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2021 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交通 交通 秩序 预防 和 减少 交通事故 保护 人身 安全 , , 、 和 和 其他 其他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提高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车辆 驾驶 、 行人 、 乘车 人 与 道路 道路 交通 活动 的 单位 和 个人 , 都
第三 条 道路 交通安全 工作 , 应当 依法 管理 管理 、 群众 的 原则 , 保障 保障 有序 有序 、 安全 、 、 畅通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道路 管理 管理 工作 与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应当 应当 适应 交通 发展 的 需要 ,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有关 政策 交通安全 并 并 ,
第五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负责 全国 交通安全 管理 工作。 县级 地方 各级 各级 人民政府 机关 交通 部门 部门 本 本 的 的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交通 、 建设 部门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有关 的 道路 道路 交通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经常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 提高 的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意识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职务 时 , 应当 加强 交通安全 法律 法律 、 的 宣传 , 并 模范 遵守 交通安全 法律
机关 、 部队 、 企业 事业单位 、 团体 以及 以及 其他 , 应当 对 本 单位 单位 人员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教育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将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纳入 法制 教育 的 内容
新闻 、 出版 、 广播 、 电视 有关 有关 单位 , 有 道路 交通安全 教育 的
第七 条 对 道路 交通安全 管理 工作 应当 应当 加强 科学研究 , 、 使用 先进 的 的 方法 、 技术 、 设备 设备
第二 章 车辆 和 驾驶 人
第一节 机动车 、 非 机动车
第八 条 国家 对 机动车 实行 登记。 机动车 经 公安 管理 管理 部门 登记 , 方可 道路 道路。 登记 临时 道路 道路 临时 临时
申请 机动车 登记 , 应当 提交 证明 、 凭证:
(一) 机动车 所有人 的 身份 证明 ;
(二) 机动车 来历 证明 ;
(三) 机动车 整车 出厂 合格 证明 或者 进口 机动车 进口 凭证 ;
(四) 车辆 购置 税 的 完税 证明 或者 免税 凭证
(五)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应当 在 机动车 登记 提交 的 其他 其他 证明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申请 之 日 起 日内 完成 完成 机动车 审查 工作 对 对 前款 前款 ; ; ; ; ;规定 条件 的 , 应当 向 申请人 说明 不予 登记 的 理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以外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发放 号牌 或者 或者 要求 悬挂 其他 号牌 , 本法
机动车 登记 证书 、 号牌 、 行驶 证 的 式样 由 国务院 部门 规定 并 监制 监制
第十 条 准予 登记 的 机动车 应当 机动车 国家 安全 技术 申请 申请 机动车 登记 , 应当 对该 对该 的 技术 国家 机动车 机动车 国家 国家认定 的 企业 生产 机动车 机动车 型 该 车型 的 新车 出厂 时 经 经 检验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技术 , 免予 免予 免予 技术
第十一条 驾驶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 悬挂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放置 检验 合格 标志 、 、 , , 随车携带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应当 按照 规定 悬挂 并 保持 清晰 、 完整 , 故意 遮挡 、 、 污损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收缴 、 扣留 机动车 号牌。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办理 登记 登记:
(一) 机动车 所有权 发生 转移 的 ;
(二) 机动车 登记 内容 变更 的 ;
(三) 机动车 用作 抵押 的 ;
(四) 机动车 报废 的。
第十三 条 对 登记 后 上 道路 的 机动车 , 应当 、 、 行政 法规 的 , 车辆 车辆 、 、 检验 情况 检验 检验 检验 检验证 和 机动车 第三者 责任 强制 保险 的 , 机动车 安全 机构 机构 应当 予以 , 任何 不得 不得 其他 其他 标准 标准 标准 管理 管理标志。
对 机动车 的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行 社会 化。 具体 办法 由 规定 规定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行 社会 化 地方 地方 , 任何 不得 要求 机动车 到 到 指定 场所 进行 进行。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 机动车 技术 检验 检验 机构 不得 机动车 到 指定 指定 的 进行 维修 、 保养 保养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机构 对 机动车 收取 收取 费用 ,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价格 价格 主管 核定 的 收费 标准 标准
第十四 条 国家 实行 机动车 强制 报废 , 根据 根据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状况 和 不同 不同 , 规定 不同 的 报废 报废 标准
应当 报废 的 机动车 必须 及时 办理 注销 登记。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机动车 不得 上 行驶。 报废 的 客 、 货车 货车 及 营运 车辆 在 在 机关 管理 部门 部门
第十五 条 警车 、 、 、 救护车 工程 救险 车 应当 喷涂 标志 标志 图案 安装 警报器 标志 标志 灯具 其他 、 上述 相 相 相、 警报器 或者 标志 灯具。
警车 、 消防车 、 救护车 、 工程 车 车 应当 严格 按照 的 用途 和 条件
公路 监督 检查 的 专用 车辆 , 依照 依照 公路 法 规定 , 设置 统一 统一 的 和 示警 示警。
条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下列 行为:
(一) 拼装 机动车 或者 擅自 改变 机动车 已 登记 的 、 构造 或者 或者 特征
(二) 改变 机动车 型号 、 发动机 号 、 车架 号 或者 识别 代号 代号
(三) 伪造 、 变造 或者 伪造 、 变造 的 机动车 证书 、 、 号牌 行驶 证 、 检验 合格
(四) 使用 其他 机动车 的 证书 证书 、 号牌 行驶 证 、 检验 检验 合格 、 保险 保险。
第十七 条 国家 实行 机动车 第三者 责任 保险 制度 制度 ,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基金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规定
第十八 条 依法 应当 登记 的 非 , 经 经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登记 登记 后 方可 上 道路 行驶 行驶
依法 应当 登记 的 非 机动车 的 种类 , 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根据 当地 情况 情况 规定
非 机动车 的 外形 尺寸 、 质量 制动器 、 、 车 和 夜间 反光 装置 , , 符合 非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技术 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 驾驶 人
第十九 条 驾驶 机动车 , 应当 依法 取得 机动车 驾驶 证。
机动车 驾驶 证 应当 应当 符合 公安 部门 规定 的 驾驶 条件 ; 经 考试 后 , 由 由 机关 的 的 的
境外 机动车 驾驶 证 的 人 符合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驾驶 驾驶 许可 条件 , 公安 交通 交通 交通 部门 机动车 中国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人 应当 按照 驾驶 证 载明 准 驾车 驾车 型 机动车 ; 驾驶 机动车 时 时 应当 随身 携带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证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以外 的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 收缴 、 扣留 扣留 机动车 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 的 驾驶 培训 实行 社会 , 由 交通 运输 部门 对 驾驶 培训 、 驾驶 实行 实行 管理 管理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部门 实行 监督 管理。
驾驶 培训 学校 、 驾驶 培训班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学员 进行 进行 道路 法律 、 法规 、 驾驶 技能 培训 ,
任何 国家 机关 以及 驾驶 培训 和 主管 主管 部门 不得 或者 参与 举办 驾驶 驾驶 培训 、 驾驶 驾驶。
第二十 一条 驾驶 人 机动车 机动车 上 行驶 前 , 应当 机动车 的 安全 技术 技术 进行 ; ; ; 驾驶 的 等 等 等 隐患
第二十 二条 机动车 驾驶 人 应当 遵守 交通安全 法律 法律 、 的 规定 , 按照 操作 操作 安全 驾驶 、 文明 文明 驾驶
饮酒 、 服用 国家 管制 的 精神 或者 麻醉 药品 , 或者 妨碍 安全 安全 驾驶 的 疾病 或者 或者 过度疲劳 驾驶 的 的
任何 人 不得 强迫 、 指使 、 驾驶 驾驶 人 违反 道路 法律 、 法规 和 和 安全 驾驶 要求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第二十 三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定期 定期 对 驾驶 证 实施 审验 审验
第二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机动车 驾驶 人 违反 法律 法律 、 法规 行为 依法 依法 依法 给予 行政 公安。 记分 累积 累积 记分机动车 驾驶 人 , 扣留 机动车 驾驶 , 对其 进行 道路 交通安全 、 法规 法规 教育 重新 考试 考试 合格 合格 发还 发还
遵守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法规 在 一年 内 无 的 的 机动车 驾驶 人 可以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证 公安 由 公安 公安
第三 章 道路 通行 条件
第二十 五条 全国 实行 统一 的 道路 交通 信号。
交通 信号 包括 交通 信号灯 、 交通 标志 、 交通 标 线 和 的 指挥 指挥
交通 信号灯 、 交通 标志 、 交通 线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交通安全 、 、 畅通 要求 国家 标准 标准 并 清晰 、 、 、
通行 需要 , 应当 及时 增设 调换 、 更新 道路。。 增设 、 调换 更新 的 的 的 交通 广泛 公告 广泛 广泛
第二十 六条 交通 信号灯 由 红灯 、 、 、 黄灯 组成 红灯 表示 禁止 通行 , , 表示 准许 , ,
第二 十七 条 铁路 道路 道路 平面 的 道口 , 应当 警示 灯 、 警示 警示 或者 设施 设施 设施 无人 警示 一定 一定 一定 设置
第二 十八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擅自 设置 设置 、 、 占用 、 损毁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 交通
道路 两侧 及 隔离 带上 种植 的 或者 其他 植物 , 广告 牌 牌 、 等 与 与 与 设施 设施 、 、 、 不得 不得。
第二 十九 条 道路 、 停车场 和 配套 设施 的 规划 设计 、 建设 建设 , 符合 道路 、 、 的 要求 并 交通 及时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发现 已经 使用 的 道路 存在 发 路段 路段 , 停车场 、 配套 配套 存在 存在 存在 当地 防范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当地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作出 处理 决定。
第三 十条 道路 出现 坍塌 、 坑 、 水毁 、 隆起 或者 交通 交通 信号灯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线 标 等 道路 道路 道路 或者及时 修复。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发现 发现 前款 , 危及 交通安全 , 设置 警示 标志 的 的 及时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 、 的 的 的 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占用 道路 从事 非 交通 活动
十二 条 因 工程 建设 需要 、 挖掘 道路 , 、 穿越 穿越 道路 、 增设 设施 设施 应当 应当 应当 影响 征得 公安 公安同意。
施工 作业 单位 应当 经 经 批准 路段 和 时间 内 , 并 并 在 来 来 来 方向 车 安全 上 上 迅速 上 迅速, 消除 安全 隐患 , 经 道路 部门 和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验收 合格 , 通行 要求 后 ,
对 未 中断 交通 的 施工 作业 , 公安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检查 , 维护 道路 交通 交通 秩序
第三 十三 条 新建 改建 改建 、 的 公共 建筑 、 、 、 居住 区 区 大)) 建筑 建筑 建筑 改建 及时 ; 应当的 停车场 不得 擅自 停止 使用 或者 改作 他 用 用
在 城市 道路 范围 内 , 在 影响 行人 行人 、 通行 的 情况 下 , , 可以 可以 施 划 停车 停车 泊位
第三 十四 条 学校 、 幼儿园 、 、 养老院 门前 的 道路 行人 过 过 街 的 , 应当 施 划 人行横道 , 设置
城市 主要 道路 的 人行道 , 应当 按照 规划 设置 盲道。 的 设置 应当 应当 国家 国家
第四 章 道路 通行 规定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三 十五 条 机动车 、 非 机动车 实行 右侧 通行。
十六 条 根据 道路 条件 和 需要 , 道路 划分 道 、 、 非 道 和 的 的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非 机动车 机动车机动车 在 道路 中间 通行 , 非 机动车 和 行人 在 道路 两侧 通行
第三 十七 条 道路 划 设 专用 的 , 在 专用 车道 , 只 只 准许 的 车辆 通行 , 其他 车辆 进入 专用
第三 十八 条 车辆 、 行人 应当 交通 信号 通行 ; 现场 现场 指挥 时 , 按照 的 的 通行 通行 畅通 , 畅通 畅通 畅通 畅通
第三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根据 道路 和 交通流量 情况 情况 , 可以 机动车 、 机动车 机动车 行人 行人 等 等 等 性 性等 情况 , 需要 采取 限制 交通 措施 , 或者 作出 与 的 道路 道路 交通 直接 有关 的 决定 , 应当
十条 遇有 自然 、 、 恶劣 条件 或者 重大 交通事故 严重 影响 交通安全 的 的 , 其他 措施 措施 难以 时 管理 部门 可以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有关 道路 通行 的 其他 具体 规定 ,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 通行 规定
第四 十二 条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不得 超过 限速 标志 标明 最高 时速 时速。 没有 限速 标志 的 路段 ,
夜间 行驶 或者 在 容易发生 危险 的 行驶 , 以及 遇有 沙尘 冰雹 、 、 雨 雪 雾 、 、 等 条件 时 应当 应当
十三 条 同 车道 行驶 , , 车 车 车 车 保持 保持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超车
(一) 前 车 正在 左转弯 、 掉头 、 超车 的 ;
(二) 与 对面 来 车 有 会 车 可能 的
(三) 前 车 为 执行 紧急 任务 的 警车 、 、 救护车 、 工程 工程 车 车 ;
(四) 行经 铁路 道口 、 、 窄 桥 、 弯道 陡坡 、 、 隧道 人行横道 、 交通流量 交通流量 大 等 等
第四 十四 条 机动车 通过 交叉路口 , 按照 交通 信号灯 、 标志 、 交通 标 或者 交通警察 指挥 指挥 ; ; 的 的 的 的 的减速 慢 行 , 并 让 行人 和 优先 通行 的 车辆 先行。
第四 十五 条 机动车 遇有 前方 车辆 排队 等候 或者 缓慢 行驶 , 不得 不得 借道 或者 占用 对面 车道 , 不得
在 车道 减少 的 、 、 路口 或者 在 没有 交通 信号灯 交通 标志 标志 、 标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的 缓慢 缓慢 时 ,
第四 十六 条 机动车 铁路 铁路 道口 , 应当 按照 交通 或者 管理 人员 的 的 ; 交通 交通 交通 信号 减速 , , , ,
第四 十七 条 机动车 行经 人行横道 时 应当 减速 减速 行驶 遇 行人 正在 通过 通过 人行横道 应当 停车 让 行 行
机动车 行经 没有 交通 信号 的 道路 时 , 遇 行人 横过 道路 应当 避让 避让
十八 条 机动车 载 物 应当 核定 的 载 质量 严禁 超载 ; ; 载 的 、 宽 宽 高 、 、 、 、 、
机动车 运载 超限 的 解体 解体 的 , 影响 交通安全 , 按照 公安 机关 机关 管理 部门 的 的 、 、 、。 不可 的 不可依照 公路 法 的 规定 执行。
机动车 载运 爆炸 物品 、 易燃易爆 化学 以及 剧毒 、 放射性 物品 物品 , 应当 公安 机关 后 后 按 的 必要 , , 必要 必要
第四 十九 条 机动车 载人 不得 超过 核定 的 人数 , 客运 不得 违反 规定 载货 载货
第五 十条 禁止 货运 机动车 载客。
货运 机动车 需要 附 载 作业 人员 的 , 应当 设置 保护 作业 的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行驶 时 , 驾驶 人 乘坐 人员 应当 按 规定 安全带 , , 摩托车 人 及 乘坐 人员 应当 按
十二 条 机动车 在 道路 上 故障 , 需要 停车 时 时 , 驾驶 应当 立即 危险 危险 闪光灯 , 闪光灯 地方 应当 , , , 并 在 来 车 方向 设置 标志 标志 等 措施 扩大 距离 , 必要 时 时 迅速
第 五十 三条 警车 、 消防车 、 、 工程 救险 车 任务 任务 时 , 使用 警报器 标志 标志 ; ; 在 行驶 行驶 行驶 行驶限制 ,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应当 让 行。
警车 、 消防车 、 救护车 、 工程 车 非 执行 紧急 任务 , 不得 不得 使用 、 标志 , , 不 规定 的 的
五十 四条 道路 车辆 车辆 、 作业 车 进行 作业 在 不 不 影响 车辆 通行 前提 前提 , 下 、 和 、 车辆 车辆
洒水车 、 清扫 车 等 机动车 应当 安全 作业 标准 作业 不 不 影响 其他 其他 的 下 下 下 可以 不得 不得 , 不得
十五 条 高速公路 、 大中 城市 城区 内 的 道路 拖拉机 拖拉机 通行。 其他 拖拉机 的 的 的 , 实际 根据 实际 实际
在 允许 拖拉机 通行 的 道路 上 , 拖拉机 可以 从事 货运 但是 不得 用于 用于 载人
第五 十六 条 机动车 应当 在 规定 停放。 禁止 在 上 停放 机动车 机动车 ; , 依照 第三 第三 条 施 划 划
在 道路 上 临时 停车 的 , 不得 妨碍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通行
第三节 非 机动车 通行 规定
第五 十七 条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在 上 行驶 应当 遵守 的 的 规定。 非 应当 非 非 机动车 道 的 的 应当 应当 车行道。
第五 十八 条 残疾人 机动 轮椅 车 电动 自行车 自行车 在 机动车 道 内 行驶 时 时 时速 时速 不得 超过 十五 十五 公里
第五 十九 条 非 机动车 应当 在 地点 停放。 未 设 地点 地点 的 , 非 停放 不得 妨碍 其他 车辆
十条 驾驭 畜力 车 , 应当 驯服 的 牲畜 ; 畜力 车 横过 横过 道路 , 人 应当 应当 牵引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第四节 行人 和 乘车 人 通行 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 应当 在 人行道 内 行走 , 没有 人行道 的 靠 路边 行走
第六 十二 条 行人 路口 路口 道路 道路 , 应当 走 过 街 街 街 信号灯 信号灯 信号灯 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 , 设施 设施 设施 设施 没有横过 道路 , 应当 在 确认 安全 后 通过。
第六 十三 条 行人 不得 跨越 、 坐 道路 隔离 设施 , 扒 扒 车 、 强行 或者 实施 妨碍 道路 交通安全
第六 十四 条 学龄前儿童 以及 不能辨认 或者 自己 行为 的 精神 患者 、 智力 障碍 障碍 在 通行 通行 , 应当 的 的 的 的 的。
盲人 在 道路 上 通行 , 应当 盲 盲 杖 或者 其他 导 盲 手段 手段 , 应当 避让 避让。
第六 十五 条 行人 铁路 铁路 道口 , 应当 按照 交通 信号 管理 人员 人员 的 通行 交通 交通 交通 和 确认 确认 火车 驶
第六 十六 条 乘车 人 不得 携带 等 危险 物品 , 不得 车 车 外 抛洒 物品 不得 有影响 驾驶 人 安全
第五节 高速公路 的 特别 规定
第六 十七 条 行人 非 非 机动车 拖拉机 、 轮式 专用 车 、 铰接式 客车 客车 挂 斗车 斗车 斗车 以及 公里 , , , ,速 标志 标明 的 最高 时速 不得 超过 一百 二十 公里。
第六 十八 条 机动车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 上 故障 时 , 应当 本法 第五 十二 条 条 规定 ; ; ; 但是 故障 车 车 车 车人员 应当 迅速 转移 到 右侧 路 肩上 或者 应急 车道 内 , 迅速 报警 报警
机动车 在 高速公路 上 发生 故障 或者 , 无法 无法 正常 的 , 应当 由 救援 救援 、 清障 车 拖曳 、 、 牵引
第六 十九 条 任何 单位 、 个人 在 高速公路 上 拦截 检查 行驶 的 车辆 , 公安 的 人民警察 依法 执行
第五 章 交通事故 处理
第七 十条 在 道路 发生 发生 交通事故 车辆 驾驶 人 立即 , 保护 现场 现场 造成 人身 的 的 车辆 车辆 车辆 并 公安 或者 公安抢救 受伤 人员 变动 现场 的 , 标明 位置 位置。 人 、 过往 车辆 驾驶 驾驶 、 过往 行人 应当 予以 予以 协助
道路 上 发生 , , 人身 人身 伤亡 当事人 及 及 成因 成因 即 即 即 即 即 执勤 撤离 应当 应当 执勤 执勤 应当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在 道路 上 发生 交通事故 , 仅 轻微 财产 损失 , 并且 事实 清楚 清楚 的 当事人 应当 先 撤离 现场
第七十一条 车辆 发生 交通事故 逃逸 逃逸 的 事故 现场 目击 人员 其他 知情 人员 应当 应当 公安 管理 管理 管理 或者 给予 交通 交通 交通 应当
第七 十二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接到 交通事故 报警 后 , 立即 派 派 交通警察 现场 , 组织 组织 抢救 并 尽快 尽快 ,
交通警察 应当 对 交通事故 现场 进行 勘验 检查 , 收集 证据 因 收集 证据 证据 的 可以 可以 事故 事故 , 应当 妥善 ,
当事人 的 生理 、 精神 状况 专业 性 较强 的 检验 公安 机关 机关 交通 应当 委托 专门 专门 进行 鉴定 鉴定 鉴定 鉴定
第七 十三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应当 根据 交通事故 现场 、 检查 、 调查 和 和 检验 检验 、 鉴定 鉴定 认定书 认定书 认定书。明 交通事故 的 基本 事实 、 成因 和 当事人 的 责任 , 并 当事人 当事人
第七 十四 条 对 交通事故 损害 赔偿 争议 , 当事人 可以 请求 机关 交通 交通 管理 调解 , 也 可以 直接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调解 当事人 未 达成协议 或者 调解 书 生效 后 不 的 , 当事人 可以 向
第七 十五 条 医疗 机构 对 交通事故 的 受伤 人员 应当 抢救 , 不得 因 费用 未 支付 支付 拖延 拖延 在 在 在 在 在抢救 费用 ; 抢救 费用 超过 限额 的 , 未 第三者 责任 责任 强制 或者 肇事 逃逸 逃逸 , , , 部分 道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十六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伤亡 伤亡 、 财产 由 由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一) 机动车 之间 发生 交通事故 , 由 有 过错 的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双方 都有 的 的 , 过错 过错
(二) 机动车 与 非 机动车 人 、 行人 之间 交通事故 , 非 机动车 人 、 没有 没有 的 的 人 人 人 人 人的 , 根据 过错 程度 适当 减轻 一方 的 赔偿 责任 ; 一方 一方 没有 过错 的 承担 不 超过 百分之 十
交通事故 的 损失 是 由 非 机动车 人 、 、 行人 故意 机动车 造成 的 , , 一方 不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 在 道路 以外 通行 时 的 的 事故 ,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接到 接到 的 , 本法 本法
第六 章 执法 监督
第七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应当 应当 加强 对 的 管理 , 提高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素质 和 道路 道路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进行 法制 和 交通安全 管理 培训 、 、 考核。 经 考核 不合格 的 , 不得
十九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及其 交通警察 实施 道路 管理 , 应当 依据 依据 的 和 程序 程序 , 手续 严格 、 文明
第八 十条 交通警察 执行 职务 时 , 按照 规定 着装 , 佩带 标志 , , 持有 证件 , 警 容 容 举止 举止
第八十一条 依照 本法 发放 牌证 等 收取 , 应当 应当 严格 国务院 价格 主管 部门 核定 核定 标准 标准 并 全部
第八 十二 条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依法 实施 罚款 行政 , 应当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法规 法规 的 的 规定 ; 国库 ; 国库
八十 三条 交通警察 调查 处理 道路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 回避 回避 回避 回避
(一) 是 本案 的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的 近 亲属 ;
(二)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与 本案 有利害关系 ;
(三) 与 本案 当事人 有 其他 关系 , 可能 影响 案件 公正 处理 处理
第 八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的 执法 活动 , 应当 接受 接受 监察 机关 依法 实施 的 的 监督
公安 机关 督察 部门 应当 对 公安 交通 管理 管理 部门 交通警察 执行 法律 、 法规 法规 纪律 纪律 情况 情况
上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下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的 执法 执法 活动 进行
第八十五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执行 职务 , 应当 接受 社会 和 和 的 的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有权 对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交通警察 不 严格 执法 执法 违纪 进行 进行 进行 检举 控告 , , , ,
十六 条 任何 单位 不得 给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下达 变相 下达 下达 罚款 公安 机关 交通 交通 部门 不得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超越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 , 有权 拒绝 , 并 同时 向 上级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及其 交通警察 对 道路 违法行为 , 应当 及时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及其 及其 交通警察 依据 事实 和 本法 规定 规定 对 道路 违法行为 处罚。。 对于 情节 指出 的 后 口头 口头
十八 条 对 道路 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处罚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警告 警告 警告 、 、 、 暂扣 机动车 驾驶
第八 十九 条 行人 、 乘车 人 非 机动车 驾驶 人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关于 道路 规定 规定 , , 人 人 人 人 人的 , 可以 扣留 其 非 机动车。
十条 机动车 驾驶 违反 违反 道路 法律 、 法规 关于 道路 规定 的 , 警告 警告 元 元 元 二 的 , , ,
九十 一条 饮酒 后 驾驶 机动车 , 处 暂扣 六个月 机动车 证 , 并处 并处 千元 二 千元 千元 罚款 , , , , ,的 , 处 十 日 以下 拘留 , 并处 一 千元 以上 千元 以下 罚款 罚款 ,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的 , 由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门 约束 至 , 吊销 吊销 机动车 证 依法 追究 追究 ; 内 不得 取得 取得
饮酒 后 驾驶 营运 机动车 的 , 十五 日 拘留 , 并处 千元 罚款 罚款 , 机动车 驾驶 , , 五年 重新 重新
醉酒 驾驶 营运 机动车 的 , 由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酒醒 酒醒 , 吊销 机动车 证 依法 依法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证 证 证 证 证 证机动车。
后 或者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 构成 犯罪 , 依法 追究 追究 刑事责任 并由 机关 交通 交通 部门 取得 取得 取得 取得 取得
公路 客运 车辆 超过 超过 额定 的 , 处 二 百元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超过 额定 乘员 乘员 二十 处 处 处罚款。
机动车 超过 核定 载 质量 的 处 二 百元 以上 以下 以下 罚款 ; 超过 载 百分之 百分之 百分之 或者 千元 五百元以上 千元 千元
有 前 两款 行为 的 , 由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机动车 至 违法 状态
运输 单位 的 车辆 本条 本条 第一 、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形 经 处罚 处罚 不 , 对 直接 直接 的 处 五 以上 以下
第 九十 三条 对 违反 道路 交通安全 、 法规 关于 机动车 、 临时 停车 停车 规定 , 可以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并 口头 警告 警告
机动车 驾驶 人 不在 现场 或者 虽 现场 但 拒绝 立即 , 妨碍 其他 车辆 行人 通行 , , 二十 二十 妨碍 妨碍 妨碍 妨碍 妨碍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指定 的 停放。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拖车 拖车 不得 当事人 收取 费用 , 并 应当 告知 当事人
因 采取 不 正确 的 方法 拖车 造成 机动车 损坏 的 , 依法 承担 补偿 补偿 责任
第九 十四 条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实施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国务院 价格 价格 主管 核定 的 标准 标准 费用 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不 不 按照 国家 安全 技术 标准 , , 出具 虚假 虚假 结果 由 由 机关 机关 机关 其 撤销 以上 依法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十五 条 上 行驶 行驶 的 未 悬挂 机动车 号牌 放置 放置 检验 合格 、 保险 , , 或者 未 扣留 公安 公安 扣留 部门当事人 提供 相应 的 、 、 标志 补办 相应 手续 , 可以 依照 本法 第九 的 的 处罚 处罚。 当事人 当事人 退还 退还 退还 应当
故意 遮挡 、 污损 或者 不 按 安装 机动车 机动车 号牌 , 依照 本法 第九 十条 十条 规定 予以 予以。
第九 十六 条 伪造 、 变造 或者 伪造 、 变造 的 证书 证书 、 号牌 行驶 证 驾驶 驾驶 的 由 处 收缴 收缴 处 处拘留 , 并处 二 千元 以上 五 千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伪造 、 变造 或者 使用 伪造 、 的 检验 合格 标志 标志 标志 的 , 由 机关 管理 管理 予以 予以 千元 日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使用 其他 车辆 的 机动车 登记 证书 号牌 、 行驶 证 检验 合格 标志 、 标志 的 由 由 机关 机关 五 五 五 五 五
当事人 提供 相应 的 合法 证明 或者 补办 相应 手续 的 , 应当 退还 机动车 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 安装 警报器 、 标志 灯具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强制 强制 拆除 予以 收缴 , 并处 二 百元 二 千元
第九 十八 条 机动车 、 、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规定 投保 第三者 责任 强制 保险 , ,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管理 责任 责任 责任 投保缴纳 的 保险费 的 二倍 罚款。
依照 前款 缴纳 的 罚款 全部 纳入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罚款 二 罚款 罚款
(一) 未 取得 机动车 驾驶 、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被 吊销 或者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被 暂扣 期间 驾驶 机动车 机动车 的
(二) 将 机动车 交由 未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证 机动车 驾驶 证 被 吊销 吊销 暂扣 的 人 驾驶 驾驶 的
(三) 造成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四) 机动车 行驶 超过 规定 时速 百分之 五十 的 ;
(五) 强迫 机动车 驾驶 人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 法规 机动车 安全 安全 驾驶 要求 机动车 , 造成 交通事故 , 尚不
(六) 违反 交通 管制 的 规定 强行 通行 , 不 听 的 的
(七) 故意 损毁 、 移动 、 涂改 交通 设施 , 危害 后果 , 尚不 尚不 犯罪 犯罪 ;
(八) 非法 拦截 、 扣留 车辆 , , 不 劝阻 , 造成 交通 严重 严重 或者 较大 财产 损失 损失 的
人 有 前款 第二 项 、 情形 之一 的 , 并处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驾驶 有 第一 项 项 第三 之一 之一 之一 之一 之一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第一 百 条 驾驶 拼装 的 机动车 已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上 道路 道路 行驶 ,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予以 予以
对 驾驶 前款 所列 机动车 上 道路 的 驾驶 人 , 处 二 百元 以上 二 以下 罚款 , 并 吊销
出售 已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机动车 , 没收 违法 所得 , 销售 金额 金额 等额 罚款 , 对该 机动车 依照 本条 款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道路 法律 法律 、 的 规定 , 发生 重大 , 构成 构成 犯罪 , 依法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交通 机动车 机动车 吊销
造成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的 , 由 机关 机关 交通 管理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证 , , 终生 不得 取得 取得
第一百零 二条 对 六个月 发生 发生 二次 特大 交通事故 负有 主要 或者 全部 责任 的 的 运输 由 由 由 机关 机动车 消除 消除 消除 的上 道路 行驶。
第一百零 三条 国家 机动车 主管 主管 部门 按照 机动车 国家 安全 标准 严格 审查 , 不合格 不合格 投入 投入 生产 的 的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处分。
机动车 生产 企业 经 国家 机动车 产品 部门 许可 生产 的 , , 不 执行 国家 安全 标准 标准 不 不 质量 质量 质量 的 的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 质量 法》 的 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擅自 生产 、 销售 未经 国家 机动车 主管 部门 许可 生产 型 型 的 , 没收 生产 销售 销售 机动车 机动车 ; 价值 ; ;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吊销 营业 执照 , 没有 营业 执照 的 , 查封 查封
生产 、 销售 拼装 的 机动车 或者 、 销售 销售 擅自 的 机动车 的 , , 依照 第三款 的 规定 处罚 处罚
有 本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四款 违法行为 , 生产 或者 销售 符合 机动车 机动车 国家 技术 标准 机动车 机动车 , 的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未经 批准 , 擅自 挖掘 、 占用 道路 施工 其他 影响 影响 道路 活动 的 由 由 主管 主管 致使 致使 致使 致使 致使车辆 及 其他 财产 遭受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有 前款 行为 , 影响 道路 交通安全 的 , ,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责令 责令 违法行为 , 迅速 恢复 恢复 交通
第一百零 五条 道路 施工 或者 或者 道路 损毁 , 未 及时 标志 标志 、 未 未 防护 或者 或者 设置 设置 设置 交通 变更 线 及时交通 标 线 而 没有 及时 变更 致使 通行 的 人员 、 及 其他 其他 财产 损失 的 负有 负有 相关 单位 应当 应当
第一百零 六条 在 道路 两侧 及 隔离 种植 树木 、 其他 设置 广告 广告 牌 管线 等 遮挡 遮挡 、 、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 交通人 排除 妨碍 ; 拒不 执行 的 处 二 百元 以上 二 以下 罚款 罚款 , 并 排除 妨碍 , 所需 费用 由
第一百零 七 条 对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予以 警告 、 二 百元 罚款 , , 交通警察 当场 作出 处罚 决定 决定 出具 出具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载明 载明 当事人 违法 事实 、 行政 处罚 依据 、 、 处罚 、 时间 地点 地点 以及 , 签名 签名 人员
第一百零 八 条 当事人 应当 自 收到 的 的 行政 处罚 书 之 日 起 十五 十五 , 到 的 的
对 行人 、 乘车 人和 非 机动车 人 的 的 罚款 当事人 无 异议 的 的 , 当场 予以 收缴 罚款 罚款
罚款 应当 开具 省 自治区 自治区 、 财政 部门 统一 制 的 罚款 收据 收据 ; 出具 部门 统一 统一 发 有权 有权 有权 缴纳
九 条 当事人 不 不 履行 处罚 决定 的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一) 到期 不 缴纳 的 的 , 每日 按 罚款 数额 的 百分之 三 加 处 罚款 ;
(二)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一 百一 十条 执行 的 的 交通警察 应当 对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给予 暂扣 暂扣 或者 机动车 处罚 处罚 处罚 , , , 在 二十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处理。
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人 应当 在 十五 到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接受 处理 处理。 逾期 未 接受 处理 的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暂扣 或者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证 的 应当 出具 行政 处罚 处罚 决定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对 违反 本法 予以 拘留 的 行政 处罚 由县 、 、 市 、 公安 分局 或者 相当于 县 的 公安
百一 十二 条 机关 机关 交通 部门 扣留 机动车 、 机动车 , 应当 当场 当场 凭证 并 告知 告知 当事人 期限 交通 管理 部门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对 被 扣留 的 车辆 应当 妥善 保管 不得 使用 使用
逾期 不 来 接受 处理 , 并且 公告 三个月 三个月 仍不 来 处理 的 , , 对 的 车辆 依法 处理 处理
百一 十三 条 暂扣 机动车 驾驶 的 期限 从 处罚 生效 之 日 起 起 处罚 决定 生效 生效 先予 折抵 折抵 折抵 折抵 折抵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证 后 重新 申请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证 期限 , 按照 机动车 机动车 驾驶 管理 规定 规定。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根据 交通 技术 记录 资料 , 可以 违法 的 所有人 所有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百一 十五 条 交通警察 有 下列 之一 的 处分 处分 处分:
(一) 为 不 符合 法定 的 机动车 机动车 发放 登记 证书 、 号牌 、 、 证 、 检验 合格 标志 标志 的
(二) 批准 不 符合 法定 的 机动车 安装 、 使用 、 消防车 消防车 、 、 救险 车 车 警报器 标志 灯具 喷涂 喷涂
(三) 为 不 符合 驾驶 条件 、 、 未经 或者 考试 不合格 人员 发放 发放 驾驶 证 证 ;
(四) 不 罚款 罚款 决定 罚款 收缴 分离 制度 或者 按 规定 规定 将 的 费用 、 、 的 没收 全部 所得 国库
(五)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学校 学校 或者 驾驶 培训班 机动车 修理 厂 或者 或者 停车场 等 经营 活动 的 的
(六) 利用 职务 上 的 便利 收受 他人 财物 或者 谋取 利益 的 的
(七) 违法 扣留 车辆 、 机动车 行驶 证 、 驾驶 、 车辆 号牌 号牌 的
(八) 使用 依法 扣留 的 车辆 的 ;
(九) 当场 收取 罚款 不 开具 罚款 收据 或者 不 填写 罚款 额 额 的
(十) 徇私舞弊 , 不公正 处理 交通事故 的 ;
(十一) 故意 刁难 , 拖延 办理 机动车 牌证 的 ;
(十二) 非 执行 紧急 任务 时 使用 警报器 、 标志 灯具 的
(十三) 违反 规定 拦截 、 检查 正常 行驶 的 车辆 的 ;
(十四) 非 执行 紧急 公务 时 拦截 搭乘 机动车 的
(十五)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有 前款 行为 之一 的 , 对 负责 的 的 主管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本法 本法 第一 十五 条 的 规定 给予 交通警察 行政 行政 处分 , 行政 行政 行政 处分 执行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依照 本法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的 规定 , 交通警察 受到 降级 撤职 行政 处分 处分 的 可以 予以 予以。
交通警察 受到 开除 处分 或者 被 辞退 , 应当 应当 取消 ; 受到 撤职 以下 行政 行政 的 交通警察 , 应当 降低 降低 警衔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交通警察 利用 职权 占有 公共 财物 , 索取 收受 贿赂 贿赂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构成 犯罪 , 依法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及其 交通警察 有 第一 百一 十五 十五 条 之一 之一 给 给 造成 的 , 依法
第八 章 附 则
百一 十九 条 本法 中 下列 的 含义:
) 一) 道路 , , 是 公路 、 城市 和 在 单位 管辖 管辖 社会 机动车 机动车 通行 , 停车场 用于 用于 用于 用于
) 二) "车辆" , 是 指 机动车 和 非 机动车。
) 三) 机动车 机动车 , 是 以 动力 装置 或者 , 上 上 道路 供 人员 乘 用 运送 专项 专项 专项 的 轮式
) 四) 非 非 , 指 以 人力 或者 , 上 道路 道路 的 以及 以及 以及 动力 质量 质量 国家 国家 国家 标准 的车 、 电动 自行车 等 交通工具。
) 五) 交通事故 , , 是 车辆 在 道路 因 或者 或者 意外 造成 人身 伤亡 财产 财产 损失 的 的 的 事件
第一 百二 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中国 人民 部队 在 编 机动车 、 在 编 编 机动车 以及 驾驶 人 人 工作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武装警察 有关部门
百 二十 一条 对 上 道路 的 拖拉机 , 由 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行使 第八 第八 第八 、 第二十 条 第二十 第二十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管理 职权。
农业 (农业 机械 主管 主管 部门 前款 规定 行使 职权 遵守 遵守 本法 有关 , 并 公安 公安 机关 交通 追究 的 的 追究 有关
本法 施行 前 由 农业 (农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发放 机动车 牌证 , , 在 施行 后 继续 有效 有效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国家 对 入境 的 境外 机动车 的 道路 交通安全 统一 管理 管理
百 二十 三条 、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根据 本 地区 的 情况 , 在 在 规定 具体 具体 具体
第一 百 二十 本法 本法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