פורטל חוקים בסין - CJO

מצא את החוקים והמסמכים הציבוריים הרשמיים של סין באנגלית

אנגליתערביהסיני (פשוט)הולנדיצרפתיתגרמניתהינדיאיטלקייפניקוריאניפורטוגזירוסיספרדישבדיעבריתאינדונזיויאטנמיתתאילנדיתורכימלאית

חוק ההגנה על מתקנים צבאיים של סין (2021)

军事 设施 保护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יוני 10, 2021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אוגוסט 01, 2021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החוק הצבאי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 设施 保护 法
(1990 年 2 月 23 日 第七届 全国 代表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十一届 十一届 全国 代表 常务委员会 第十 第十 次》 第 一次 年 2014 年 6 月 2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2021 6 1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 次会议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设施 设施 的 , 保障 军事 设施 使用 效能 和 军事 军事 正常 , , 加强 加强 , , , , ,
条 本法 所称 军事 设施 , 指 指 国家 设备 的 设备 设备 设备
(一) 指挥 机关 , 地上 和 地下 的 指挥 工程 作战 工程 工程
(二) 军用 机场 、 港口 、 码头 ;
(三) 营 区 、 训练 场 、 试验场 试验场
(四) 军用 洞 库 、 仓库 ;
(五) 军用 信息 基础 设施 军用 军用 侦察 、 、 观测 台 站 , , 测量 、 、 、
(六) 军用 公路 、 铁路 专用 线 , 军用 输电 , 军用 输油 输油 、 、 输气管 输气管 ;
(七) 边防 、 海防 管 控 设施 ;
(八)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的 其他 军事 设施。
前款 规定 的 军事 设施 , 包括 军队 为 执行 任务 必需 设置 临时 设施 设施
第三 条 军事 设施 保护 工作 坚持 共产党 的 领导。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军事 机关 应当 保护 军事 设施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按照 按照 职责 , 管理 全国 的 ​​设施 保护 工作 工作。 各级 会同 有关 有关 机关 军事 军事 军事 保护
军事 机关 应当 按照 规定 的 和 程序 , 提出 地方 人民政府 落实 落实 的 设施 需求 , , 人民政府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设有 军事 设施 的 , , 有关 机关 和 县级 地方 应当 建立 军 军 军事 设施 协调 协调 , , , 的 设施 军事 设施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组织 和 公民 都有 保护 军事 设施 的 义务。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设施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对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行为 都 有权 检举 、
第五 条 国家 统筹兼顾 经济 建设 、 发展 和 和 军事 保护 , 促进 经济 社会 社会 和 军事 设施 保护 相 相 协调
第六 条 国家 对 军事 设施 实行 保护 、 确保 重点 的。 军事 军事 设施 分类 和 标准 标准 , 和 和
条 国家 对 因 设有 军事 、 经济 建设 受到 较大 的 地方 地方 , 扶持 政策 和 和。 具体 军事 军事 军事
第八 条 对 在 军事 设施 保护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和 个人 个人 ,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表彰
第二 章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第九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军事 设施 的 性质 作用 、 安全 保密 保密 需要 效能 效能 的 要求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本法 所称 军事 禁区 , 是 指 重要 军事 设施 或者 设施 安全 保密 要求 、 具有 危险 危险 , , 划定 划定 划定 划定 划定
本法 所称 军事 管理 区 , 是 设有 较 重要 军事 军事 军事 设施 安全 要求 较高 具有 具有 危险 危险 保护 保护 保护 标准 标准
第十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由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确定 , , 或者 有关 军事 根据 根据 国务院 军事 军事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撤销 或者 变更 , 依照 前款 办理 办理
第十一条 陆地 和 水域 的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 由省 、 自治区 自治区 直辖市 有关 有关 军 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有关 军 级 以上 军事 机关 共同。 空中 军事 禁区 特别 重要 的 的 陆地 水域 军事 的 的 , 国务院 和 和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范围 调整 , 依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第十二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应当 由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家 统一 统一 的 样式 设置 标志 标志 牌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范围 的 划定 或者 , 应当 在 确保 设施 设施 和 和 效能 效能 生产 生态 生产 生产 生产
因 军事 设施 建设 划定 划定 或者 军事 禁区 、 军事 区 范围 的 的 , 在 建设 建设 建设 项目 ,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第十四 条 军事 禁区 军事 军事 管理 范围 的 划定 或者 需要 需要 征收 、 、 土地 等 等 , , , 、 法律 、 有关
第十五 条 军队 为 执行 任务 设置 临时 军事 设施 需要 、 、 水域 临时 军事 、 军事 军事 区 区 机关 和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向上 一级 机关 备案 其中 其中 , 有关 海事 管理 机构 的 , 应当 应当 在 前 意见 意见 意见。 地方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军队 执行 任务 结束 后 , 应当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及时 划定 划定 的 陆地 、 临时 军事 禁区 、 临时
第三 章 军事 禁区 的 保护
条 军事 禁区 管理 单位 应当 具体 条件 , 按照 划定 范围 , 为 为 军事 修筑 围墙 围墙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水域 军事 禁区 的 范围 难以 在 水域 设置 障碍物 或者 的 的 , 有关 管理 机构 向 向 公告 军事 海图 海域 海域 海图 海图
第十七 条 禁止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管理 单位 以外 人员 车辆 、 、 船舶 进入 , , , 禁止 禁止 航空器 低空 勘察 低空 勘察测量 、 定位 、 描绘 和 记述。 但是 , 经 有关 机关 批准 的 的 除外
禁止 航空器 进入 空中 军事 禁区 , 但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获得 的 除外 除外
使用 军事 禁区 的 摄影 、 摄像 录音 、 勘察 、 测量 定位 定位 、 描绘 和 资料 , 应当 经 有关
第十八 条 在 陆地 军事 禁区 内 禁止 建造 、 设置 非军事 , 禁止 禁止 开发 地下 空间 但是 但是 经 经 军事 军事
水域 军事 禁区 , , 禁止 、 设置 非军事 设施 禁止 从事 水产 养殖 养殖 捕捞 其他 妨碍 妨碍 军用 、 和 使用 效能
第十九 条 在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内 采取 的 防护 保证 保证 军事 设施 设施 保密 效能 效能 或者 或者 或者 、 省 设施 ,有关 军事 机关 , 或者 省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和 有关 有关 军事 根据 性质 性质 性质 地形 地形 , , , 水域 水域禁区 外围 共同 划定 安全 控制 范围 , 并 在 其 外沿 设置 警戒 标志 标志
安全 警戒 标志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按照 国家 统一 规定 的 设置 , , 地点 军事 禁区 单位 和 和 以上 以上
水域 军事 禁区 外围 安全 控制 范围 在 实际 水域 设置 安全 警戒 标志 的 , 依照 第十六 条 第二款 的
划定 陆地 、 水域 军事 禁区 安全 控制 范围 , 原 土地 土地 及 附着物 、 的 的。。。 控制 可以 照常 照常进行 爆破 、 射击 以及 其他 危害 军事 设施 安全 和 使用 效能 活动 活动
因 划定 军事 禁区 外围 安全 控制 影响 不动产 所有权 人 或者 益 物权 物权 人 权利 的 依照 有关 有关 法规 法规
第四 章 军事 管理 区 的 保护
第二十 一条 军事 管理 区 管理 单位 根据 具体 条件 , 按照 的 范围 范围 , 军事 管理 区 修筑 围墙 、 铁丝网 或者
第二十 二条 军事 管理 管理 管理 单位 的 人员 、 车辆 等 进入 进入 军事 区 对 对 对 区 区 区 勘察 和 和 和管理 单位 批准。
第二十 三条 在 陆地 军事 管理 区内 禁止 建造 、 设置 非军事 , 禁止 禁止 开发 地下。 但是 但是 经 级 以上 机关 机关
水域 军事 管理 区内 , 禁止 水产 养殖 ; 未经 以上 军事 军事 机关 , 不得 、 、 非军事 非军事 非军事 不得 、 训练 训练
第二十 四条 划 为 军事 管理 区 军民 合用 港口 的 实行 实行 军 地 管理 ; 地方 地方 的 域内 单位 必须 必须 单位 单位
划 为 军事 管理 区 的 军民 机场 、 、 港口 码头 的 管理 办法 , , 和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规定
第五 章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军事 设施 的
五条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的 军事 设施 军事 设施 管理 管理 应当 措施 予以 予以 ; 委托 委托 委托 委托 委托
第二十 六条 在 没有 军事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一定 一定 距离 内 内 采石 取土 、 、 等 和 的 和 和
十七 条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外围 外围 应当 划定 保护 范围 作战 作战 的 安全 的 性质 、 建设 建设、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 有关 机关 共同 划定 , 、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有关 有关 作战 布局 作战 作战 作战 作战连片 划定。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为 工程 安全 保护 保护 范围 界线 界线 标志
作战 工程 安全 保护 范围 的 撤销 或者 调整 , 依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十八 条 划定 工程 工程 安全 范围 , 不 改变 及 土地 土地 附着物 所有权。 作战 作战 安全 工程 生产 采石 生产 开山 开山从事 修筑 建筑物 、 构筑物 、 道路 进行 农田 水利 基本建设 、 采伐 林木 等 活动 不得 危害 作战 工程 安全
因 划定 作战 工程 安全 保护 范围 不动产 所有权 人 或者 用 物权 物权 人 行使 权利 , 依照 有关 法律 、 的 规定
禁止 私自 ​​开启 封闭 作战 作战 工程 禁止 破坏 作战 的 , 禁止 禁止 阻断 作战 通道 通道 通道。。 未经 上级 、 上级 、 、 勘察 、 测量 、 定位 、 和 记述 , 不得 在 工程 内存 内存 放 军用 物资 器材 或者 从事 种植 养殖 等
新建 工程 和 建设 项目 , 确实 避开 作战 工程 的 按照 按照 国家 有关 提出 拆除 迁建 迁建 改建 改建 作战 的 、 、 、
第二 十九 条 在 军用 机场 净空 区域 内 , 禁止 修建 机场 净空 净空 标准 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 或者 设施 设施 助 助 助 效能
机场 管理 单位 应当 定期 检查 净空 保护 情况 , 的 建筑物 建筑物 、 超过 超过 超过 机场 机场 机场 当地 净空 有关 部门 部门政府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及时 处理。
第三 十条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向 地方 人民政府 通报 当地 军用 净空 保护 有关 有关 情况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能 影响 军用 机场 净空 保护 的 当地 有关 国土 规划 和 高大 建筑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保护 措施 , 有关 单位 对 军用 机场 保护 保护 区域 内 的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置 飞行
第三十一条 军民 合用 机场 以及 由 军队 的 保留 旧 机场 、 起落 坪 坪 的 保护 工作 , 适用 军用 机场 保护 的
公路 飞机 跑道 的 净空 保护 工作 , 参照 军用 机场 净空 的 有关 规定 规定 执行
第三 十二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军事 机关 采取 委托 看管 分段 分段 负责 等 方式 实行 军民 联防 , 保护
地下 军用 管线 应当 设立 路由 标 或者 永久性 标志 , 遭 损坏 的 路段 部位 应当 标志 标志。。 在 在 在 在 在
第三 十三 条 在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电磁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建造 建造 、 设置 军用 无线电 设施 设施 效能 效能 的 从事 电磁 电磁 电磁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 的 措施 , 由 军 地 无线电 管理 机构 按照 无线电 管理 相关 规定 和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内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 的 , 适用 前 两款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保护 涉及 系统 与 非军事 非军事 间 的 无线电 管理 事宜 的 按照 国家 无线电 管理
第三 十四 条 未经 和 和 中央 委员会 批准 或者 和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授权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拆除 拆除。。。。 设置、 海防 管 控 设施 周边 安排 项目 , , 不得 边防 、 海防 管 管 控 安全 和 使用 效能 效能
第三 十五 条 任何 和 和 个人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测量 标志。。 在 测量 周边 安排 安排 项目 安全 安全 安全 使用
军用 测量 标志 的 保护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 章 管理 职责
第三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 安排 可能 影响 设施 保护 建设 建设 , ,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并 按照 规定 书面 征求 有关 机关 的 意见。 必要 , 可以 可以 由 人民政府 会同 有关部门 、 有关 军事 对 建设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审批 前款 规定 的 , , 应当 审查 征求 机关 的 的 ; ; ; , ; ; ; ;过程 中 发生 的 改变 可能 影响 军事 设施 保护 的 , 再次 征求 有关 有关 军事 的 的 意见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自 收到 征求意见函 日 起 三十 日内 答复 答复 意见 ; 需要 上级 机关 机关 需要 需要 通常 时间 通常 通常 通常 通常
第三 十七 条 军队 编制 军事 设施 规划 、 军事 军事 建设 , , 应当 地方 、 、 、 环境保护 和 空间 空间 , 空间 要求环境 影响 评价。 国土 国土 空间 等 规划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 人民政府 的 , , , 避开 避开 地方 地方 地方 民用, 需要 将 生产 生活 设施 拆除 或者 迁建 的 , 应当 依法 进行
第三 十八 条 县级 地方 地方 人民政府 建设 项目 或者 开辟 , , 应当 避开 军事。 不能 不能 避开 , 改作 改作 由省 由省 自治区政府 或者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战区 级 机关 商定 , 并报 中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中央 中央 委员会 的 军事 设施 设施 军事 军事
因 前款 原因 将 设施 设施 拆除 迁建 、 改建 或者 的 , , 由 需求 的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有关 有关 经费 经费 经费 迁建岛 的 ,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及时 办理 相关 手续。
第三 十九 条 军事 因 因 军事 调整 、 周边 环境 自然 损毁 损毁 等 效能 效能 效能 效能 无需 无需 无需 恢复 应当 和 和军事 委员会 授权 的 机关 批准 , 予以 拆除 或者 改作 民用
军队 执行 任务 结束 后 , 应当 及时 将 设置 的 临时 军事 拆除 拆除
十条 军用 机场 港口 港口 实行 合用 的 , 需 和 中央 中央 军事 批准。 码头 码头 军民 实行 、 战区 、 会同 会同
第四十一条 军事 禁区 、 管理 管理 区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区 的 设施 以上 以上 以上 地方 单位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划入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军事 设施 的 具体 保护 , 应当 应当 随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范围
第四 十二 条 各级 机关 机关 应当 履行 保护 军事 设施 , 教育 教育 军队 爱护 军事 , , , 军事 军事 的 的 的 、问题。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支持 配合 军事 设施 保护 执法 、 司法 活动。
第四 十三 条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认真 执行 有关 保护 军事 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 军事 设施 档案 , 对 军事 进行 检查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对 军事 设施 重要 部位 应当 采取 安全 和 技术 技术 防范 , 并 根据 根据 设施 设施 和 和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不得 将 军事 用于 非军事 非军事 目的 但因 执行 应急 救援 等 等 任务 的 的。
第四 十四 条 军事 管理 管理 单位 了解 掌握 军事 设施 项目 等 ​​等 情况 情况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安全 安全 有关 有关 有关 部门处理。
十五 条 军事 、 、 军事 区 的 管理 单位 依照 有关 法律 、 、 的 , 保护 保护 军事 军事 环境 、 自然资源
第四 十六 条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时 应当 向 县级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提供 地下 水下 军用 的 的 资料 地方 管线 应当 应当 管线 管线
第四 十七 条 各级 应当 应当 加强 和 军事 设施 保护 , 使 全体 公民 公民 观念 保护 保护 保护 军事 , 、 、 、 、
第四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会同 有关 军事 机关 组织 组织 检查 和 评估 行政区 军事 军事 保护 保护 完善 保护 完善 完善 完善 完善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实行 军事 设施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 , 将 军事 保护 目标 情况 情况 对 对 地方 设施 考核 考核 考核
十条 军事 禁区 军事 军事 管理 需要 公安 机关 协助 管理 秩序 秩序 的 经 国务院 中央 中央 委员会 军事 、 , 、 批准 批准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军事 制止 单位 制止 制止
(一) 非法 进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管理 区 或者 陆地 、 水域 水域 军事 上空 低空 飞行 的 的
(二) 对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非法 进行 摄影 摄像 、 、 录音 、 、 测量 、 定位 、 描绘
(三) 进行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活动 的
十二 条 有 本法 第五十一条 之一 之一 , 不 , ,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一) 强制 、 、 进入 进入 军事 禁区 、 区 或者 或者 或者 陆地 陆地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公安管辖权 的 机关 ;
二) 立即 制止 信息 传输 行为 , 扣押 用于 实施 的 器材 器材 、 其他 物品 , , 移送 公安 管辖权 管辖权 管辖权
(三) 在 紧急 情况 下 , 清除 严重 危害 军事 安全 和 使用 使用 的 的
(四) 在 危及 军事 设施 安全 或者 执勤 人员 生命 等 紧急 情况 情况 下 使用 使用 武器
军人 、 军队 文职人员 和 军队 其他 人员 有 本法 第五十一条 所列 之一 的 , , 依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 五十 三条 违反 第十七 第十七 条 第十八 条 、 第二十 规定 , 擅自 进入 进入 禁区 在 在 在 水域 、 在 在 在 在, 或者 在 水域 军事 管理 从事 捕捞 等 活动 军用 舰船 行动 行动 的 由 运输 、 、 、 没收 没收 没收 没收 没收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八 条 第二十 三条 、 第二十 规定 , 在 在 陆地 水域 禁区 、 、 管理 开发 开发 开发 开发 开发、 军事 管理 区 空间 空间 , 在 划 为 军事 的 军民 军民 合用 地方 水域 水域 水域 军事 军事 军事 非军事 城乡 城乡 城乡渔业 等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兴建 活动 , 对 已 建成 的 限期 拆除 拆除
第五 十五 条 违反 第二 第二 十八 第一 款 规定 , 工程 工程 安全 保护 内 采石 、 、 采矿 、 等 生态 责令 公安 公安, 没收 采 出 的 产品 和 所得 ; 修筑 建筑物 、 道路 道路 或者 农田 影响 影响 影响 工程 工程 、 、 、 农业 农业主管 部门 给予 警告 , 责令 限期 改正。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第三款 规定 , 私自 封闭 的 作战 工程 工程 破坏 伪装 伪装 , 阻断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等 生产 活动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以及 自然资源 等 主管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恢复 恢复 原状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第四款 、 第三 十四 规定 , 擅自 拆除 拆除 迁建 作战 作战 工程 , 住房 住房 住房 住房 住房建设 主管 部门 、 公安 机关 等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 限期 恢复 原状
第五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九 第一 款 规定 , 机场 机场 净空 保护 内 修建 军用 军用 净空 标准 城乡 设施 设施 城乡 城乡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拆除 超高 部分。
第五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三 规定 , 在 军用 设施 设施 电磁 环境保护 范围 建造 设置 设置 军用 军用 影响 电磁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的 活动 的 , 由 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以及 无线电 管理 管理 机构 警告 责令 限期 限期 ;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十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规定 法 规定 规定
(一) 非法 进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或者 驾驶 操控 航空器 航空器 在 、 水域 禁区 禁区 上空 , ,
二) 在 军事 禁区 外围 控制 范围 内 , 没有 划入 划入 军事 、 军事 区 区 军事 军事 军事 设施 活动 , ,
(三) 在 军用 机场 净空 区域 内 , 进行 影响 安全 安全 和 机场 助 设施 使用 效能 的 活动 不 听
(四) 对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非法 进行 、 摄像 、 、 录音 勘察 、 、 、 、 描绘 记述 不 制止
(五) 其他 扰乱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管理 秩序 危害 军事 军事 设施 的 行为 , 情节 轻微 , 不够 刑事
第六十一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 故意 干扰 无线电 设施 正常 工作 或者 或者 对 军用 设施 产生 干扰 干扰 拒不 有关 处罚 , , 处罚 处罚十八 条 的 规定 处罚。
十二 条 毁坏 边防 、 海防 控 设施 以及 军事 军事 军事 管理 区 围墙 、 、 、 标志 或者 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三 第三 第三
十三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构成 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 破坏 军事 设施 的 ;
(二) 过失 损坏 军事 设施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三) 盗窃 、 抢夺 、 抢劫 军事 设施 的 装备 物资 、 器材 器材 的
(四) 泄露 军事 设施 秘密 或者 为 境外 的 机构 组织 组织 、 人员 窃取 刺探 、 收买 、 非法 军事 设施
(五) 破坏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电磁 电磁 环境 , 干扰 无线电 通讯 , 情节 情节 严重
(六) 其他 扰乱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管理 区 秩序 和 危害 军事 设施 设施 行为 行为 , 情节 严重 严重 的
十四 条 军人 、 军队 军队 军队 其他 人员 之一 之一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 有 本法 第 五十 三条 至 第六 十三 条 规定 的 的
(二) 擅自 将 军事 设施 用于 非军事 目的 , 或者 其他 滥用职权 行为 行为 的
(三) 擅离职守 或者 玩忽职守 的。
第六 十五 条 公职 在 在 军事 保护 工作 中 有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 行为 , 依法 依法 处分 构成 , ,
第六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属 海 海 警 机构 范围 的 , 由 海 警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其他 破坏 危害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 由 有关 有关 主管 ​​依法 依法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军事 设施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战时 违反 本法 的 , 依法 从重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 十九 条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所属 军事 设施 的 保护 , 本法 本法
第七 十条 国防 科技 重要 重要 武器 的 科研 、 生产 、 、 存储 存储 等 的 参照 参照 参照 有关 设施 设施 由 国务院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办法。
第七 十二 条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גודונג דו ומנג יו. כל הזכויות שמורות. רפובליקציה או הפצה מחדש של התוכן, לרבות באמצעות מסגור או באמצעים דומים, אסורים ללא הסכמה מראש ובכתב של גודונג דו ומנג יו.

פוסטים קשורים ב-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