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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ות דעת על קידום הרפורמה בהפרדת הליכים מנהליים מסובכים מאנשים פשוטים (2021)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סוג החוקים מדיניות שיפוטית

הגוף המנפק בית המשפט העממי העליון

תאריך הכרזה מאי 14, 2021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יוני 01, 2021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נוהל מנהלי חוק סדר הדין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为 深化 行政 诉讼 制度 改革 ,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 分离 、 、 快慢 , 审判 审判 审判 配置 , , , 保护 合法 合法行政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以下 简称 行政 诉讼法 及 司法 司法 解释 的 , 结合 审判 工作 实际 ,
一 、 一般 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规范 规范 审理 行政 案件 , 快速 简单 行政 行政 案件 完善 简易 简易 简易 程序 程序 适用 引导 行政 引导 行政质量 、 效率 和 公信力。
条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审理 下列 行政 , , 审理 审理 审理:
(一) 属于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情形 的 的
(二) 不 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的 ;
(三) 不服 行政 复议 机关 作出 的 不予 受理 或者 复议 申请 决定 的 的
(四) 事实 清楚 、 权利 关系 明确 、 争议 的 政府 信息 信息 公开 、 履行 职责 职责 以及 授权 确 确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对于 第一审 按照 按照 简单 快速 审理 的 上诉 以及 以及 当事人 撤回 、 起诉 按 按 自动 撤回 裁定 、 、 裁定 管辖权案件 等 , 可以 作为 简单 案件 进行 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 探索 开展 行政 申请 再审 案件 繁简 分流 工作。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可以 建立 行政 案件 审 团队 或者 专业化 化 审判 审判 团队 也 程序 程序 程序 员 员 简 简 简 专 专
二 、 促进 行政 争议 诉 前 分流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强化 行政 争议 诉 源 治理 , 诉讼 与 与 行政 、 等 等 等 诉讼 解 解 解 探索 依托 依托行政 争议 多元化 解 及 相关 平台 建设。
第五 条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可以 调解 案件 、 行政 相对 和解 和解 的 案件 或者 通过 方式 方式 更有 更有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 调解。 开展 诉 前 调解 在 在 调解 平台 进行 , 并 编 编 立 案 案
建立 非 诉讼 调解 自动 履行 正向 机制 , 通过 将 履行 情况 纳入 诚信 诚信 等 , 引导 引导 自动 履行 及时 , 及时
第六 条 经 诉 前 调解 达成 协议 , 当事人 共同 司法 确认 的 的 , 可以 依法 和解 和解 效力 出具 行政 行政
当事人 拒绝 调解 或者 未 达成 和解 , 符合 符合 法定 条件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应当 及时 登记 登记。
立案 后 , 经 调解 当事人 申请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审查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 , 作出 准予 撤诉 的 的 裁定
第七 条 诉 前 调解 中 , 没有 争议 争议 的 应当 记 入 调解 调解 笔录 并由 当事人 签字 确认 确认
在 审理 过程 中 经 经 当事人 , 双方 在 过程 已 确认 确认 的 争议 进行 进行 进行 举证 举证 、 作出 除外 作出 除外
三 、 健全 简易 程序 适用 规则
条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条 第一 款 规定 适用 程序 审理 的 的 案件 可以 向 向 发送 、 、 、 、 、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十二 十二 条 规定 审理 其他 第一审 , , 应当 征求 当事人。 意见 意见 可以 通过 即时 即时 简便 简便 进行同意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应当 收到 通知 之 日 五日 内向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提出 期限 内 提出 提出 的 , 可以 简易 进行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 可以 根据 采取 采取 下列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一) 已经 通过 开庭 前 阶段 或者 其他 方式 当事人 身份 核实 核实 、 义务 告知 庭审 庭审 宣示 , 开庭 开庭
(二) 庭审 直接 围绕 与 行政 行为 行为 合法性 的 争议 焦点 展开 , , 、 、 辩论 可以
当事人 双方 表示 不需要 答辩 期间 、 期限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行 行 开庭 , 开庭 不受 答辩 期间 、 举证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一次 开庭 开庭 审结 但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确 有 再次 开庭 的 除外 除外
第十 条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的 庭审 庭审 录音 , 经 当事人 同意 的 的 可以 代替 法庭 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审理 审理 行政 , 可以 简化 裁判 但 但 应当 包含 包含 基本 诉讼 诉讼 、 、 、 以及 , 理由 主文当事人 上诉 权利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二 条 由 简易 转为 转为 普通 审理 的 案件 , 普通 程序 前 前 已经 的 有效 有效 有效 , 争议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由 简易 程序 转为 普通 程序 的 案件 , 不得 再 转为 程序 审理 审理
四 、 依法 快速 审理 简单 案件
条 人民法院 经过 阅卷 、 调查 询问 当事人 , 认为 原告 不 符合 法定 法定 条件 , 可以 可以 行 查明 查明 查明 查明 查明
第十四 条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已 当事人 身份 、 告知 权利 义务 、 进行 证据 交换 , 开庭 审理 时
前 准备 阶段 确认 的 没有 并 记录 在 卷 证据 , 经 经 人民法院 法庭 时 予以 予以 、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第十五 条 复议 机关 为 共同 被告 案件 , 对于 复议 原 行政 行政 行为 一致 , , , 当事人 当事人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 ,事实 的 除外。
条 人民法院 对 下列 下列 的 的 案件 案件 、 、 调查 调查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审理
(一) 不服 一审 行政 裁定 的 ;
(二) 当事人 认为 一审 裁判 适用 法律 法规 错误 的。
在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权利 权利 的 下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诉讼 诉讼 平台 、 、 、 、 、 通讯 通讯 通讯 或者 事实 记录 的
第十七 条 人民法院 审查 申请 再审 案件 应当 依据 行政 诉讼法 一条 一条 规定 , 当事人 的 请求 请求 理由 理由 可以 可以 可以 、 、账号 等 简便 方式 进行。
当事人 主张 的 再审 事由 明显 的 的 , 或者 再审 再审 条件 条件 裁定 裁定 裁定 裁定 适当 简要 、 、 、 简要 理由 、和 裁判 主文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八 条 依法 快速 审理 的 简单 案件 , 庭审 笔录 适当 简化。。 相关 录音 录像 制作 制作 等 介质 , ,
条 对 事实 清楚 、 权利 关系 明确 、 争议 政府 信息 信息 公开 不 履行 职责 职责 不予 不予 不予 商标 案件 , ,行为 合法性 的 审查 要素 和 当事人 焦点 焦点 开展 庭审 , 并 可以 制作 制作 要素 行政 裁判 裁判。
要素 式 行政 裁判 可以 可以 采取 方式 , 按照 当事人 、 诉讼 请求 请求 、 事实 裁判 理由 理由 裁判 基本 基本 基本 进行
第二十条 不同 当事人 对 一个 一个 或者 类 行政 行为 分别 诉讼 的 , , 可以 立案 由 同一 同一 团队 、 、 、 、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审理 行政 行政 案件 中 , 发现 案件 复杂 的 , , 应当 转为 案件 进行 进行。 , , , 告知
第二十 二条 人民法院 、 及 及 其他 参与 人 通过 信息 诉讼 平台 在线 开展 诉讼 诉讼 行政 行政 诉讼法 没有 没有 相关 相关 相关 分流
五 、 附则
第二十 三条 本 意见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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