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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ות דעת על מספר נושאים הנוגעים לטיפול בתיקים פליליים הקשורים לפשעים בנגלנד שבוצעו באמצעות רשתות מידע (2019)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סוג החוקים פרשנות שיפוטית

הגוף המנפק המשרד לביטחון פנים , בית המשפט העממי העליון , פרוקורטור העם העליון , משרד המשפטים

תאריך הכרזה יולי 23, 2019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אוקטובר 21, 2019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דיני סייבר/דיני אינטרנט פשעי אינטרנט דיני ניפשות

עורך / ים ינרו חן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为 认真 贯彻 中央 关于 开展 扫黑 除恶 专项 的 的 要求 ,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指导 意见》 (法 发〔2018〕 1 号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 网络 安全 法 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 性 文件 的 规定 , 现 对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犯罪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提出以下 意见 :
XNUMX. דרישות כלליות
1.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统一 执法 思想 、 提高 执法 效能 , 坚持 打 早 打 小 ,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 有效 维护 维护 网络安全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2.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正确 运用 法律 , 严格 依法 办案 , 坚持 “打 准 打 实 , 认真 贯彻 落实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 切实 做到 宽严 有据 、 罚当 其罪 , 实现 政治 效果 法律 法律 效果 社会 效果 的 统一。
3.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应当 分工 负责 , 互相 、 互相 制约 制约 , 加强 与 相关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协作 , 健全 完善 风险 防控 机制 , 积极 营造 线上 线 下 社会 综合治理 新 格局
二 、 依法 严惩 利用 信息 网络 的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4. 对 通过 发布 、 删除 负面 或 虚假 信息 , 发送 侮辱性 、 图片 , 以及 信息 、 电话 骚扰 骚扰 方式 , 威胁 、 要挟 、 恐吓 、 他人 , , 实施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的 的 , 应当 准确 认定 ,依法 严惩。
5.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他人 , 强迫 交易 , 严重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六条 的 规定 , 以 强迫 交易 罪 定罪 处罚。
6.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 要挟 他人 , 索取 财物 , 数额 较大 , 或者 多次 上述 行为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七十 四条 的 规定 , 以 敲诈勒索 罪 定罪 处罚。
7.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 情节 , 破坏 社会 的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 款 第二 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处罚
编造 虚假 信息 , 或者 明知 是 的 的 信息 , 在 信息 网络 上 ,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起哄 , 造成 公共秩序 严重 混乱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8. 侦办 利用 信息 网络 的 的 强迫 交易 、 敲诈勒索 等 非法 敛财 类 , 确 因 被害人 人数 众多 等 客观 的 的 限制 , 无法 逐一 收集 被害人 陈述 的 , 可以 结合 已 收集 的 被害人 陈述 , 以及 经 查证 属实 的 的银行 账户 交易 记录 、 第三方 支付 结算 账户 交易 记录 、 通话 、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 综合 认定 被害人 人数 以及 涉案 资金 数额 等
三 、 准确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9.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符合 刑法 、 指导 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恶势力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等 规定 的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特征 和 认定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为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时 , 应当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规定 的 四个 特征 进行 综合 审查 判断 , 分析 四个 四个 特征 相互 间 的 内在 联系, 根据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 中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公民 人身 、 财产 、 民主 权利 和 经济 、 生活 秩序 所 造成 的 危害 , 准确 评价 , 依法 予以 认定。
10.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的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特征 , 要从 的 的 起因 、 目的 , 以及 组织 、 策划 、 指挥 、 参与 人员 是否 相对 固定 , 组织 后 是否 持续 进行 犯罪 活动 活动 是否 有 有 明确的 职责 分工 、 行为 规范 、 利益 分配 机制 等 方面 综合。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成员 之间 一般 通过 即时 通讯 、 、 通讯 群组 电子邮件 、 网 盘 等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联络 ,对 部分 组织 成员 通过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活动 , 即使 相互 见面 、 彼此 不 熟识 , 不 影响 对 组织 特征 的 认定。
11. 利用 信息 网络 有组织 地 通过 违法 违法 犯罪 或者 其他 手段 获取 的 的 经济 利益 , 用于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支持 该 生存 、 发展 的 , 应当 认定 为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经济 特征。
12. 通过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方式 , 有组织 地 多次 利用 信息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侵犯 不 特定 多人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 财产 权利 , 破坏 经济 秩序 社会 秩序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第三 项 的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通过 线上 方式 实施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 且不 具有 为非 作恶 、 欺压 残害 群众 特征 的 , 一般 不应作为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的 认定 依据。
13.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非法 控制 影响 的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 应当 结合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或者 危害 行业 的 相对 集中 程度 , 以及 犯罪 嫌疑 、 被告人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现实 社会中 的 控制 和 影响 程度 综合 判断。 虽然 危害 行为 发生 、 危害 的 行业 比较 分散 , 但 涉案 犯罪 组织 利用 信息 网络 多次 强迫 交易 、 寻衅 滋事 滋事 、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 在 在 空间 和 和 现实 社会造成 重大 影响 , 严重 破坏 经济 、 社会 生活 的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内 , 形成 非法 控制 或者 重大 影响”。
四 、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14.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依照 《关于 办理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和 《关于 办理 网络 犯罪 案件 刑事诉讼 程序 程序 问题 的 的 意见》 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 坚持 以 以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的 原则。
15. 公安 机关 可以 依法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的 的 恶势力 犯罪 相关 案件 并 侦查 或者 指定 下级 下级 机关 管辖 ,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全面 调查 收集 能够 证明 黑 黑 恶势力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 各 涉案 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积极 配合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的 的 案件 , 需要 提请 批准 逮捕 移送 审查 起诉 、 、 公诉 的 的 , 由 立案 侦查 侦查 的 公安 机关 所在地 的 人民、 人民法院 受理
16.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准 逮捕 、 审查 起诉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成立 ,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 没有 的 的 , 受 案 人民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可以 依法 报请 与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的 的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 不 不再 自行 移交。 对于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阶段 , 检察 机关 已经 指定 的 的 案件 , 审查 起诉 工作 由 同一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分 案 起诉 、 审理 的 , 可以 依法 分 案 处理 处理。
17. 公安 机关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办理 利用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的 , 应当 同时 抄送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依法 指定 审判 管辖 的 , 应当 协商 同级 人民法院 办理指定 管辖 有关 事宜。
18. 本 意见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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