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 设施 保护 法
(1990 年 2 月 23 日 第七届 全国 代表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十一届 十一届 全国 代表 常务委员会 第十 第十 次》 第 一次 年 2014 年 6 月 2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2021 6 10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 次会议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设施 设施 的 , 保障 军事 设施 使用 效能 和 军事 军事 正常 , , 加强 加强 , , , , ,
条 本法 所称 军事 设施 , 指 指 国家 设备 的 设备 设备 设备
(一) 指挥 机关 , 地上 和 地下 的 指挥 工程 作战 工程 工程
(二) 军用 机场 、 港口 、 码头 ;
(三) 营 区 、 训练 场 、 试验场 试验场
(四) 军用 洞 库 、 仓库 ;
(五) 军用 信息 基础 设施 军用 军用 侦察 、 、 观测 台 站 , , 测量 、 、 、
(六) 军用 公路 、 铁路 专用 线 , 军用 输电 , 军用 输油 输油 、 、 输气管 输气管 ;
(七) 边防 、 海防 管 控 设施 ;
(八)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的 其他 军事 设施。
前款 规定 的 军事 设施 , 包括 军队 为 执行 任务 必需 设置 临时 设施 设施
第三 条 军事 设施 保护 工作 坚持 共产党 的 领导。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军事 机关 应当 保护 军事 设施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按照 按照 职责 , 管理 全国 的 设施 保护 工作 工作。 各级 会同 有关 有关 机关 军事 军事 军事 保护
军事 机关 应当 按照 规定 的 和 程序 , 提出 地方 人民政府 落实 落实 的 设施 需求 , , 人民政府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设有 军事 设施 的 , , 有关 机关 和 县级 地方 应当 建立 军 军 军事 设施 协调 协调 , , , 的 设施 军事 设施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组织 和 公民 都有 保护 军事 设施 的 义务。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设施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对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行为 都 有权 检举 、
第五 条 国家 统筹兼顾 经济 建设 、 发展 和 和 军事 保护 , 促进 经济 社会 社会 和 军事 设施 保护 相 相 协调
第六 条 国家 对 军事 设施 实行 保护 、 确保 重点 的。 军事 军事 设施 分类 和 标准 标准 , 和 和
条 国家 对 因 设有 军事 、 经济 建设 受到 较大 的 地方 地方 , 扶持 政策 和 和。 具体 军事 军事 军事
第八 条 对 在 军事 设施 保护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和 个人 个人 ,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表彰
第二 章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第九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军事 设施 的 性质 作用 、 安全 保密 保密 需要 效能 效能 的 要求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本法 所称 军事 禁区 , 是 指 重要 军事 设施 或者 设施 安全 保密 要求 、 具有 危险 危险 , , 划定 划定 划定 划定 划定
本法 所称 军事 管理 区 , 是 设有 较 重要 军事 军事 军事 设施 安全 要求 较高 具有 具有 危险 危险 保护 保护 保护 标准 标准
第十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由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确定 , , 或者 有关 军事 根据 根据 国务院 军事 军事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撤销 或者 变更 , 依照 前款 办理 办理
第十一条 陆地 和 水域 的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 由省 、 自治区 自治区 直辖市 有关 有关 军 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有关 军 级 以上 军事 机关 共同。 空中 军事 禁区 特别 重要 的 的 陆地 水域 军事 的 的 , 国务院 和 和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范围 调整 , 依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第十二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应当 由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家 统一 统一 的 样式 设置 标志 标志 牌
条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范围 的 划定 或者 , 应当 在 确保 设施 设施 和 和 效能 效能 生产 生态 生产 生产 生产
因 军事 设施 建设 划定 划定 或者 军事 禁区 、 军事 区 范围 的 的 , 在 建设 建设 建设 项目 ,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区级以上
第十四 条 军事 禁区 军事 军事 管理 范围 的 划定 或者 需要 需要 征收 、 、 土地 等 等 , , , 、 法律 、 有关
第十五 条 军队 为 执行 任务 设置 临时 军事 设施 需要 、 、 水域 临时 军事 、 军事 军事 区 区 机关 和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向上 一级 机关 备案 其中 其中 , 有关 海事 管理 机构 的 , 应当 应当 在 前 意见 意见 意见。 地方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军队 执行 任务 结束 后 , 应当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及时 划定 划定 的 陆地 、 临时 军事 禁区 、 临时
第三 章 军事 禁区 的 保护
条 军事 禁区 管理 单位 应当 具体 条件 , 按照 划定 范围 , 为 为 军事 修筑 围墙 围墙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水域 军事 禁区 的 范围 难以 在 水域 设置 障碍物 或者 的 的 , 有关 管理 机构 向 向 公告 军事 海图 海域 海域 海图 海图
第十七 条 禁止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管理 单位 以外 人员 车辆 、 、 船舶 进入 , , , 禁止 禁止 航空器 低空 勘察 低空 勘察测量 、 定位 、 描绘 和 记述。 但是 , 经 有关 机关 批准 的 的 除外
禁止 航空器 进入 空中 军事 禁区 , 但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获得 的 除外 除外
使用 军事 禁区 的 摄影 、 摄像 录音 、 勘察 、 测量 定位 定位 、 描绘 和 资料 , 应当 经 有关
第十八 条 在 陆地 军事 禁区 内 禁止 建造 、 设置 非军事 , 禁止 禁止 开发 地下 空间 但是 但是 经 经 军事 军事
水域 军事 禁区 , , 禁止 、 设置 非军事 设施 禁止 从事 水产 养殖 养殖 捕捞 其他 妨碍 妨碍 军用 、 和 使用 效能
第十九 条 在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内 采取 的 防护 保证 保证 军事 设施 设施 保密 效能 效能 或者 或者 或者 、 省 设施 ,有关 军事 机关 , 或者 省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和 有关 有关 军事 根据 性质 性质 性质 地形 地形 , , , 水域 水域禁区 外围 共同 划定 安全 控制 范围 , 并 在 其 外沿 设置 警戒 标志 标志
安全 警戒 标志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按照 国家 统一 规定 的 设置 , , 地点 军事 禁区 单位 和 和 以上 以上
水域 军事 禁区 外围 安全 控制 范围 在 实际 水域 设置 安全 警戒 标志 的 , 依照 第十六 条 第二款 的
划定 陆地 、 水域 军事 禁区 安全 控制 范围 , 原 土地 土地 及 附着物 、 的 的。。。 控制 可以 照常 照常进行 爆破 、 射击 以及 其他 危害 军事 设施 安全 和 使用 效能 活动 活动
因 划定 军事 禁区 外围 安全 控制 影响 不动产 所有权 人 或者 益 物权 物权 人 权利 的 依照 有关 有关 法规 法规
第四 章 军事 管理 区 的 保护
第二十 一条 军事 管理 区 管理 单位 根据 具体 条件 , 按照 的 范围 范围 , 军事 管理 区 修筑 围墙 、 铁丝网 或者
第二十 二条 军事 管理 管理 管理 单位 的 人员 、 车辆 等 进入 进入 军事 区 对 对 对 区 区 区 勘察 和 和 和管理 单位 批准。
第二十 三条 在 陆地 军事 管理 区内 禁止 建造 、 设置 非军事 , 禁止 禁止 开发 地下。 但是 但是 经 级 以上 机关 机关
水域 军事 管理 区内 , 禁止 水产 养殖 ; 未经 以上 军事 军事 机关 , 不得 、 、 非军事 非军事 非军事 不得 、 训练 训练
第二十 四条 划 为 军事 管理 区 军民 合用 港口 的 实行 实行 军 地 管理 ; 地方 地方 的 域内 单位 必须 必须 单位 单位
划 为 军事 管理 区 的 军民 机场 、 、 港口 码头 的 管理 办法 , , 和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规定
第五 章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的 军事 设施 的
五条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的 军事 设施 军事 设施 管理 管理 应当 措施 予以 予以 ; 委托 委托 委托 委托 委托
第二十 六条 在 没有 军事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一定 一定 距离 内 内 采石 取土 、 、 等 和 的 和 和
十七 条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的 外围 外围 应当 划定 保护 范围 作战 作战 的 安全 的 性质 、 建设 建设、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 有关 机关 共同 划定 , 、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有关 有关 作战 布局 作战 作战 作战 作战连片 划定。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为 工程 安全 保护 保护 范围 界线 界线 标志
作战 工程 安全 保护 范围 的 撤销 或者 调整 , 依照 前款 规定 办理
十八 条 划定 工程 工程 安全 范围 , 不 改变 及 土地 土地 附着物 所有权。 作战 作战 安全 工程 生产 采石 生产 开山 开山从事 修筑 建筑物 、 构筑物 、 道路 进行 农田 水利 基本建设 、 采伐 林木 等 活动 不得 危害 作战 工程 安全
因 划定 作战 工程 安全 保护 范围 不动产 所有权 人 或者 用 物权 物权 人 行使 权利 , 依照 有关 法律 、 的 规定
禁止 私自 开启 封闭 作战 作战 工程 禁止 破坏 作战 的 , 禁止 禁止 阻断 作战 通道 通道 通道。。 未经 上级 、 上级 、 、 勘察 、 测量 、 定位 、 和 记述 , 不得 在 工程 内存 内存 放 军用 物资 器材 或者 从事 种植 养殖 等
新建 工程 和 建设 项目 , 确实 避开 作战 工程 的 按照 按照 国家 有关 提出 拆除 迁建 迁建 改建 改建 作战 的 、 、 、
第二 十九 条 在 军用 机场 净空 区域 内 , 禁止 修建 机场 净空 净空 标准 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 或者 设施 设施 助 助 助 效能
机场 管理 单位 应当 定期 检查 净空 保护 情况 , 的 建筑物 建筑物 、 超过 超过 超过 机场 机场 机场 当地 净空 有关 部门 部门政府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及时 处理。
第三 十条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向 地方 人民政府 通报 当地 军用 净空 保护 有关 有关 情况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能 影响 军用 机场 净空 保护 的 当地 有关 国土 规划 和 高大 建筑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保护 措施 , 有关 单位 对 军用 机场 保护 保护 区域 内 的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置 飞行
第三十一条 军民 合用 机场 以及 由 军队 的 保留 旧 机场 、 起落 坪 坪 的 保护 工作 , 适用 军用 机场 保护 的
公路 飞机 跑道 的 净空 保护 工作 , 参照 军用 机场 净空 的 有关 规定 规定 执行
第三 十二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军事 机关 采取 委托 看管 分段 分段 负责 等 方式 实行 军民 联防 , 保护
地下 军用 管线 应当 设立 路由 标 或者 永久性 标志 , 遭 损坏 的 路段 部位 应当 标志 标志。。 在 在 在 在 在
第三 十三 条 在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电磁 环境保护 范围 内 建造 建造 、 设置 军用 无线电 设施 设施 效能 效能 的 从事 电磁 电磁 电磁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 的 措施 , 由 军 地 无线电 管理 机构 按照 无线电 管理 相关 规定 和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内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 的 , 适用 前 两款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设施 电磁 环境保护 涉及 系统 与 非军事 非军事 间 的 无线电 管理 事宜 的 按照 国家 无线电 管理
第三 十四 条 未经 和 和 中央 委员会 批准 或者 和 军事 委员会 委员会 授权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拆除 拆除。。。。 设置、 海防 管 控 设施 周边 安排 项目 , , 不得 边防 、 海防 管 管 控 安全 和 使用 效能 效能
第三 十五 条 任何 和 和 个人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测量 标志。。 在 测量 周边 安排 安排 项目 安全 安全 安全 使用
军用 测量 标志 的 保护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 章 管理 职责
第三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 安排 可能 影响 设施 保护 建设 建设 , ,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并 按照 规定 书面 征求 有关 机关 的 意见。 必要 , 可以 可以 由 人民政府 会同 有关部门 、 有关 军事 对 建设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审批 前款 规定 的 , , 应当 审查 征求 机关 的 的 ; ; ; , ; ; ; ;过程 中 发生 的 改变 可能 影响 军事 设施 保护 的 , 再次 征求 有关 有关 军事 的 的 意见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自 收到 征求意见函 日 起 三十 日内 答复 答复 意见 ; 需要 上级 机关 机关 需要 需要 通常 时间 通常 通常 通常 通常
第三 十七 条 军队 编制 军事 设施 规划 、 军事 军事 建设 , , 应当 地方 、 、 、 环境保护 和 空间 空间 , 空间 要求环境 影响 评价。 国土 国土 空间 等 规划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 人民政府 的 , , , 避开 避开 地方 地方 地方 民用, 需要 将 生产 生活 设施 拆除 或者 迁建 的 , 应当 依法 进行
第三 十八 条 县级 地方 地方 人民政府 建设 项目 或者 开辟 , , 应当 避开 军事。 不能 不能 避开 , 改作 改作 由省 由省 自治区政府 或者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战区 级 机关 商定 , 并报 中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中央 中央 委员会 的 军事 设施 设施 军事 军事
因 前款 原因 将 设施 设施 拆除 迁建 、 改建 或者 的 , , 由 需求 的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有关 有关 经费 经费 经费 迁建岛 的 ,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及时 办理 相关 手续。
第三 十九 条 军事 因 因 军事 调整 、 周边 环境 自然 损毁 损毁 等 效能 效能 效能 效能 无需 无需 无需 恢复 应当 和 和军事 委员会 授权 的 机关 批准 , 予以 拆除 或者 改作 民用
军队 执行 任务 结束 后 , 应当 及时 将 设置 的 临时 军事 拆除 拆除
十条 军用 机场 港口 港口 实行 合用 的 , 需 和 中央 中央 军事 批准。 码头 码头 军民 实行 、 战区 、 会同 会同
第四十一条 军事 禁区 、 管理 管理 区 没有 划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区 的 设施 以上 以上 以上 地方 单位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划入 军事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军事 设施 的 具体 保护 , 应当 应当 随 禁区 、 军事 管理 区 范围
第四 十二 条 各级 机关 机关 应当 履行 保护 军事 设施 , 教育 教育 军队 爱护 军事 , , , 军事 军事 的 的 的 、问题。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支持 配合 军事 设施 保护 执法 、 司法 活动。
第四 十三 条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认真 执行 有关 保护 军事 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 军事 设施 档案 , 对 军事 进行 检查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对 军事 设施 重要 部位 应当 采取 安全 和 技术 技术 防范 , 并 根据 根据 设施 设施 和 和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不得 将 军事 用于 非军事 非军事 目的 但因 执行 应急 救援 等 等 任务 的 的。
第四 十四 条 军事 管理 管理 单位 了解 掌握 军事 设施 项目 等 等 情况 情况 军事 军事 军事 军事 安全 安全 有关 有关 有关 部门处理。
十五 条 军事 、 、 军事 区 的 管理 单位 依照 有关 法律 、 、 的 , 保护 保护 军事 军事 环境 、 自然资源
第四 十六 条 军事 设施 管理 单位 时 应当 向 县级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提供 地下 水下 军用 的 的 资料 地方 管线 应当 应当 管线 管线
第四 十七 条 各级 应当 应当 加强 和 军事 设施 保护 , 使 全体 公民 公民 观念 保护 保护 保护 军事 , 、 、 、 、
第四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会同 有关 军事 机关 组织 组织 检查 和 评估 行政区 军事 军事 保护 保护 完善 保护 完善 完善 完善 完善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实行 军事 设施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 , 将 军事 保护 目标 情况 情况 对 对 地方 设施 考核 考核 考核
十条 军事 禁区 军事 军事 管理 需要 公安 机关 协助 管理 秩序 秩序 的 经 国务院 中央 中央 委员会 军事 、 , 、 批准 批准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之一 的 , 军事 制止 单位 制止 制止
(一) 非法 进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管理 区 或者 陆地 、 水域 水域 军事 上空 低空 飞行 的 的
(二) 对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非法 进行 摄影 摄像 、 、 录音 、 、 测量 、 定位 、 描绘
(三) 进行 破坏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活动 的
十二 条 有 本法 第五十一条 之一 之一 , 不 , ,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一) 强制 、 、 进入 进入 军事 禁区 、 区 或者 或者 或者 陆地 陆地 陆地 水域 水域 军事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公安管辖权 的 机关 ;
二) 立即 制止 信息 传输 行为 , 扣押 用于 实施 的 器材 器材 、 其他 物品 , , 移送 公安 管辖权 管辖权 管辖权
(三) 在 紧急 情况 下 , 清除 严重 危害 军事 安全 和 使用 使用 的 的
(四) 在 危及 军事 设施 安全 或者 执勤 人员 生命 等 紧急 情况 情况 下 使用 使用 武器
军人 、 军队 文职人员 和 军队 其他 人员 有 本法 第五十一条 所列 之一 的 , , 依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 五十 三条 违反 第十七 第十七 条 第十八 条 、 第二十 规定 , 擅自 进入 进入 禁区 在 在 在 水域 、 在 在 在 在, 或者 在 水域 军事 管理 从事 捕捞 等 活动 军用 舰船 行动 行动 的 由 运输 、 、 、 没收 没收 没收 没收 没收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八 条 第二十 三条 、 第二十 规定 , 在 在 陆地 水域 禁区 、 、 管理 开发 开发 开发 开发 开发、 军事 管理 区 空间 空间 , 在 划 为 军事 的 军民 军民 合用 地方 水域 水域 水域 军事 军事 军事 非军事 城乡 城乡 城乡渔业 等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兴建 活动 , 对 已 建成 的 限期 拆除 拆除
第五 十五 条 违反 第二 第二 十八 第一 款 规定 , 工程 工程 安全 保护 内 采石 、 、 采矿 、 等 生态 责令 公安 公安, 没收 采 出 的 产品 和 所得 ; 修筑 建筑物 、 道路 道路 或者 农田 影响 影响 影响 工程 工程 、 、 、 农业 农业主管 部门 给予 警告 , 责令 限期 改正。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第三款 规定 , 私自 封闭 的 作战 工程 工程 破坏 伪装 伪装 , 阻断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 种植等 生产 活动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以及 自然资源 等 主管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恢复 恢复 原状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第四款 、 第三 十四 规定 , 擅自 拆除 拆除 迁建 作战 作战 工程 , 住房 住房 住房 住房 住房建设 主管 部门 、 公安 机关 等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 限期 恢复 原状
第五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九 第一 款 规定 , 机场 机场 净空 保护 内 修建 军用 军用 净空 标准 城乡 设施 设施 城乡 城乡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拆除 超高 部分。
第五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三 规定 , 在 军用 设施 设施 电磁 环境保护 范围 建造 设置 设置 军用 军用 影响 电磁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的 活动 的 , 由 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以及 无线电 管理 管理 机构 警告 责令 限期 限期 ;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十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规定 法 规定 规定
(一) 非法 进入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或者 驾驶 操控 航空器 航空器 在 、 水域 禁区 禁区 上空 , ,
二) 在 军事 禁区 外围 控制 范围 内 , 没有 划入 划入 军事 、 军事 区 区 军事 军事 军事 设施 活动 , ,
(三) 在 军用 机场 净空 区域 内 , 进行 影响 安全 安全 和 机场 助 设施 使用 效能 的 活动 不 听
(四) 对 军事 禁区 、 管理 区 非法 进行 、 摄像 、 、 录音 勘察 、 、 、 、 描绘 记述 不 制止
(五) 其他 扰乱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区 管理 秩序 危害 军事 军事 设施 的 行为 , 情节 轻微 , 不够 刑事
第六十一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 故意 干扰 无线电 设施 正常 工作 或者 或者 对 军用 设施 产生 干扰 干扰 拒不 有关 处罚 , , 处罚 处罚十八 条 的 规定 处罚。
十二 条 毁坏 边防 、 海防 控 设施 以及 军事 军事 军事 管理 区 围墙 、 、 、 标志 或者 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三 第三 第三
十三 条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构成 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 破坏 军事 设施 的 ;
(二) 过失 损坏 军事 设施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三) 盗窃 、 抢夺 、 抢劫 军事 设施 的 装备 物资 、 器材 器材 的
(四) 泄露 军事 设施 秘密 或者 为 境外 的 机构 组织 组织 、 人员 窃取 刺探 、 收买 、 非法 军事 设施
(五) 破坏 军用 无线电 固定 电磁 电磁 环境 , 干扰 无线电 通讯 , 情节 情节 严重
(六) 其他 扰乱 军事 禁区 军事 管理 管理 区 秩序 和 危害 军事 设施 设施 行为 行为 , 情节 严重 严重 的
十四 条 军人 、 军队 军队 军队 其他 人员 之一 之一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 有 本法 第 五十 三条 至 第六 十三 条 规定 的 的
(二) 擅自 将 军事 设施 用于 非军事 目的 , 或者 其他 滥用职权 行为 行为 的
(三) 擅离职守 或者 玩忽职守 的。
第六 十五 条 公职 在 在 军事 保护 工作 中 有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 行为 , 依法 依法 处分 构成 , ,
第六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属 海 海 警 机构 范围 的 , 由 海 警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其他 破坏 危害 危害 军事 设施 的 , 由 有关 有关 主管 依法 依法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军事 设施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战时 违反 本法 的 , 依法 从重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 十九 条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所属 军事 设施 的 保护 , 本法 本法
第七 十条 国防 科技 重要 重要 武器 的 科研 、 生产 、 、 存储 存储 等 的 参照 参照 参照 有关 设施 设施 由 国务院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办法。
第七 十二 条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