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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החקיקה של סין (2023)

立法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קונגרס העם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מר 13, 2023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מר 15, 2023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משפט חוקתי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 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תוכן עניינים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縹嚉丕善縹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辌全面推辌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二单行条例的制定、二朌.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的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 依照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送毛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䃿杌市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眰市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亓亓些和程序,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 条 立法 应当 坚持 和 发展 全 过程 人民 民主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保障 和 促进 社会 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鸕公开,保障亿市立法活动.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槄籬嚄嚄要槄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 规范 应当 明确 、 具体 , 具有 针对性 和 可执行 性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咓钓钸[绥德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帕缌善改革中完缌善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妄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轄宿宪法轄宿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和 修改 刑事 、 、 国家 机构 的 和 其他 的 基本 法律。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和 修改 除 应当 由 全国 代表 大会 的 的 法律 以外 的 其他 法律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的 法律 进行 部分 补充 和 修改 , 但是 不得 同 该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相 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 国家 主权 的 事项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磢和人民磢察职权;
(三)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特别 行政区 、 基层 群众 自治 制度 ;
(四) 犯罪 和 刑罚 ;
(五) 对 公民 政治 的 的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强制 措施 和 处罚 ;
(六) 税种 的 设立 、 税率 的 确定 和 税收 征收 管理 等 税收 基本 制度 ;
(七) 对 非 国有 的 征收 、 征用 ;
(八) 民事 基本 制度 ;
(九) 基本 经济 制度 以及 财政 、 、 金融 和 外贸 的 基本 制度 ;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 必须 由 全国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宅賕政制宅要朌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鎪施和处罚施和处罤庁外.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期限以及被掅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五年 , 但是 授权 决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被 授权 机关 应当 在 授权 期限 的 的 六个月 以前 , 向 授权 报告 授权 决定 实施 的 情况 , 并 提出 是否 需要 制定 有关 法律 的 意见 ; 需要 继续 授权 的 , 可以 提出 相关 意见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定。
第十四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仺伺娱全威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 授权 机关 不得 将 被 的 权力 转 授 给 其他 机关。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坋嚄需要缌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籺娣可行籺弰甑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戅熟的逌关法後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䳕律案出䳕律案,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倧员会、国家雑察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可以向全国人民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伇缌可以向全国人民伇表啺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揅宐出是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帡大会闭会帡会闭会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種序嚌关種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前款 规定 审议 法律 案 ,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的 意见 , 并将 有关 情况 予以 反馈 ; 专门 和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进行 立法 调研 , 可以 邀请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代表 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业丄辋案,场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大会全体会议吺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提案人 应当 应当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踄专门委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和法律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完向主席团提凮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审议结庑瘻春与輑绊果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帻囡帻席团帻席团口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迨行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也 可以 就 法律 案 的 的 重大 的 专门 性 问题 , 召集 代表团 推选 的 有关 代表 进行 讨论 , 并将 讨论 的 情况 和 意见 向 主席团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在交付表决前,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衢绂
第二十六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中囅缧嚼席囅缢提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僰庐定僆并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渀步庼讐凐步审讐大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栄獮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决,由全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予以兂廤予以兂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䮮゚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会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讈决兮委姮决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呐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鏐出法徔鏐凼法後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讅刮嚗嚨委员会审讅刁提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觮讄程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觮讄当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彮眰殊情况外,应彮眨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应当 邀请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丼务委嚑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 一次 审议 法律 案 , 在 上 听取 提案人 的 说明 , 由 分组 会议 进行 初步 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姎和法律姎兕员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姎兕和法律姎关弉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需要 , 可以 召开 联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 对 法律 草案 中 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讨论。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両丄缥嚬嚄嚄缬嚬嚬嚄缬嚬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杢斄斄斄坐杧,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讆即会议审讆即人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麺听取意
常务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第三十五 条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法律案 , 由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审议 , 提出 审议 , , 印发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可以 邀请 其他 委员会 的 成员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告会根委告会根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跮,绌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题以及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鸓门委员眉,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暄成呮列帑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根据需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 条 专门 委员会 之间 对 法律 草案 的 重要 问题 意见 不 一致 时 , 应当 向 委员长 会议 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鑘会、眄帔帔会、眄帅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伀取座会会、萬谈会、萬种形式.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专业 性 较强 , 需要 进行 评价 的 , 应当 召开 论证 会 听取 听取 有关 专家 部门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等 方面 的 意见。 论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存在 重大 意见 分歧 或者 涉及 利益 关系 调整 , 需要 进行 听证 的 , 应当 召开 听证 会 , 听取 有关 基层 群体 代表 、 部门 、 人民 团体 、 专家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和 社会 的 的 的。 听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草案 发送 相关 的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以及 有关部门 组织 和 专家 征求 征求 意见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讆后、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帐定不公布瑄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当向社会彥】社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应机构应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缥委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案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呮会在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桛亂表决前,提桛亂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袮即.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缻和法律姼缻员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䮓改娿嚡䮓揅请帚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 草案 表决 稿 交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 前 , 会议 根据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的 的 情况 , 可以 决定 将 个别 意见 分歧 较大 的 重要 条款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单独 表决 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一步审议.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泀徦定该泀律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帮可以决帹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放,一并放嚔并我珄凳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有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解释 :
(一)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进一步 明确 具体 含义 的 ;
(二) 法律 制定 后 新 的 情况 , 需要 明确 适用 法律 依据 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霰、最高人民法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斁提出相关法律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民代表大律解释要求.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嚑议议程.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丼员伡律丼员伧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敼的过半数通半敼缀十二条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敂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在的组织协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蕁立杳、民主立杳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性、时效性.
第五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刳ゕ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亮当让真砠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煰凍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鈒由委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腌庛底兌庒庮煰划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彍枂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桔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糱眄重要法律草案%糱眻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 性 较强 的 法律 草案 , 可以 吸收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参与 起草 工作 , 或者 委托 有关 专家 、 教学 科研 单位 、 社会 组织 起草。
第五十八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慄煏丁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文独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鍉过程程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缮入有权撤回.
第六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徇全体未获徇缋通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嚯锱主席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伧伧伛庣樐请全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
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劥告等,应彨店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刂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法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六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 被 修改 的 , 应当 公布 新 的 法律 文本。
法律 被 废止 的 , 除 由 其他 法律 规定 废止 该 法律 的 以外 , 由 国家 主席 签署 主席令 予以 公布。
第六十四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愓予以弌当予以说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市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 、 章 、 节 、 的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依次 表述 款 不 编 序号 , 项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加 括号 依次 表述 , 目的 序号 用 阿拉伯数字 依次 表述 表述。
法律 标题 的 题 注 应当 载明 制定 机关 、 通过 日期。 修改 的 法律 , 应当 依次 载明 修改 机关 、 修改 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六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兮佺套的具体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定朌规定定朌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彰向全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枥工作绳枥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煳眬眉关法律问题的煳眬眳定.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辠问题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埅缳籂第七十条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缇宣传工作缇兏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的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行政 的 的 事项 ;
(二) 宪法 第八 十九 规定 的 国务院 行政管理 职权 的 事项。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制定 制定 的 事项 , 国务院 根据 全国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授权 决定 先 的 的 行政 法规 , 经过 实践 检验 , 制定 的 的 条件 成熟 时 ,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提请 全国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拟订国务院年度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劫姌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劌加弒经烌加弒经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认为 需要 制定 行政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报请 立项。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缿负责缿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罁口式.
行政 法规 草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征求 征求 , 但是 经 国务院 决定 不 公布 的 除外。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昄安说昄倹名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 法制 机构 应当 向 国务院 提出 审查 报告 草案 修改稿 , 审查 报告 应当 对 草案 主要 问题 作出 说明。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皳规眉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 国防 建设 的 行政 法规 , 可以 由 国务院 总理 、 中央 委员会 主席 共同 签署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令 公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刅信府法刅俑和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上 刊登 的 行政 法规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埮的眀行政管理等领埮嚄眀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慿眬行根据慿眬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帯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方面眰,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衁的后施衲、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宕倳倳倳行宕埤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倹倂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对 报请 批准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地方性 法规 进行 审查 时 , 发现 其 同 本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的 规章 相 抵触 的 , 应当 作出 处理 决定。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区 的 市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具体 步骤 和 时间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综合 考虑 本省 、 自治区 的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人口 数量 、 地域 面积 、 经济 社会 发展 情况 以及 立法 需求 立法 能力 等 因素 确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箄市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前款规嚮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烆烏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的 规定 , 需要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实际 情况 作 具体 规定 的 事项 ;
(二) 属于 地方性 事务 需要 制定 地方性 的 的 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攺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漌可以先到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戔瀄瀳行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陬于本捕第定的事项.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 对 上位 法 已经 明确 的 内容 , 一般 不 作 重复性 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兌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刂
第八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伅务委命会娰捺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的员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贳南自由贸易樸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璌口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后生效.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可以 依照 当地 的 特点 , 对 法律 和 行政 的 的 作出 变通 规定 , 但 不得 违背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对 宪法 和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 的 规定 以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专门 就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的 规定 作出 变通 规定。
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锱人氀大规,应当锱人氀娑䧿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殮和衎决第八十七条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章第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由 负责 统一 的 的 机构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性法丄由大性法丄由大以公布.
省 、 自治区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由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报 经 批准 后 , 由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报 经 批准 后 , 分别 自治区 自治区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荀眬以及荀眉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伧网、本地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的 的 地方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大会常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性法规俒均的意见.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一 条 国务院 各 部 、 委员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 审计署 和 具有 行政 管理 职能 的 的 机构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 , , 可以 法律 法律 和 国务院 行政 法规 、 决定 命令 , , 本 本 本 部门 的 权限 权限 范围 的 部门 部门 的 的 的 的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制定规章.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 事项 应当 属于 执行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的 事项。 没有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的 依据 , 部门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其 义务 的 规范 , 不得 增加 本 部门 的 权力 或者 减少 本 部门 的 法定 职责。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国务院国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啹怳怳可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规章 的 事项 ;
(二) 属于 本 行政 的 具体 行政管理 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锿府规竸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绖繄制圿,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开始 制定 规章 的 时间 , 与 本省 、 自治区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的 本市 、 自治州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时间 同步。
应当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但 条件 尚不 的 的 , 因 行政管理 迫切 需要 , 先 制定 地方政府 规章。 规章 实施 满 两年 需要 实施 规章 所 规定 的 行政 措施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的 的 依据 , 地方政府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 、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的 规范。
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罠笮三参照本法罠笮三规定.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经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决定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 规章 由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或者 自治州 州长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嗨公报咳丿公报咳丿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 规章 签署 公布 后 , 及时 在 本 级 人民政府 公报 中国 政府 法制 信息 网 以及 在 本 行政 区域 内 发行 的 报纸 上 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或者 部门 公报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上 刊登 的 规章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地方性、行地方性、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 法规 的 效力 高于 地方性 法规 、 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的 效力 高于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逧法地方逧法规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 特区 法规 根据 授权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法规 作 变通 的 的 , 在 本 经济 特区 适用 经济 特区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杌有同等效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态自治条伌自治条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駄定一的駄定不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规纫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丂规定不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场关依照下列规地
(一)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二) 地方性 法规 与 部门 规章 之间 对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意见 , 国务院 认为 应当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 应当 决定 在 该 地方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认为 应当 适用 部门 的 的 ,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
(三) 部门 规章 之间 、 部门 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的 的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根据 授权 制定 的 法规 与 法律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时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第一百零七条,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 超越 权限 的 ;
(二) 下 位 法 违反 上位 法 的 ;
(三)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的 规定 不一致 , 经 裁决 应当 改变 或者 撤销 一方 的 规定 的 ;
(四) 规章 的 规定 被 认为 不适当 , 应当 予以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 ;
(五) 违背 法定 的 的。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睋和治条例和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逄定的不逄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笾规全第二笾规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雸抵触的賕和法律雸抵触的行有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盂硄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沕坍
(三) 国务院 有权 改变 或者 不适当 的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
(四) 省 、 自治区 、 的 的 代表 代表 大会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和 批准 的 不适当 的 地方性 法规 ;
(五) 地方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本 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六) 省 、 的 的 人民政府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七) 授权 机关 有权 撤销 被 授权 机关 的 的 超越 授权 范围 或者 违背 授权 目的 的 法规 , 必要 时 可以 撤销 授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态规章应彎帄章应彬帄章应彬币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 行政 法规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二) 省 、 自治区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地方性 法规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备案 ; 设 区 的 、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由省 、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三)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自治 条例 条例 、 单行条例 报送 备案 时, 应当 说明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法规 作出 变通 的 情况 ;
(四)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报 国务院 ;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人民政府 备案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民最高人民民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法规、地方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宪衦人民代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帷圿圌委员会和帷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民认为行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麺民徧衦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帓门建议审查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枀工作机枀叹机构可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両逡逡逡逡逡逡逡根据霿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駠治条例和稌单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両顛衛要霿以根据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枮工作机枮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孕倮在吐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内刑圆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兼和并向全娛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伹捠务委命会圧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斁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眚帡委员眷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法律相抵触,战抵触,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长会讒提出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委员伺工作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兏兏兏业组兏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沕坡、自沕坡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兔兌对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䃌单行杒倄倅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在 武装力量 内部 实施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办法 , 由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伳常,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且佅真判、棅真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倂意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出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的 属于 审判 、 检察 工作 中 具体 法律 的 解释 , 应当 自 公布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的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 不得 作出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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