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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העיצומים הזרים של סין (2021)

反 外国 制裁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יוני 10, 2021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יוני 10, 2021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חוק הזרים משפט בינלאומי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外国 制裁 法
2021 6 年 10 月 XNUMX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 保护 我国 公民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和平 外交 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和 领土 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 维护 以 联合国 为 核心 的 国际 体系 和 以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 发展 同 世界 各国 的 友好 合作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对 霸权主义 和 强权政治 , 反对 国家 以 任何 借口 、 任何 方式 干涉 中国 内政。
外国 国家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以 各种 借口 依据 其 本国 法律 对 我国 进行 遏制 、 打压 , 我国 公民 、 组织 采取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 干涉 内政 的 的 , 我国 有权 采取 相应 反 制 措施。
第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决定 将 直接 或者 间接 参与 制定 、 、 实施 本法 第三 规定 的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的 个人 、 组织 列入 反 制 清单。
第五 条 除 根据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列入 制 清单 的 个人 、 组织 以外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还 可以 决定 对 个人 、 组织 采取 反 制 制 措施 :
(一) 列入 反 制 清单 的 配偶 和 直系亲属 ;
(二) 列入 反 制 组织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者 实际 控制 人 ;
(三) 由 列入 反 制 个人 个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 组织 ;
(四)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组织 实际 控制 或者 参与 设立 、 运营 的 组织。
第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 本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的 的 个人 、 组织 ,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采取 下列 一种 或者 几种 措施 :
(一) 不予 签发 签证 、 不准 入境 、 注销 签证 或者 驱逐 出境 ;
(二)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在 境内 的 动产 、 不动产 和 其他 各类 财产 ;
(三) 禁止 或者 限制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与其 进行 有关 交易 、 合作 等 活动 ;
(四)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七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本法 条 至 第六 条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八 条 采取 反 制 措施 所 的 的 情形 发生 变化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九条 反 制 清单 和 反 制 的 确定 、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由 由 或者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发布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反 外国 制裁 工作 协调 机制 , 负责 协调 相关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协同 配合 和 信息 共享 ,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确定 和 实施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采取 的 反 制 措施。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组织 和 个人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理 , 或者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活动。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均 不得 执行 或者 协助 外国 国家 对 我国 公民 、 采取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前款 规定 , 侵害 我国 公民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 我国 公民 、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要求 其 侵害 侵害 、 赔偿 损失。
第十三 条 对于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利益 的 行为 , 除 本法 规定 外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可以 规定 采取 其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执行 、 不 实施 反 制 措施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对于 外国 国家 、 组织 或者 个人 实施 、 协助 支持 危害 我国 主权 、 、 发展 发展 的 的 行为 , 需要 采取 必要 反 制 的 的 参照 参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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