פורטל חוקים בסין - CJO

מצא את החוקים והמסמכים הציבוריים הרשמיים של סין באנגלית

אנגליתערביהסיני (פשוט)הולנדיצרפתיתגרמניתהינדיאיטלקייפניקוריאניפורטוגזירוסיספרדישבדיעבריתאינדונזיויאטנמיתתאילנדיתורכימלאית

פרשנות למספר נושאים הנוגעים להחלת חוקים בטיפול בתיקים פליליים של שימוש ברשתות מידע לביצוע לשון הרע ופשעים אחרים כאלה (2013)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诽谤 等 刑事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סוג החוקים פרשנות שיפוטית

הגוף המנפק בית המשפט העממי העליון , פרוקורטור העם העליון

תאריך הכרזה ספטמבר 06, 2013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ספטמבר 10, 2013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דיני סייבר/דיני אינטרנט פשעי אינטרנט דיני ניפשות

עורך / ים לין הייבין 林海斌 שינז'ו לי 李欣 烛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诽谤 等 刑事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2013 年 9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1589 2013 次 会议 、 9 年 2 月 XNUMX 日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十二届 检察 委员会 第 9 次 会议 通过)
为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的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社会 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维护 的 的 的 决定》 等 规定 , 办理 办理 利用 网络 实施 实施 诽谤 、 寻衅 滋事、 敲诈勒索 、 非法经营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
第一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四十 六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捏造 事实 诽谤 他人” :
(一) 捏造 损害 他人 的 的 事实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的 ;
(二) 将 信息 网络 上 涉及 的 的 原始 信息 内容 篡改 为 损害 他人 的 的 事实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或者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的 的 ;
明知 是 捏造 的 损害 他人 名誉 的 事实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恶劣 的 的 , 以 “捏造 事实 诽谤 他人” 论。
第二 条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他人 , 具有 下列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四十 六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一) 同一 诽谤 信息 实际 被 点击 、 浏览 次数 五千 次 以上 , 或者 被 次数 次数 达到 次 以上 的 ;
(二) 造成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失常 、 自残 、 自杀 等 严重 后果 的 ;
(三) 二 年内 曾因 受过 受过 行政 , 又 诽谤 他人 的 ;
(四) 其他 情节 的 的 情形。
第三 条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他人 , 具有 下列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四十 六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国家 利益” :
(一) 引发 群体 性 的 ;
(二) 引发 公共秩序 的 的 ;
(三) 引发 民族 、 宗教 的 ;
(四) 诽谤 多人 , 造成 恶劣 影响 的 ;
(五) 损害 国家 形象 , 严重 危害 利益 的 ;
(六) 造成 恶劣 国际 的 ;
(七) 其他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利益 的 情形。
第四 条 一年 内 多次 实施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他人 行为 未经 , 诽谤 信息 实际 点击 点击 浏览 浏览 转发 次数 累计 计算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定罪 处罚 处罚。
第五 条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 恶劣 , 破坏 社会 的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 款 第 (二) 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编造 虚假 信息 , 或者 明知 是 的 的 信息 , 在 信息 网络 上 ,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起哄 , 造成 公共秩序 严重 混乱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款 第 (四) 的 的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第六 条 以 在 信息 网络 上 发布 、 删除 等 方式 处理 信息 为由 , 、 要挟 他人 , 索取 公私 财物 , 数额 较大 , 或者 多次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七十 四条 的规定 , 以 敲诈勒索 罪 定罪 处罚。
第七 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 以 营利 目的 , 通过 信息 网络 有偿 提供 信息 服务 , 或者 明知 是 虚假 信息 , 通过 信息 有偿 提供 发布 信息 等 服务 , 扰乱 市场 秩序 具有 下列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非法经营 行为 “情节 严重”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五条 第 (四 项 的 规定 , 以 非法经营 罪 定罪 处罚 :
(一) 个人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万元 万元 ,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 万元 的 ;
(二) 单位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万元 万元 ,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五 万元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数额 达到 前款 规定 的 数额 五倍 以上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二十 五条 规定 的 “情节 特别 严重”。
第八 条 明知 他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 滋事 、 敲诈勒索 、 非法经营 犯罪 , 为其 提供 资金 、 场所 、 支持 等 帮助 的 的 , 以 共同 犯罪 论处 论处。
第九条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 寻衅 滋事 、 敲诈勒索 非法经营 犯罪 , 同时 构成 刑法第二百 二十 一条 规定 的 损害 商业 信誉 、 商品 声誉 罪 , 第二 百 七 十八 条 规定 的 煽动暴力 抗拒 法律 实施 罪 , 第二 百 九十 一条 规定 的 编造 、 故意 传播 虚假 恐怖 罪 罪 等 的 , 依照 处罚 较重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第十 条 本 解释 所称 信息 网络 , 包括 以 计算机 、 、 固定 电话机 、 移动 等 电子 设备 为 终端 的 的 计算机 互联网 、 广播 电视网 、 固定 通信 网 、 移动 通信 网 等 信息 网络 , 以及 向公众 开放 的 局域 网络。

© 2020 גודונג דו ומנג יו. כל הזכויות שמורות. רפובליקציה או הפצה מחודשת של התוכן, לרבות באמצעות מסגור או אמצעי דומה, אסורים ללא הסכמה מראש ובכתב של גודונג דואנד מנג י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