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חוק הסיוע המשפטי של סין (2021)

法律 援助 法

סוג החוקים חוק

הגוף המנפק הוועדה הקבועה של הקונגרס העממי הלאומי

תאריך הכרזה אוגוסט 20, 2021

תאריך אפקטיבי יאן 01, 2022

מצב תוקף תקף

היקף היישום ארצי

נושאים) מקצוע חוקי

עורך / ים הואנג ינלינג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援助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和 促进 法律 工作 , 保障 公民 有关 当事人 的 的 合法 , 保障 正确 正确 , 社会 公平 公平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援助 援助 , 国家 建立 的 为 公民 公民 和 符合 符合 条件 当事人 当事人 提供 提供 提供 服务 法律 法律 公共
第三 条 法律 援助 坚持 坚持 中国 领导 , 坚持 以 为 中心 , , 尊重 保障 遵循 遵循 遵循 公开 , 保障 保障 保障 保障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援助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发展 规划 规划 、 公共 服务 , , 法律 法律 与 与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法律 法律 援助 体系 , 将 法律 相关 经费 列入 列入 本 政府 , 建立 建立 动态 促进 促进 促进 促进 促进
第五 条 国务院 司法 部门 部门 指导 监督 全国 的 ​​法律 援助。 县级 县级 以上 司法 行政 部门 部门 、 行政 行政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法律 援助 提供 支持 和 和 保障
第六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机关 应当 在 各自 职责 内 保障 保障 当事人 获得 法律 援助 , 为 法律 人员 开展
第七 条 律师 协会 应当 指导 和 支持 律师 事务所 、 律师 法律 援助 工作。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群团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 组织 在 司法 行政 部门 部门 下 , 依法 提供 法律 法律 援助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社会 力量 , , 依法 捐赠 方式 为 为 援助 , , , , ,
第十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开展 经常 性 的 法律 宣传 教育 , 普及 法律 援助 知识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法律 援助 公益 宣传 , 并 加强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 对 在 法律 援助 工作 做出 突出 突出 贡献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按照 规定 给予 表彰 、 、 奖励
第二 章 机构 和 人员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应当 设立 法律 援助 法律 法律 援助 机构 组织 实施 援助 援助 , , 律师 律师 律师 、 、援助 人员 提供 法律 援助 , 支付 法律 援助 补贴 补贴
第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根据 工作 , 可以 安排 本 律师 律师 资格 或者 或者 职业 工作 工作 提供 提供 法律 或者 或者 就近 法律
第十四 条 法律 援助 可以 可以 在 、 人民 检察院 和 看守所 场所 派驻 派驻 值班 依法 为 没有 没有 的 人 人 被告人
第十五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可以 通过 采购 等 等 方式 择优 选择 律师 事务所 等 等 机构 机构 受援人 提供
第十六 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法律 所 、 、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负有 负有 提供 法律 援助 的 的 义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法律 服务 所 支持 和 和 保障 所 律师 、 基层 法律 法律 工作者 履行 法律 援助 援助 义务
第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和 规范 法律 志愿 服务 服务 ; 符合 条件 的 个人 作为 作为 志愿者 志愿者 依法 依法
高等院校 、 科研 机构 组织 组织 从事 教育 、 研究 工作 和 和 法学 专业 作为 法律 志愿者 志愿者 , 在 提供 提供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援助 志愿者 具体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规定 规定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法律 服务 依法 跨 区域 流动 , 鼓励 和 和 支持 事务所 律师 、 、 援助 地区 地区 地区 地区 地区
第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依法 职责 , 及时 为 受援人 提供 符合 标准 的 法律 服务 , 维护 受援人
第二十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恪守 职业 道德 和 执业 纪律 , 不得 受援人 收取 收取 任何 财物
第二十 一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 法律 人员 对 提供 法律 援助 中 知悉 知悉 的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应当
第三 章 形式 和 范围
二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可以 组织 援助 援助 依法 服务 服务 服务
(一) 法律 咨询 ;
(二) 代 拟 法律 文书 ;
(三) 刑事 辩护 与 代理 ;
(四) 民事案件 、 行政 案件 、 国家 赔偿 案件 的 诉讼 及 非 非 诉讼 代理
(五) 值班 律师 法律 帮助 ;
(六) 劳动 争议 调解 与 仲裁 代理 ;
(七)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形式。
第二十 三条 法律 援助 应当 应当 通过 窗口 、 电话 、 等 多种 方式 提供 咨询 咨询 提示 提示 当事人 享有 享有 和 和 和 的
四条 刑事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 被告人 因 经济 困难 其他 原因 原因 没有 的 , 本人 本人 近 亲属 申请 申请 申请
五条 刑事 案件 犯罪 犯罪 、 、 属于 属于 , , 没有 没有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一) 未成年 人 ;
(二) 视力 、 听力 、 言语 残疾人 ;
(三) 不能 完全 辨认 自己 行为 的 成年人 成年人
(四)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 死刑 的 人 ;
(五)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死刑 复核 案件 被告人 ;
(六) 缺席 审判 案件 的 被告人 ;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人员。
其他 适用 普通 程序 审理 的 刑事 , 被告人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可以 援助 援助 指派 律师
第二十 六条 对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死刑 的 人 , 复核 复核 案件 的 的 , 机构 机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相关 , , 三年 相关律师 担任 辩护人。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通知 法律 援助 指派 律师 律师 担任 , 不得 限制 限制 损害 犯罪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第二 十八 条 强制 医疗 案件 的 申请人 或者 被告人 没有 委托 代理人 的 的 , 应当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为其 提供
十九 条 刑事 公诉 案件 的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 刑事 自诉 自诉 案件 自诉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刑事 因 因 因 因 因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 法律 援助 机构 申请 法律 援助。
十条 值班 律师 应当 依法 为 辩护人 的 犯罪 嫌疑 、 被告人 提供 提供 法律 、 选择 建议 建议 申请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下列 事项 的 当事人 , 因 困难 没有 委托代理人 的 援助 向 援助 援助
(一) 依法 请求 国家 赔偿 ;
(二) 请求 给予 社会 保险 待遇 或者 社会 救助 ;
(三) 请求 发给 抚恤金 ;
(四) 请求 给付 赡养 费 、 抚养 费 、 扶养 费 ;
(五) 请求 确认 劳动 关系 或者 支付 劳动 报酬 ;
(六) 请求 认定 公民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行为 能力 能力
(七) 请求 工伤事故 、 交通事故 、 食品 药品 安全 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 损害 损害 赔偿
(八) 请求 环境污染 、 生态 破坏 损害 赔偿 赔偿
(九)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二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当事人 当事人 法律 限制 不受 限制 限制
(一)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为 维护 英雄 烈士 的 人格 权益
(二) 因 见义勇为 行为 主张 相关 民事 权益 权益
(三) 再审 改判 无罪 请求 国家 赔偿 ;
(四) 遭受 虐待 、 遗弃 或者 家庭 暴力 的 受害人 相关 权益 权益
(五)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 十三 条 当事人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生效 或者 决定 提出 申诉 再审 再审 , 人民法院 、 裁定 或者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辩护人 辩护人 本人 本人 本人 本人法律 援助 机构 申请 法律 援助。
第三 十四 条 经济 困难 的 标准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根据 本 本 行政 经济 状况 和 和 援助 需要 确定 并 并
第四 章 程序 和 实施
第三 十五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在 案件 或者 或者 相关 中 , 应当 及时 告知 有关 有权 依法
第三 十六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事 案件 发现 有 有 本法 五条 款 、 、 十八 十八 日内 日内 日内 机构法律 援助 机构 收到 通知 后 , 在 在 三 日内 律师 并 通知 人民法院 、 、 检察院 、 公安 公安 机关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应当 保障 依法 提供 提供 法律 , 告知 辩护人 辩护人 犯罪 犯罪 犯罪 , 了解 案件 案件会见 等 提供 便利。
第三 十八 条 对 事项 事项 的 援助 , 由 申请人 机关 所在地 所在地 的 的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对 对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事由提出 申请。
十九 条 被 的 的 犯罪 人 、 被告人 、 , 以及 以及 强制 戒毒 人员 提出 提出 提出 法律 申请 申请 申请 将 将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通过 值班 提出 代理 、 刑事 等 法律 援助 援助 申请 , 值班 应当 应当 在 小时 申请 申请 法律
第四 十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法律 法律 援助 的 可以 由其 代为 代为 提出 申请。 、 合法 合法 合法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可以 代为 提出 法律 援助 申请 申请
被 羁押 的 犯罪 嫌疑 人 、 、 服刑 人员 , 以及 隔离 隔离 戒毒 人员 , 由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提出 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 经济 困难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 申请人 应当 如实 经济 困难 状况。
法律 援助 机构 核查 申请人 的 经济 状况 状况 , 可以 信息 共享 查询 , 或者 或者 申请人 进行 个人 诚信 诚信 承诺
法律 援助 机构 开展 核查 工作 , 、 、 单位 、 村民 、 居民委员会 和 和 个人 予以 配合
十二 条 法律 援助 申请人 有 证明 证明 下列 人员 状况 状况 状况
(一) 无 固定 生活 来源 的 未成年 人 、 老年人 残疾人 等 特定 特定 群体
(二) 社会 救助 、 司法 救助 或者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
(三) 申请 支付 劳动 报酬 或者 请求 工伤事故 人身 损害 的 进城 务工 务工 人员
(四)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人员。
第四 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收到 法律 援助 申请 起 七日 七日 内 审查 是否 是否 是否 法律 法律 的 的 的 日 日为 受援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 决定 给予 法律 法律 援助 , 应当 书面 告知 申请人 申请人 并 说明 说明。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告知 申请人 申请人 需要 的 或者 要求 要求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视为
十四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收到 援助 申请 后 , 下列 下列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一) 距 法定 时效 或者 届满 届满 不足 七日 需要 及时 提起 诉讼 或者 或者 仲裁 、 行政 行政 复议
(二) 需要 立即 申请 财产 保全 、 证据 保全 或者 先予 执行
(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法律 援助 机构 先行 提供 法律 援助 的 , 受援人 应当 及时 有关 手续 , , 有关 有关
第四 十五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为 、 残疾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 , 应当 根据 情况 提供 无障碍 设施 设备
法律 法规 对 向 特定 群体 提供 法律 援助 有 其他 特别 规定 , 依照 依照 其 规定
第四 十六 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接受 后 后 ,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拖延 或者 或者 终止 法律 援助 援助。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通报 通报 法律 援助 事项 情况 , 不得 不得 损害 合法 权益
第四 十七 条 受援人 应当 向 法律 人员 如实 陈述 与 援助 事项 有关 有关 的 , 及时 证据 证据 , 、 配合 配合
十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法律 援助 决定 决定 决定
(一) 受援人 以 欺骗 或者 其他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法律 援助 ;
(二) 受援人 故意 隐瞒 与 案件 有关 的 重要 事实 提供 虚假 证据 ;
(三) 受援人 利用 法律 援助 从事 违法 活动 活动
(四) 受援人 的 经济 状况 发生 变化 , 不再 符合 援助 条件 条件
(五) 案件 终止 审理 或者 已经 被 撤销 撤销
(六) 受援人 自行 委托 律师 或者 其他 代理人 代理人
(七) 受援人 有 正当 理由 要求 终止 法律 援助 ;
(八)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法律 援助 人员 发现 有 前款 规定 情形 的 , 应当 及时 法律 援助 机构 报告 报告
十九 条 申请人 受援人 受援人 对 援助 机构 不予 法律 、 终止 法律 援助 援助 决定 异议 的 的 , 设立 的 司法 行政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异议 日 起 五 日内 进行 , , 作出 维持 法律 机构 决定 或者 责令 法律 机构 改正
申请人 、 受援人 对 司法 行政 部门 法律 援助 援助 机构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依法 复议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行政 诉讼
第五 十条 法律 援助 办理 办理 结束 , 法律 援助 人员 及时 向 法律 法律 援助 报告 提交 有关 有关 文书 情况 情况 情况 等
第五 章 保障 和 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加强 法律 援助 信息 化 , 促进 促进 司法 部门 与 司法机关 及 其他 其他 实现 信息 共享 和 工作 工作 协同
第五 十二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及时 法律 援助 人员 支付 法律 援助 补贴
法律 援助 补贴 的 , , 由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部门 会同 会同 同级 部门 根据 当地 当地 发展 发展 发展 承办 承办 确定 等
法律 援助 补贴 免征 增值税 和 个人 所得税。
第 五十 三条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情况 受援人 缓 收 、 或者 免收 诉讼 诉讼 费用 对 法律 人员 人员 相关 等 费用 费用
公证 机构 、 司法 鉴定 机构 应当 对 受援人 减收 或者 免收 费 、 鉴定 鉴定 费
第 五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司法 部门 应当 有计划地对 法律 援助 进行 进行 培训 , 提高 援助 人员 的 专业 素质
第五 十五 条 受援人 向 向 法律 机构 、 法律 援助 法律 法律 援助 事项 情况 情况 援助 援助 、 、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请求 法律 援助 机构 更换 法律 援助 人员。
十六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法律 援助 工作 投诉 制度 ; 接到 接到 投诉 , 依照 有关 有关 受理 人 人 人 人 人
第五 十七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对 法律 援助 服务 监督 , 制定 制定 法律 服务 质量 , , 第三方 等 方式 方式
第五 十八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 援助 机构 应当 建立 法律 信息 公开 公开 制度 定期 社会 公布 公布 援助 援助 结果 结果 结果 接受
第五 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运用 庭审 旁听 、 案卷 、 征询 征询 司法机关 和 受援人 受援人 等 措施 , 援助 援助
第六 十条 律师 协会 将 将 律师 、 律师 履行 法律 的 的 情况 纳入 考核 内容 对 对 拒不 履行 规定 事务所 事务所 规定 依照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工作 工作 人员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设立 设立 该 法律 机构 的 行政 行政 部门 责令 责令 责令 ; ; ;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给予 给予:
(一) 拒绝 为 符合 法律 条件 的 人员 提供 法律 , 或者 或者 故意 不 符合 法律 援助 条件 的 提供
(二) 指派 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人员 提供 法律 援助 ;
(三) 收取 受援人 财物 ;
(四) 从事 有偿 法律 服务 ;
(五) 侵占 、 私分 、 挪用 法律 援助 经费 ;
(六) 泄露 法律 援助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秘密 和 和 个人 隐私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二 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服务 所有 下列 情形 , , 处罚 处罚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接受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指派
二) 接受 指派 后 , 及时 安排 本 所 、 基层 法律 服务 办理 办理 事项 事项 拒绝 拒绝 和 办理 和 和 和
(三) 纵容 或者 放任 本 律师 、 、 基层 服务 工作者 怠于 履行 法律 法律 或者 或者 终止 提供
(四)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三 条 律师 、 基层 法律 工作者 有 下列 情形 , , 处罚 处罚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履行 法律 援助 义务 或者 怠于 履行 援助 义务 义务
(二) 擅自 终止 提供 法律 援助 ;
(三) 收取 受援人 财物 ;
(四) 泄露 法律 援助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秘密 和 和 个人 隐私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六 十四 条 受援人 欺骗 欺骗 或者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法律 的 , 由 由 司法 部门 其 支付 支付 实施 三 三 三 以下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 规定 规定 , 法律 援助 名义 提供 服务 并 谋取 谋取 利益 , 行政 行政 行政 部门 ,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十六 条 国家 及其 及其 工作 在 法律 援助 工作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 的 对 直接 直接 负责 人员 人员 , 依法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工会 、 共产 主义 、 妇女 联合会 、 残疾人 等 群团 群团 组织 开展 援助 工作 , 参照 适用 本法
第六 十九 条 对 和 和 无国籍 提供 法律 援助 , 有 规定 规定 的 适用 规定 ; ; 法律 法律 法律 或者 或者 按照 或者法 的 相关 规定。
第七 十条 对 军人 军属 提供 法律 的 的 具体 办法 , 国务院 和 中央 中央 军事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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