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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הבטיחות בתעבורה בדרכים בסין (2021)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אפריל 29, 2021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אפריל 29, 2021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חוק תחבורה ותעבורה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2021 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交通 交通 秩序 预防 和 减少 交通事故 保护 人身 安全 , , 、 和 和 其他 其他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车辆 驾驶 、 行人 、 乘车 人 与 道路 道路 交通 活动 的 单位 和 个人 , 都
第三 条 道路 交通安全 工作 , 应当 依法 管理 管理 、 群众 的 原则 , 保障 保障 有序 有序 、 安全 、 、 畅通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道路 管理 管理 工作 与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应当 应当 适应 交通 发展 的 需要 ,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有关 政策 交通安全 并 并 ,
第五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负责 全国 交通安全 管理 工作。 县级 地方 各级 各级 人民政府 机关 交通 部门 部门 本 本 的 的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交通 、 建设 部门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有关 的 道路 道路 交通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经常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 提高 的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意识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职务 时 , 应当 加强 交通安全 法律 法律 、 的 宣传 , 并 模范 遵守 交通安全 法律
机关 、 部队 、 企业 事业单位 、 团体 以及 以及 其他 , 应当 对 本 单位 单位 人员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教育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将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纳入 法制 教育 的 内容
新闻 、 出版 、 广播 、 电视 有关 有关 单位 , 有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的
第七 条 对 道路 交通安全 管理 工作 应当 应当 加强 科学研究 , 、 使用 先进 的 的 方法 、 技术 、 设备 设备
第二 章 车辆 和 驾驶 人
第一节 机动车 、 非 机动车
第八 条 国家 对 机动车 实行 登记。 机动车 经 公安 管理 管理 部门 登记 , 方可 道路 道路。 登记 临时 道路 道路 临时 临时
申请 机动车 登记 , 应当 提交 证明 、 凭证:
(一) 机动车 所有人 的 身份 证明 ;
(二) 机动车 来历 证明 ;
(三) 机动车 整车 出厂 合格 证明 或者 进口 机动车 进口 凭证 ;
(四) 车辆 购置 税 的 完税 证明 或者 免税 凭证
(五)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应当 在 机动车 登记 提交 的 其他 其他 证明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申请 之 日 起 日内 完成 完成 机动车 审查 工作 对 对 前款 前款 ; ; ; ; ;规定 条件 的 , 应当 向 申请人 说明 不予 登记 的 理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以外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发放 号牌 或者 或者 要求 悬挂 其他 号牌 , 本法
机动车 登记 证书 、 号牌 、 行驶 证 的 式样 由 国务院 部门 规定 并 监制 监制
第十 条 准予 登记 的 机动车 应当 机动车 国家 安全 技术 申请 申请 机动车 登记 , 应当 对该 对该 的 技术 国家 机动车 机动车 国家 国家认定 的 企业 生产 机动车 机动车 型 该 车型 的 新车 出厂 时 经 经 检验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技术 , 免予 免予 免予 技术
第十一条 驾驶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 悬挂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放置 检验 合格 标志 、 、 , , 随车携带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应当 按照 规定 悬挂 并 保持 清晰 、 完整 , 故意 遮挡 、 、 污损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收缴 、 扣留 机动车 号牌。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办理 登记 登记:
(一) 机动车 所有权 发生 转移 的 ;
(二) 机动车 登记 内容 变更 的 ;
(三) 机动车 用作 抵押 的 ;
(四) 机动车 报废 的。
第十三 条 对 登记 后 上 道路 的 机动车 , 应当 、 、 行政 法规 的 , 车辆 车辆 、 、 检验 情况 检验 检验 检验 检验证 和 机动车 第三者 责任 强制 保险 的 , 机动车 安全 机构 机构 应当 予以 , 任何 不得 不得 其他 其他 标准 标准 标准 管理 管理标志。
对 机动车 的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行 社会 化。 具体 办法 由 规定 规定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行 社会 化 地方 地方 , 任何 不得 要求 机动车 到 到 指定 场所 进行 进行。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 机动车 技术 检验 检验 机构 不得 机动车 到 指定 指定 的 进行 维修 、 保养 保养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机构 对 机动车 收取 收取 费用 ,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价格 价格 主管 核定 的 收费 标准 标准
第十四 条 国家 实行 机动车 强制 报废 , 根据 根据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状况 和 不同 不同 , 规定 不同 的 报废 报废 标准
应当 报废 的 机动车 必须 及时 办理 注销 登记。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机动车 不得 上 行驶。 报废 的 客 、 货车 货车 及 营运 车辆 在 在 机关 管理 部门 部门
第十五 条 警车 、 、 、 救护车 工程 救险 车 应当 喷涂 标志 标志 图案 安装 警报器 标志 标志 灯具 其他 、 上述 相 相 相、 警报器 或者 标志 灯具。
警车 、 消防车 、 救护车 、 工程 车 车 应当 严格 按照 的 用途 和 条件
公路 监督 检查 的 专用 车辆 , 依照 依照 公路 法 规定 , 设置 统一 统一 的 和 示警 示警。
条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下列 行为:
(一) 拼装 机动车 或者 擅自 改变 机动车 已 登记 的 、 构造 或者 或者 特征
(二) 改变 机动车 型号 、 发动机 号 、 车架 号 或者 识别 代号 代号
(三) 伪造 、 变造 或者 伪造 、 变造 的 机动车 证书 、 、 号牌 行驶 证 、 检验 合格
(四) 使用 其他 机动车 的 证书 证书 、 号牌 行驶 证 、 检验 检验 合格 、 保险 保险。
第十七 条 国家 实行 机动车 第三者 责任 保险 制度 制度 ,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基金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规定
第十八 条 依法 应当 登记 的 非 , 经 经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登记 登记 后 方可 上 道路 行驶 行驶
依法 应当 登记 的 非 机动车 的 种类 , 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根据 当地 情况 情况 规定
非 机动车 的 外形 尺寸 、 质量 制动器 、 、 车 和 夜间 反光 装置 , , 符合 非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技术 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 驾驶 人
第十九 条 驾驶 机动车 , 应当 依法 取得 机动车 驾驶 证。
机动车 驾驶 证 应当 应当 符合 公安 部门 规定 的 驾驶 条件 ; 经 考试 后 , 由 由 机关 的 的 的
境外 机动车 驾驶 证 的 人 符合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驾驶 驾驶 许可 条件 , 公安 交通 交通 交通 部门 机动车 中国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人 应当 按照 驾驶 证 载明 准 驾车 驾车 型 机动车 ; 驾驶 机动车 时 时 应当 随身 携带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证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以外 的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 收缴 、 扣留 扣留 机动车 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 的 驾驶 培训 实行 社会 , 由 交通 运输 部门 对 驾驶 培训 、 驾驶 实行 实行 管理 管理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部门 实行 监督 管理。
驾驶 培训 学校 、 驾驶 培训班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学员 进行 进行 道路 法律 、 法规 、 驾驶 技能 培训 ,
任何 国家 机关 以及 驾驶 培训 和 主管 主管 部门 不得 或者 参与 举办 驾驶 驾驶 培训 、 驾驶 驾驶。
第二十 一条 驾驶 人 机动车 机动车 上 行驶 前 , 应当 机动车 的 安全 技术 技术 进行 ; ; ; 驾驶 的 等 等 等 隐患
第二十 二条 机动车 驾驶 人 应当 遵守 交通安全 法律 法律 、 的 规定 , 按照 操作 操作 安全 驾驶 、 文明 文明 驾驶
饮酒 、 服用 国家 管制 的 精神 或者 麻醉 药品 , 或者 妨碍 安全 安全 驾驶 的 疾病 或者 或者 过度疲劳 驾驶 的 的
任何 人 不得 强迫 、 指使 、 驾驶 驾驶 人 违反 道路 法律 、 法规 和 和 安全 驾驶 要求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第二十 三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定期 定期 对 驾驶 证 实施 审验 审验
第二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机动车 驾驶 人 违反 法律 法律 、 法规 行为 依法 依法 依法 给予 行政 公安。 记分 累积 累积 记分机动车 驾驶 人 , 扣留 机动车 驾驶 , 对其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 法规 法规 教育 重新 考试 考试 合格 合格 发还 发还
遵守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法规 在 一年 内 无 的 的 机动车 驾驶 人 可以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证 公安 由 公安 公安
第三 章 道路 通行 条件
第二十 五条 全国 实行 统一 的 道路 交通 信号。
交通 信号 包括 交通 信号灯 、 交通 标志 、 交通 标 线 和 的 指挥 指挥
交通 信号灯 、 交通 标志 、 交通 线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交通安全 、 、 畅通 要求 国家 标准 标准 并 清晰 、 、 、
通行 需要 , 应当 及时 增设 调换 、 更新 道路。。 增设 、 调换 更新 的 的 的 交通 广泛 公告 广泛 广泛
第二十 六条 交通 信号灯 由 红灯 、 、 、 黄灯 组成 红灯 表示 禁止 通行 , , 表示 准许 , ,
第二 十七 条 铁路 道路 道路 平面 的 道口 , 应当 警示 灯 、 警示 警示 或者 设施 设施 设施 无人 警示 一定 一定 一定 设置
第二 十八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擅自 设置 设置 、 、 占用 、 损毁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 交通
道路 两侧 及 隔离 带上 种植 的 或者 其他 植物 , 广告 牌 牌 、 等 与 与 与 设施 设施 、 、 、 不得 不得。
第二 十九 条 道路 、 停车场 和 配套 设施 的 规划 设计 、 建设 建设 , 符合 道路 、 、 的 要求 并 交通 及时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发现 已经 使用 的 道路 存在 发 路段 路段 , 停车场 、 配套 配套 存在 存在 存在 当地 防范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当地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作出 处理 决定。
第三 十条 道路 出现 坍塌 、 坑 、 水毁 、 隆起 或者 交通 交通 信号灯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线 标 等 道路 道路 道路 或者及时 修复。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发现 发现 前款 , 危及 交通安全 , 设置 警示 标志 的 的 及时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 、 的 的 的 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占用 道路 从事 非 交通 活动
十二 条 因 工程 建设 需要 、 挖掘 道路 , 、 穿越 穿越 道路 、 增设 设施 设施 应当 应当 应当 影响 征得 公安 公安同意。
施工 作业 单位 应当 经 经 批准 路段 和 时间 内 , 并 并 在 来 来 来 方向 车 安全 上 上 迅速 上 迅速, 消除 安全 隐患 , 经 道路 部门 和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验收 合格 , 通行 要求 后 ,
对 未 中断 交通 的 施工 作业 , 公安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检查 , 维护 道路 交通 交通 秩序
第三 十三 条 新建 改建 改建 、 的 公共 建筑 、 、 、 居住 区 区 大)) 建筑 建筑 建筑 改建 及时 ; 应当的 停车场 不得 擅自 停止 使用 或者 改作 他 用 用
在 城市 道路 范围 内 , 在 影响 行人 行人 、 通行 的 情况 下 , , 可以 可以 施 划 停车 停车 泊位
第三 十四 条 学校 、 幼儿园 、 、 养老院 门前 的 道路 行人 过 过 街 的 , 应当 施 划 人行横道 , 设置
城市 主要 道路 的 人行道 , 应当 按照 规划 设置 盲道。 的 设置 应当 应当 国家 国家
第四 章 道路 通行 规定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三 十五 条 机动车 、 非 机动车 实行 右侧 通行。
十六 条 根据 道路 条件 和 需要 , 道路 划分 道 、 、 非 道 和 的 的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非 机动车 机动车机动车 在 道路 中间 通行 , 非 机动车 和 行人 在 道路 两侧 通行
第三 十七 条 道路 划 设 专用 的 , 在 专用 车道 , 只 只 准许 的 车辆 通行 , 其他 车辆 进入 专用
第三 十八 条 车辆 、 行人 应当 交通 信号 通行 ; 现场 现场 指挥 时 , 按照 的 的 通行 通行 畅通 , 畅通 畅通 畅通 畅通
第三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根据 道路 和 交通流量 情况 情况 , 可以 机动车 、 机动车 机动车 行人 行人 等 等 等 性 性等 情况 , 需要 采取 限制 交通 措施 , 或者 作出 与 的 道路 道路 交通 直接 有关 的 决定 , 应当
十条 遇有 自然 、 、 恶劣 条件 或者 重大 交通事故 严重 影响 交通安全 的 的 , 其他 措施 措施 难以 时 管理 部门 可以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有关 道路 通行 的 其他 具体 规定 ,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 通行 规定
第四 十二 条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不得 超过 限速 标志 标明 最高 时速 时速。 没有 限速 标志 的 路段 ,
夜间 行驶 或者 在 容易发生 危险 的 行驶 , 以及 遇有 沙尘 冰雹 、 、 雨 雪 雾 、 、 等 条件 时 应当 应当
十三 条 同 车道 行驶 , , 车 车 车 车 保持 保持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一) 前 车 正在 左转弯 、 掉头 、 超车 的 ;
(二) 与 对面 来 车 有 会 车 可能 的
(三) 前 车 为 执行 紧急 任务 的 警车 、 、 救护车 、 工程 工程 车 车 ;
(四) 行经 铁路 道口 、 、 窄 桥 、 弯道 陡坡 、 、 隧道 人行横道 、 交通流量 交通流量 大 等 等
第四 十四 条 机动车 通过 交叉路口 , 按照 交通 信号灯 、 标志 、 交通 标 或者 交通警察 指挥 指挥 ; ; 的 的 的 的 的减速 慢 行 , 并 让 行人 和 优先 通行 的 车辆 先行。
第四 十五 条 机动车 遇有 前方 车辆 排队 等候 或者 缓慢 行驶 , 不得 不得 借道 或者 占用 对面 车道 , 不得
在 车道 减少 的 、 、 路口 或者 在 没有 交通 信号灯 交通 标志 标志 、 标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的 缓慢 缓慢 时 ,
第四 十六 条 机动车 铁路 铁路 道口 , 应当 按照 交通 或者 管理 人员 的 的 ; 交通 交通 交通 信号 减速 , , , ,
第四 十七 条 机动车 行经 人行横道 时 应当 减速 减速 行驶 遇 行人 正在 通过 通过 人行横道 应当 停车 让 行 行
机动车 行经 没有 交通 信号 的 道路 时 , 遇 行人 横过 道路 应当 避让 避让
十八 条 机动车 载 物 应当 核定 的 载 质量 严禁 超载 ; ; 载 的 、 宽 宽 高 、 、 、 、 、
机动车 运载 超限 的 解体 解体 的 , 影响 交通安全 , 按照 公安 机关 机关 管理 部门 的 的 、 、 、。 不可 的 不可依照 公路 法 的 规定 执行。
机动车 载运 爆炸 物品 、 易燃易爆 化学 以及 剧毒 、 放射性 物品 物品 , 应当 公安 机关 后 后 按 的 必要 , , 必要 必要
第四 十九 条 机动车 载人 不得 超过 核定 的 人数 , 客运 不得 违反 规定 载货 载货
第五 十条 禁止 货运 机动车 载客。
货运 机动车 需要 附 载 作业 人员 的 , 应当 设置 保护 作业 的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行驶 时 , 驾驶 人 乘坐 人员 应当 按 规定 安全带 , , 摩托车 人 及 乘坐 人员 应当 按
十二 条 机动车 在 道路 上 故障 , 需要 停车 时 时 , 驾驶 应当 立即 危险 危险 闪光灯 , 闪光灯 地方 应当 , , , 并 在 来 车 方向 设置 标志 标志 等 措施 扩大 距离 , 必要 时 时 迅速
第 五十 三条 警车 、 消防车 、 、 工程 救险 车 任务 任务 时 , 使用 警报器 标志 标志 ; ; 在 行驶 行驶 行驶 行驶限制 ,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应当 让 行。
警车 、 消防车 、 救护车 、 工程 车 非 执行 紧急 任务 , 不得 不得 使用 、 标志 , , 不 规定 的 的
五十 四条 道路 车辆 车辆 、 作业 车 进行 作业 在 不 不 影响 车辆 通行 前提 前提 , 下 、 和 、 车辆 车辆
洒水车 、 清扫 车 等 机动车 应当 安全 作业 标准 作业 不 不 影响 其他 其他 的 下 下 下 可以 不得 不得 , 不得
十五 条 高速公路 、 大中 城市 城区 内 的 道路 拖拉机 拖拉机 通行。 其他 拖拉机 的 的 的 , 实际 根据 实际 实际
在 允许 拖拉机 通行 的 道路 上 , 拖拉机 可以 从事 货运 但是 不得 用于 用于 载人
第五 十六 条 机动车 应当 在 规定 停放。 禁止 在 上 停放 机动车 机动车 ; , 依照 第三 第三 条 施 划 划
在 道路 上 临时 停车 的 , 不得 妨碍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通行
第三节 非 机动车 通行 规定
第五 十七 条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在 上 行驶 应当 遵守 的 的 规定。 非 应当 非 非 机动车 道 的 的 应当 应当 车行道。
第五 十八 条 残疾人 机动 轮椅 车 电动 自行车 自行车 在 机动车 道 内 行驶 时 时 时速 时速 不得 超过 十五 十五 公里
第五 十九 条 非 机动车 应当 在 地点 停放。 未 设 地点 地点 的 , 非 停放 不得 妨碍 其他 车辆
十条 驾驭 畜力 车 , 应当 驯服 的 牲畜 ; 畜力 车 横过 横过 道路 , 人 应当 应当 牵引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第四节 行人 和 乘车 人 通行 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 应当 在 人行道 内 行走 , 没有 人行道 的 靠 路边 行走
第六 十二 条 行人 路口 路口 道路 道路 , 应当 走 过 街 街 街 信号灯 信号灯 信号灯 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 , 设施 设施 设施 设施 没有横过 道路 , 应当 在 确认 安全 后 通过。
第六 十三 条 行人 不得 跨越 、 坐 道路 隔离 设施 , 扒 扒 车 、 强行 或者 实施 妨碍 道路 交通安全
第六 十四 条 学龄前儿童 以及 不能辨认 或者 自己 行为 的 精神 患者 、 智力 障碍 障碍 在 通行 通行 , 应当 的 的 的 的 的。
盲人 在 道路 上 通行 , 应当 盲 盲 杖 或者 其他 导 盲 手段 手段 , 应当 避让 避让。
第六 十五 条 行人 铁路 铁路 道口 , 应当 按照 交通 信号 管理 人员 人员 的 通行 交通 交通 交通 和 确认 确认 火车 驶
第六 十六 条 乘车 人 不得 携带 等 危险 物品 , 不得 车 车 外 抛洒 物品 不得 有影响 驾驶 人 安全
第五节 高速公路 的 特别 规定
第六 十七 条 行人 非 非 机动车 拖拉机 、 轮式 专用 车 、 铰接式 客车 客车 挂 斗车 斗车 斗车 以及 公里 , , , ,速 标志 标明 的 最高 时速 不得 超过 一百 二十 公里。
第六 十八 条 机动车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 上 故障 时 , 应当 本法 第五 十二 条 条 规定 ; ; ; 但是 故障 车 车 车 车人员 应当 迅速 转移 到 右侧 路 肩上 或者 应急 车道 内 , 迅速 报警 报警
机动车 在 高速公路 上 发生 故障 或者 , 无法 无法 正常 的 , 应当 由 救援 救援 、 清障 车 拖曳 、 、 牵引
第六 十九 条 任何 单位 、 个人 在 高速公路 上 拦截 检查 行驶 的 车辆 , 公安 的 人民警察 依法 执行
第五 章 交通事故 处理
第七 十条 在 道路 发生 发生 交通事故 车辆 驾驶 人 立即 , 保护 现场 现场 造成 人身 的 的 车辆 车辆 车辆 并 公安 或者 公安抢救 受伤 人员 变动 现场 的 , 标明 位置 位置。 人 、 过往 车辆 驾驶 驾驶 、 过往 行人 应当 予以 予以 协助
道路 上 发生 , , 人身 人身 伤亡 当事人 及 及 成因 成因 即 即 即 即 即 执勤 撤离 应当 应当 执勤 执勤 应当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在 道路 上 发生 交通事故 , 仅 轻微 财产 损失 , 并且 事实 清楚 清楚 的 当事人 应当 先 撤离 现场
第七十一条 车辆 发生 交通事故 逃逸 逃逸 的 事故 现场 目击 人员 其他 知情 人员 应当 应当 公安 管理 管理 管理 或者 给予 交通 交通 交通 应当
第七 十二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接到 交通事故 报警 后 , 立即 派 派 交通警察 现场 , 组织 组织 抢救 并 尽快 尽快 ,
交通警察 应当 对 交通事故 现场 进行 勘验 检查 , 收集 证据 因 收集 证据 证据 的 可以 可以 事故 事故 , 应当 妥善 ,
当事人 的 生理 、 精神 状况 专业 性 较强 的 检验 公安 机关 机关 交通 应当 委托 专门 专门 进行 鉴定 鉴定 鉴定 鉴定
第七 十三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应当 根据 交通事故 现场 、 检查 、 调查 和 和 检验 检验 、 鉴定 鉴定 认定书 认定书 认定书。明 交通事故 的 基本 事实 、 成因 和 当事人 的 责任 , 并 当事人 当事人
第七 十四 条 对 交通事故 损害 赔偿 争议 , 当事人 可以 请求 机关 交通 交通 管理 调解 , 也 可以 直接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调解 当事人 未 达成协议 或者 调解 书 生效 后 不 的 , 当事人 可以 向
第七 十五 条 医疗 机构 对 交通事故 的 受伤 人员 应当 抢救 , 不得 因 费用 未 支付 支付 拖延 拖延 在 在 在 在 在抢救 费用 ; 抢救 费用 超过 限额 的 , 未 第三者 责任 责任 强制 或者 肇事 逃逸 逃逸 , , , 部分 道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十六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伤亡 伤亡 、 财产 由 由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一) 机动车 之间 发生 交通事故 , 由 有 过错 的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双方 都有 的 的 , 过错 过错
(二) 机动车 与 非 机动车 人 、 行人 之间 交通事故 , 非 机动车 人 、 没有 没有 的 的 人 人 人 人 人的 , 根据 过错 程度 适当 减轻 一方 的 赔偿 责任 ; 一方 一方 没有 过错 的 承担 不 超过 百分之 十
交通事故 的 损失 是 由 非 机动车 人 、 、 行人 故意 机动车 造成 的 , , 一方 不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 在 道路 以外 通行 时 的 的 事故 ,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接到 接到 的 , 本法 本法
第六 章 执法 监督
第七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应当 应当 加强 对 的 管理 , 提高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素质 和 道路 道路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进行 法制 和 交通安全 管理 培训 、 、 考核。 经 考核 不合格 的 , 不得
十九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及其 交通警察 实施 道路 管理 , 应当 依据 依据 的 和 程序 程序 , 手续 严格 、 文明
第八 十条 交通警察 执行 职务 时 , 按照 规定 着装 , 佩带 标志 , , 持有 证件 , 警 容 容 举止 举止
第八十一条 依照 本法 发放 牌证 等 收取 , 应当 应当 严格 国务院 价格 主管 部门 核定 核定 标准 标准 并 全部
第八 十二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依法 实施 罚款 行政 , 应当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法规 法规 的 的 规定 ; 国库 ; 国库
八十 三条 交通警察 调查 处理 道路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 回避 回避 回避 回避
(一) 是 本案 的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的 近 亲属 ;
(二)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与 本案 有利害关系 ;
(三) 与 本案 当事人 有 其他 关系 , 可能 影响 案件 公正 处理 处理
第 八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的 执法 活动 , 应当 接受 接受 监察 机关 依法 实施 的 的 监督
公安 机关 督察 部门 应当 对 公安 交通 管理 管理 部门 交通警察 执行 法律 、 法规 法规 纪律 纪律 情况 情况
上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下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的 执法 执法 活动 进行
第八十五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执行 职务 , 应当 接受 社会 和 和 的 的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有权 对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交通警察 不 严格 执法 执法 违纪 进行 进行 进行 检举 控告 , , , ,
十六 条 任何 单位 不得 给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下达 变相 下达 下达 罚款 公安 机关 交通 交通 部门 不得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超越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 , 有权 拒绝 , 并 同时 向 上级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及其 交通警察 对 道路 违法行为 , 应当 及时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及其 交通警察 依据 事实 和 本法 规定 规定 对 道路 违法行为 处罚。。 对于 情节 指出 的 后 口头 口头
十八 条 对 道路 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处罚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警告 警告 警告 、 、 、 暂扣 机动车 驾驶
第八 十九 条 行人 、 乘车 人 非 机动车 驾驶 人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关于 道路 规定 规定 , , 人 人 人 人 人的 , 可以 扣留 其 非 机动车。
十条 机动车 驾驶 违反 违反 道路 法律 、 法规 关于 道路 规定 的 , 警告 警告 元 元 元 二 的 , , ,
九十 一条 饮酒 后 驾驶 机动车 , 处 暂扣 六个月 机动车 证 , 并处 并处 千元 二 千元 千元 罚款 , , , , ,的 , 处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一 千元 以上 千元 以下 罚款 罚款 ,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的 , 由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门 约束 至 , 吊销 吊销 机动车 证 依法 追究 追究 ; 内 不得 取得 取得
饮酒 后 驾驶 营运 机动车 的 , 十五 日 拘留 , 并处 千元 罚款 罚款 , 机动车 驾驶 , , 五年 重新 重新
醉酒 驾驶 营运 机动车 的 , 由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酒醒 酒醒 , 吊销 机动车 证 依法 依法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证 证 证 证 证 证机动车。
后 或者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 构成 犯罪 , 依法 追究 追究 刑事责任 并由 机关 交通 交通 部门 取得 取得 取得 取得 取得
公路 客运 车辆 超过 超过 额定 的 , 处 二 百元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超过 额定 乘员 乘员 二十 处 处 处罚款。
机动车 超过 核定 载 质量 的 处 二 百元 以上 以下 以下 罚款 ; 超过 载 百分之 百分之 百分之 或者 千元 五百元以上 千元 千元
有 前 两款 行为 的 , 由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机动车 至 违法 状态
运输 单位 的 车辆 本条 本条 第一 、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形 经 处罚 处罚 不 , 对 直接 直接 的 处 五 以上 以下
第 九十 三条 对 违反 道路 交通安全 、 法规 关于 机动车 、 临时 停车 停车 规定 , 可以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并 口头 警告 警告
机动车 驾驶 人 不在 现场 或者 虽 现场 但 拒绝 立即 , 妨碍 其他 车辆 行人 通行 , , 二十 二十 妨碍 妨碍 妨碍 妨碍 妨碍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指定 的 停放。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拖车 拖车 不得 当事人 收取 费用 , 并 应当 告知 当事人
因 采取 不 正确 的 方法 拖车 造成 机动车 损坏 的 , 依法 承担 补偿 补偿 责任
第九 十四 条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施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国务院 价格 价格 主管 核定 的 标准 标准 费用 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不 不 按照 国家 安全 技术 标准 , , 出具 虚假 虚假 结果 由 由 机关 机关 机关 其 撤销 以上 依法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十五 条 上 行驶 行驶 的 未 悬挂 机动车 号牌 放置 放置 检验 合格 、 保险 , , 或者 未 扣留 公安 公安 扣留 部门当事人 提供 相应 的 、 、 标志 补办 相应 手续 , 可以 依照 本法 第九 的 的 处罚 处罚。 当事人 当事人 退还 退还 退还 应当
故意 遮挡 、 污损 或者 不 按 安装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 依照 本法 第九 十条 十条 规定 予以 予以。
第九 十六 条 伪造 、 变造 或者 伪造 、 变造 的 证书 证书 、 号牌 行驶 证 驾驶 驾驶 的 由 处 收缴 收缴 处 处拘留 , 并处 二 千元 以上 五 千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伪造 、 变造 或者 使用 伪造 、 的 检验 合格 标志 标志 标志 的 , 由 机关 管理 管理 予以 予以 千元 日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使用 其他 车辆 的 机动车 登记 证书 号牌 、 行驶 证 检验 合格 标志 、 标志 的 由 由 机关 机关 五 五 五 五 五
当事人 提供 相应 的 合法 证明 或者 补办 相应 手续 的 , 应当 退还 机动车 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 安装 警报器 、 标志 灯具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强制 强制 拆除 予以 收缴 , 并处 二 百元 二 千元
第九 十八 条 机动车 、 、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规定 投保 第三者 责任 强制 保险 , ,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管理 责任 责任 责任 投保缴纳 的 保险费 的 二倍 罚款。
依照 前款 缴纳 的 罚款 全部 纳入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罚款 二 罚款 罚款
(一) 未 取得 机动车 驾驶 、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被 吊销 或者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被 暂扣 期间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的
(二) 将 机动车 交由 未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证 机动车 驾驶 证 被 吊销 吊销 暂扣 的 人 驾驶 驾驶 的
(三) 造成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四) 机动车 行驶 超过 规定 时速 百分之 五十 的 ;
(五) 强迫 机动车 驾驶 人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法规 机动车 安全 安全 驾驶 要求 机动车 , 造成 交通事故 , 尚不
(六) 违反 交通 管制 的 规定 强行 通行 , 不 听 的 的
(七) 故意 损毁 、 移动 、 涂改 交通 设施 , 危害 后果 , 尚不 尚不 犯罪 犯罪 ;
(八) 非法 拦截 、 扣留 车辆 , , 不 劝阻 , 造成 交通 严重 严重 或者 较大 财产 损失 损失 的
人 有 前款 第二 项 、 情形 之一 的 , 并处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有 第一 项 项 第三 之一 之一 之一 之一 之一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第一 百 条 驾驶 拼装 的 机动车 已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上 道路 道路 行驶 ,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予以 予以
对 驾驶 前款 所列 机动车 上 道路 的 驾驶 人 , 处 二 百元 以上 二 以下 罚款 , 并 吊销
出售 已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机动车 , 没收 违法 所得 , 销售 金额 金额 等额 罚款 , 对该 机动车 依照 本条 款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道路 法律 法律 、 的 规定 , 发生 重大 , 构成 构成 犯罪 , 依法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交通 机动车 机动车 吊销
造成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的 , 由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证 , , 终生 不得 取得 取得
第一百零 二条 对 六个月 发生 发生 二次 特大 交通事故 负有 主要 或者 全部 责任 的 的 运输 由 由 由 机关 机动车 消除 消除 消除 的上 道路 行驶。
第一百零 三条 国家 机动车 主管 主管 部门 按照 机动车 国家 安全 标准 严格 审查 , 不合格 不合格 投入 投入 生产 的 的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处分。
机动车 生产 企业 经 国家 机动车 产品 部门 许可 生产 的 , , 不 执行 国家 安全 标准 标准 不 不 质量 质量 质量 的 的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 质量 法》 的 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擅自 生产 、 销售 未经 国家 机动车 主管 部门 许可 生产 型 型 的 , 没收 生产 销售 销售 机动车 机动车 ; 价值 ; ;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吊销 营业 执照 , 没有 营业 执照 的 , 查封 查封
生产 、 销售 拼装 的 机动车 或者 、 销售 销售 擅自 的 机动车 的 , , 依照 第三款 的 规定 处罚 处罚
有 本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四款 违法行为 , 生产 或者 销售 符合 机动车 机动车 国家 技术 标准 机动车 机动车 , 的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未经 批准 , 擅自 挖掘 、 占用 道路 施工 其他 影响 影响 道路 活动 的 由 由 主管 主管 致使 致使 致使 致使 致使车辆 及 其他 财产 遭受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有 前款 行为 , 影响 道路 交通安全 的 , ,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责令 责令 违法行为 , 迅速 恢复 恢复 交通
第一百零 五条 道路 施工 或者 或者 道路 损毁 , 未 及时 标志 标志 、 未 未 防护 或者 或者 设置 设置 设置 交通 变更 线 及时交通 标 线 而 没有 及时 变更 致使 通行 的 人员 、 及 其他 其他 财产 损失 的 负有 负有 相关 单位 应当 应当
第一百零 六条 在 道路 两侧 及 隔离 种植 树木 、 其他 设置 广告 广告 牌 管线 等 遮挡 遮挡 、 、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人 排除 妨碍 ; 拒不 执行 的 处 二 百元 以上 二 以下 罚款 罚款 , 并 排除 妨碍 , 所需 费用 由
第一百零 七 条 对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予以 警告 、 二 百元 罚款 , , 交通警察 当场 作出 处罚 决定 决定 出具 出具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载明 载明 当事人 违法 事实 、 行政 处罚 依据 、 、 处罚 、 时间 地点 地点 以及 , 签名 签名 人员
第一百零 八 条 当事人 应当 自 收到 的 的 行政 处罚 书 之 日 起 十五 十五 , 到 的 的
对 行人 、 乘车 人和 非 机动车 人 的 的 罚款 当事人 无 异议 的 的 , 当场 予以 收缴 罚款 罚款
罚款 应当 开具 省 自治区 自治区 、 财政 部门 统一 制 的 罚款 收据 收据 ; 出具 部门 统一 统一 发 有权 有权 有权 缴纳
九 条 当事人 不 不 履行 处罚 决定 的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一) 到期 不 缴纳 的 的 , 每日 按 罚款 数额 的 百分之 三 加 处 罚款 ;
(二)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一 百一 十条 执行 的 的 交通警察 应当 对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给予 暂扣 暂扣 或者 机动车 处罚 处罚 处罚 , , , 在 二十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处理。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人 应当 在 十五 到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接受 处理 处理。 逾期 未 接受 处理 的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暂扣 或者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证 的 应当 出具 行政 处罚 处罚 决定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对 违反 本法 予以 拘留 的 行政 处罚 由县 、 、 市 、 公安 分局 或者 相当于 县 的 公安
百一 十二 条 机关 机关 交通 部门 扣留 机动车 、 机动车 , 应当 当场 当场 凭证 并 告知 告知 当事人 期限 交通 管理 部门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对 被 扣留 的 车辆 应当 妥善 保管 不得 使用 使用
逾期 不 来 接受 处理 , 并且 公告 三个月 三个月 仍不 来 处理 的 , , 对 的 车辆 依法 处理 处理
百一 十三 条 暂扣 机动车 驾驶 的 期限 从 处罚 生效 之 日 起 起 处罚 决定 生效 生效 先予 折抵 折抵 折抵 折抵 折抵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证 后 重新 申请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证 期限 , 按照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管理 规定 规定。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根据 交通 技术 记录 资料 , 可以 违法 的 所有人 所有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百一 十五 条 交通警察 有 下列 之一 的 处分 处分 处分:
(一) 为 不 符合 法定 的 机动车 机动车 发放 登记 证书 、 号牌 、 、 证 、 检验 合格 标志 标志 的
(二) 批准 不 符合 法定 的 机动车 安装 、 使用 、 消防车 消防车 、 、 救险 车 车 警报器 标志 灯具 喷涂 喷涂
(三) 为 不 符合 驾驶 条件 、 、 未经 或者 考试 不合格 人员 发放 发放 驾驶 证 证 ;
(四) 不 罚款 罚款 决定 罚款 收缴 分离 制度 或者 按 规定 规定 将 的 费用 、 、 的 没收 全部 所得 国库
(五)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学校 学校 或者 驾驶 培训班 机动车 修理 厂 或者 或者 停车场 等 经营 活动 的 的
(六) 利用 职务 上 的 便利 收受 他人 财物 或者 谋取 利益 的 的
(七) 违法 扣留 车辆 、 机动车 行驶 证 、 驾驶 、 车辆 号牌 号牌 的
(八) 使用 依法 扣留 的 车辆 的 ;
(九) 当场 收取 罚款 不 开具 罚款 收据 或者 不 填写 罚款 额 额 的
(十) 徇私舞弊 , 不公正 处理 交通事故 的 ;
(十一) 故意 刁难 , 拖延 办理 机动车 牌证 的 ;
(十二) 非 执行 紧急 任务 时 使用 警报器 、 标志 灯具 的
(十三) 违反 规定 拦截 、 检查 正常 行驶 的 车辆 的 ;
(十四) 非 执行 紧急 公务 时 拦截 搭乘 机动车 的
(十五)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有 前款 行为 之一 的 , 对 负责 的 的 主管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本法 本法 第一 十五 条 的 规定 给予 交通警察 行政 行政 处分 , 行政 行政 行政 处分 执行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依照 本法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的 规定 , 交通警察 受到 降级 撤职 行政 处分 处分 的 可以 予以 予以。
交通警察 受到 开除 处分 或者 被 辞退 , 应当 应当 取消 ; 受到 撤职 以下 行政 行政 的 交通警察 , 应当 降低 降低 警衔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交通警察 利用 职权 占有 公共 财物 , 索取 收受 贿赂 贿赂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构成 犯罪 , 依法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有 第一 百一 十五 十五 条 之一 之一 给 给 造成 的 , 依法
第八 章 附 则
百一 十九 条 本法 中 下列 的 含义:
) 一) 道路 , , 是 公路 、 城市 和 在 单位 管辖 管辖 社会 机动车 机动车 通行 , 停车场 用于 用于 用于 用于
) 二) "车辆" , 是 指 机动车 和 非 机动车。
) 三) 机动车 机动车 , 是 以 动力 装置 或者 , 上 上 道路 供 人员 乘 用 运送 专项 专项 专项 的 轮式
) 四) 非 非 , 指 以 人力 或者 , 上 道路 道路 的 以及 以及 以及 动力 质量 质量 国家 国家 国家 标准 的车 、 电动 自行车 等 交通工具。
) 五) 交通事故 , , 是 车辆 在 道路 因 或者 或者 意外 造成 人身 伤亡 财产 财产 损失 的 的 的 事件
第一 百二 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中国 人民 部队 在 编 机动车 、 在 编 编 机动车 以及 驾驶 人 人 工作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有关部门
百 二十 一条 对 上 道路 的 拖拉机 , 由 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行使 第八 第八 第八 、 第二十 条 第二十 第二十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管理 职权。
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主管 部门 前款 规定 行使 职权 遵守 遵守 本法 有关 , 并 公安 公安 机关 交通 追究 的 的 追究 有关
本法 施行 前 由 农业 (农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发放 机动车 牌证 , , 在 施行 后 继续 有效 有效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国家 对 入境 的 境外 机动车 的 道路 交通安全 统一 管理 管理
百 二十 三条 、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根据 本 地区 的 情况 , 在 在 规定 具体 具体 具体
第一 百 二十 本法 本法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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