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החוק נגד הפרדה של סין (2005)

חוק נגד הפרדה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קונגרס העם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מר 14, 2005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מר 14, 2005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משפט חוקתי עניינים הנוגעים להונג קונג, מקאו וטייוואן

עורך / ים CJ משקיפה

חוק נגד הפרדה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 促进 祖国 统一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维护 国家 主权 领土 完整 ,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利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一个 中国 , 的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家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台湾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是 是 实现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同胞 的 的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 尽 最大 的 努力 ,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人员 往来 往来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的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谈判 :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的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的 的 的 ,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国家 得 采取 非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全国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实施 时 , 国家 尽 可能 保护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 , 减少 损失 同时 同时 , 依法 依法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תרגום לאנגלית זה מקורו באתר הרשמי של משרד החוץ של PRC). בעתיד הקרוב, גרסה אנגלית מדויקת יותר שתורגמה על ידינו תהיה זמינה בפורטל החוקים של סי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