פורטל חוקים בסין - CJO

מצא את החוקים והמסמכים הציבוריים הרשמיים של סין באנגלית

אנגליתערביהסיני (פשוט)הולנדיצרפתיתגרמניתהינדיאיטלקייפניקוריאניפורטוגזירוסיספרדישבדיעבריתאינדונזיויאטנמיתתאילנדיתורכימלאית

הוראות רלוונטיות של ה- SPC בנושאים הנוגעים לבקשות לאימות תיקי בוררות בביקורת שיפוטית (2017)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报 核 的 的 有关 规定

סוג החוקים פרשנות שיפוטית

הגוף המנפק בית המשפט העממי העליון

תאריך הכרזה דצמבר 26, 2017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יאן 01, 2018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ביקורת שיפוטית על בוררות בוררות וגישור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报 核 的 有关 规定
(法 释 〔2017〕 21 号)
为 正确 审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 统一 裁判 尺度 , 依法 保护 合法 权益 , 保障 仲裁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仲裁 仲裁 法 等 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结合 实践 , 制定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本 规定 所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 下列 案件 :
(一)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件
(二) 申请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的 的 仲裁 裁决 案件 ;
(三) 申请 执行 我国 内地 仲裁 的 的 仲裁 裁决 案件 ;
(四) 申请 认可 和 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行政区 行政区 台湾 地区 仲裁 裁决 案件 ;
(五)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案件 ;
(六) 其他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第二 条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办理 涉外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 审查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无效 ,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仲裁 机构 的 的 仲裁 裁决 , 不予 认可 和 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 台湾 地区 仲裁 裁决 , 不予承认 和 外国 仲裁 裁决 , 应当 本 辖区 所属 高级人民法院 报 核 ; 高级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同意 的 , 应当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报 核。 待 最高 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的 的 意见 作出 裁定。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办理 非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案件 , 经 审查 拟 仲裁 仲裁 协议 ,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 应当 向 本 辖区 所属 高级人民法院 报 核; 待 高级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第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二款 的 非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审查 , 高级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认定 仲裁 无效 ,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 在 下列 情形 下 , 应当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核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
(一)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当事人 住所 地 跨 省级 行政 区域
(二) 以 违背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由 不予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第四 条 下级 人民法院 报请 上级 人民法院 的 的 案件 , 应当 将 书面 报告 和 案件 材料 一并 上报 上报。 报告 应当 写明 审查 意见 及 具体 具体 理由
第五 条 上级 人民法院 收到 下级 的 的 报 核 申请 后 , 认为 案件 相关 不清 的 的 , 可以 询问 当事人 或者 退回 下级 人民法院 补充 查明 事实 后再 报。
第六 条 上级 人民法院 应当 以 的 形式 将 审核 意见 答复 下级 人民法院。
第七 条 在 民事诉讼 案件 中 , 对于 人民法院 因 涉及 仲裁 效力 而 作出 的 不予 受理 、 驳回 起诉 、 管辖权 异议 的 裁定 , 当事人 不服 提起 上诉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不 成立、 无效 、 失效 、 内容 不 明确 无法 的 的 , 须 按照 本 规定 条 的 的 规定 逐级 报 核 , 待 上级 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依 依 上级 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第八 条 本 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

© 2020 גודונג דו ומנג יו. כל הזכויות שמורות. רפובליקציה או הפצה מחדש של התוכן, לרבות באמצעות מסגור או באמצעים דומים, אסורים ללא הסכמה מראש ובכתב של גודונג דו ומנג י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