 使用 油烟 净化 设施 或者 未 采取 其他 净化 措施 措施 超过 排放 标准 排放 油烟 的 的 , 由 县级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设立 专用 烟道 的 商住 综合 楼 、 商住 综合 楼内 与 居住 层 相邻 的 商业 楼层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 异味 、 废气 的 的 餐饮 服务项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予以 关闭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的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没收 没收 烧烤 和 违法 违法 所得 , 并 并处 五百元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高 毒 农药 , 或者 露天 焚烧 秸秆 、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的 物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 可以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 焚烧 沥青 、 油毡 、 橡胶 、 塑料 皮革 、 垃圾 以及 其他 产生 有毒 有害 烟尘 恶臭 气体 的 的 物质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确定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单位 处 一 万元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个人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的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爆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二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服务 活动 , 未 设置 异味 和 废气 处理 装置 污染 污染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影响 周边 环境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擅自 向 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不 执行 停止 工地 土石方 作业 或者 拆除 施工 等 重 天气 应急 措施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大气 事故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环境 主管 部门 部门 本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以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处 上 一 年度 从 本 企业 事业单位 取得 收入 五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造成 一般 或者 较大 大气 污染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损失 的 的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计算 罚款 ; 对 造成 或者 或者 大气 污染 事故 事故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的 的 三倍 以上 五倍以下 计算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者 有 下列 之一 , 受到 罚款 处罚 , 被 责令 改正 , 拒不 的 的 , 依法 作出 处罚 决定 的 行政 机关 可以 自 责令 改正之 日 的 次日 起 , 按照 原 处罚 数额 按日 连续 处罚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的 ;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四) 建筑 施工 或者 贮存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举报人 以 解除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打击 的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承担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排放 大气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的 的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的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海洋 的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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