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援助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和 促进 法律 工作 , 保障 公民 有关 当事人 的 的 合法 , 保障 正确 正确 , 社会 公平 公平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援助 援助 , 国家 建立 的 为 公民 公民 和 符合 符合 条件 当事人 当事人 提供 提供 提供 服务 法律 法律 公共
第三 条 法律 援助 坚持 坚持 中国 领导 , 坚持 以 为 中心 , , 尊重 保障 遵循 遵循 遵循 公开 , 保障 保障 保障 保障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援助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发展 规划 规划 、 公共 服务 , , 法律 法律 与 与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法律 法律 援助 体系 , 将 法律 相关 经费 列入 列入 本 政府 , 建立 建立 动态 促进 促进 促进 促进 促进
第五 条 国务院 司法 部门 部门 指导 监督 全国 的 法律 援助。 县级 县级 以上 司法 行政 部门 部门 、 行政 行政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法律 援助 提供 支持 和 和 保障
第六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机关 应当 在 各自 职责 内 保障 保障 当事人 获得 法律 援助 , 为 法律 人员 开展
第七 条 律师 协会 应当 指导 和 支持 律师 事务所 、 律师 法律 援助 工作。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群团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 组织 在 司法 行政 部门 部门 下 , 依法 提供 法律 法律 援助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社会 力量 , , 依法 捐赠 方式 为 为 援助 , , , , ,
第十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开展 经常 性 的 法律 宣传 教育 , 普及 法律 援助 知识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法律 援助 公益 宣传 , 并 加强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 对 在 法律 援助 工作 做出 突出 突出 贡献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按照 规定 给予 表彰 、 、 奖励
第二 章 机构 和 人员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应当 设立 法律 援助 法律 法律 援助 机构 组织 实施 援助 援助 , , 律师 律师 律师 、 、援助 人员 提供 法律 援助 , 支付 法律 援助 补贴 补贴
第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根据 工作 , 可以 安排 本 律师 律师 资格 或者 或者 职业 工作 工作 提供 提供 法律 或者 或者 就近 法律
第十四 条 法律 援助 可以 可以 在 、 人民 检察院 和 看守所 场所 派驻 派驻 值班 依法 为 没有 没有 的 人 人 被告人
第十五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可以 通过 采购 等 等 方式 择优 选择 律师 事务所 等 等 机构 机构 受援人 提供
第十六 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法律 所 、 、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负有 负有 提供 法律 援助 的 的 义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法律 服务 所 支持 和 和 保障 所 律师 、 基层 法律 法律 工作者 履行 法律 援助 援助 义务
第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和 规范 法律 志愿 服务 服务 ; 符合 条件 的 个人 作为 作为 志愿者 志愿者 依法 依法
高等院校 、 科研 机构 组织 组织 从事 教育 、 研究 工作 和 和 法学 专业 作为 法律 志愿者 志愿者 , 在 提供 提供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援助 志愿者 具体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规定 规定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法律 服务 依法 跨 区域 流动 , 鼓励 和 和 支持 事务所 律师 、 、 援助 地区 地区 地区 地区 地区
第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依法 职责 , 及时 为 受援人 提供 符合 标准 的 法律 服务 , 维护 受援人
第二十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恪守 职业 道德 和 执业 纪律 , 不得 受援人 收取 收取 任何 财物
第二十 一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 法律 人员 对 提供 法律 援助 中 知悉 知悉 的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应当
第三 章 形式 和 范围
二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可以 组织 援助 援助 依法 服务 服务 服务
(一) 法律 咨询 ;
(二) 代 拟 法律 文书 ;
(三) 刑事 辩护 与 代理 ;
(四) 民事案件 、 行政 案件 、 国家 赔偿 案件 的 诉讼 及 非 非 诉讼 代理
(五) 值班 律师 法律 帮助 ;
(六) 劳动 争议 调解 与 仲裁 代理 ;
(七)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形式。
第二十 三条 法律 援助 应当 应当 通过 窗口 、 电话 、 等 多种 方式 提供 咨询 咨询 提示 提示 当事人 享有 享有 和 和 和 的
四条 刑事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 被告人 因 经济 困难 其他 原因 原因 没有 的 , 本人 本人 近 亲属 申请 申请 申请
五条 刑事 案件 犯罪 犯罪 、 、 属于 属于 , , 没有 没有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一) 未成年 人 ;
(二) 视力 、 听力 、 言语 残疾人 ;
(三) 不能 完全 辨认 自己 行为 的 成年人 成年人
(四)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 死刑 的 人 ;
(五)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死刑 复核 案件 被告人 ;
(六) 缺席 审判 案件 的 被告人 ;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人员。
其他 适用 普通 程序 审理 的 刑事 , 被告人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可以 援助 援助 指派 律师
第二十 六条 对 可能 被 判处 无期徒刑 死刑 的 人 , 复核 复核 案件 的 的 , 机构 机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相关 , , 三年 相关律师 担任 辩护人。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通知 法律 援助 指派 律师 律师 担任 , 不得 限制 限制 损害 犯罪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第二 十八 条 强制 医疗 案件 的 申请人 或者 被告人 没有 委托 代理人 的 的 , 应当 通知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为其 提供
十九 条 刑事 公诉 案件 的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 刑事 自诉 自诉 案件 自诉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刑事 因 因 因 因 因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 法律 援助 机构 申请 法律 援助。
十条 值班 律师 应当 依法 为 辩护人 的 犯罪 嫌疑 、 被告人 提供 提供 法律 、 选择 建议 建议 申请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下列 事项 的 当事人 , 因 困难 没有 委托代理人 的 援助 向 援助 援助
(一) 依法 请求 国家 赔偿 ;
(二) 请求 给予 社会 保险 待遇 或者 社会 救助 ;
(三) 请求 发给 抚恤金 ;
(四) 请求 给付 赡养 费 、 抚养 费 、 扶养 费 ;
(五) 请求 确认 劳动 关系 或者 支付 劳动 报酬 ;
(六) 请求 认定 公民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行为 能力 能力
(七) 请求 工伤事故 、 交通事故 、 食品 药品 安全 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 损害 损害 赔偿
(八) 请求 环境污染 、 生态 破坏 损害 赔偿 赔偿
(九)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二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当事人 当事人 法律 限制 不受 限制 限制
(一)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为 维护 英雄 烈士 的 人格 权益
(二) 因 见义勇为 行为 主张 相关 民事 权益 权益
(三) 再审 改判 无罪 请求 国家 赔偿 ;
(四) 遭受 虐待 、 遗弃 或者 家庭 暴力 的 受害人 相关 权益 权益
(五)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 十三 条 当事人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生效 或者 决定 提出 申诉 再审 再审 , 人民法院 、 裁定 或者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辩护人 辩护人 本人 本人 本人 本人法律 援助 机构 申请 法律 援助。
第三 十四 条 经济 困难 的 标准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根据 本 本 行政 经济 状况 和 和 援助 需要 确定 并 并
第四 章 程序 和 实施
第三 十五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在 案件 或者 或者 相关 中 , 应当 及时 告知 有关 有权 依法
第三 十六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事 案件 发现 有 有 本法 五条 款 、 、 十八 十八 日内 日内 日内 机构法律 援助 机构 收到 通知 后 , 在 在 三 日内 律师 并 通知 人民法院 、 、 检察院 、 公安 公安 机关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应当 保障 依法 提供 提供 法律 , 告知 辩护人 辩护人 犯罪 犯罪 犯罪 , 了解 案件 案件会见 等 提供 便利。
第三 十八 条 对 事项 事项 的 援助 , 由 申请人 机关 所在地 所在地 的 的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对 对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事由提出 申请。
十九 条 被 的 的 犯罪 人 、 被告人 、 , 以及 以及 强制 戒毒 人员 提出 提出 提出 法律 申请 申请 申请 将 将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通过 值班 提出 代理 、 刑事 等 法律 援助 援助 申请 , 值班 应当 应当 在 小时 申请 申请 法律
第四 十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法律 法律 援助 的 可以 由其 代为 代为 提出 申请。 、 合法 合法 合法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可以 代为 提出 法律 援助 申请 申请
被 羁押 的 犯罪 嫌疑 人 、 、 服刑 人员 , 以及 隔离 隔离 戒毒 人员 , 由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近 亲属 提出 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 经济 困难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 申请人 应当 如实 经济 困难 状况。
法律 援助 机构 核查 申请人 的 经济 状况 状况 , 可以 信息 共享 查询 , 或者 或者 申请人 进行 个人 诚信 诚信 承诺
法律 援助 机构 开展 核查 工作 , 、 、 单位 、 村民 、 居民委员会 和 和 个人 予以 配合
十二 条 法律 援助 申请人 有 证明 证明 下列 人员 状况 状况 状况
(一) 无 固定 生活 来源 的 未成年 人 、 老年人 残疾人 等 特定 特定 群体
(二) 社会 救助 、 司法 救助 或者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
(三) 申请 支付 劳动 报酬 或者 请求 工伤事故 人身 损害 的 进城 务工 务工 人员
(四)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人员。
第四 十三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收到 法律 援助 申请 起 七日 七日 内 审查 是否 是否 是否 法律 法律 的 的 的 日 日为 受援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 决定 给予 法律 法律 援助 , 应当 书面 告知 申请人 申请人 并 说明 说明。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告知 申请人 申请人 需要 的 或者 要求 要求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视为
十四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收到 援助 申请 后 , 下列 下列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援助:
(一) 距 法定 时效 或者 届满 届满 不足 七日 需要 及时 提起 诉讼 或者 或者 仲裁 、 行政 行政 复议
(二) 需要 立即 申请 财产 保全 、 证据 保全 或者 先予 执行
(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法律 援助 机构 先行 提供 法律 援助 的 , 受援人 应当 及时 有关 手续 , , 有关 有关
第四 十五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为 、 残疾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 , 应当 根据 情况 提供 无障碍 设施 设备
法律 法规 对 向 特定 群体 提供 法律 援助 有 其他 特别 规定 , 依照 依照 其 规定
第四 十六 条 法律 援助 人员 接受 后 后 ,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拖延 或者 或者 终止 法律 援助 援助。
法律 援助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通报 通报 法律 援助 事项 情况 , 不得 不得 损害 合法 权益
第四 十七 条 受援人 应当 向 法律 人员 如实 陈述 与 援助 事项 有关 有关 的 , 及时 证据 证据 , 、 配合 配合
十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法律 援助 决定 决定 决定
(一) 受援人 以 欺骗 或者 其他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法律 援助 ;
(二) 受援人 故意 隐瞒 与 案件 有关 的 重要 事实 提供 虚假 证据 ;
(三) 受援人 利用 法律 援助 从事 违法 活动 活动
(四) 受援人 的 经济 状况 发生 变化 , 不再 符合 援助 条件 条件
(五) 案件 终止 审理 或者 已经 被 撤销 撤销
(六) 受援人 自行 委托 律师 或者 其他 代理人 代理人
(七) 受援人 有 正当 理由 要求 终止 法律 援助 ;
(八)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法律 援助 人员 发现 有 前款 规定 情形 的 , 应当 及时 法律 援助 机构 报告 报告
十九 条 申请人 受援人 受援人 对 援助 机构 不予 法律 、 终止 法律 援助 援助 决定 异议 的 的 , 设立 的 司法 行政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异议 日 起 五 日内 进行 , , 作出 维持 法律 机构 决定 或者 责令 法律 机构 改正
申请人 、 受援人 对 司法 行政 部门 法律 援助 援助 机构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依法 复议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行政 诉讼
第五 十条 法律 援助 办理 办理 结束 , 法律 援助 人员 及时 向 法律 法律 援助 报告 提交 有关 有关 文书 情况 情况 情况 等
第五 章 保障 和 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加强 法律 援助 信息 化 , 促进 促进 司法 部门 与 司法机关 及 其他 其他 实现 信息 共享 和 工作 工作 协同
第五 十二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及时 法律 援助 人员 支付 法律 援助 补贴
法律 援助 补贴 的 , , 由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部门 会同 会同 同级 部门 根据 当地 当地 发展 发展 发展 承办 承办 确定 等
法律 援助 补贴 免征 增值税 和 个人 所得税。
第 五十 三条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情况 受援人 缓 收 、 或者 免收 诉讼 诉讼 费用 对 法律 人员 人员 相关 等 费用 费用
公证 机构 、 司法 鉴定 机构 应当 对 受援人 减收 或者 免收 费 、 鉴定 鉴定 费
第 五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司法 部门 应当 有计划地对 法律 援助 进行 进行 培训 , 提高 援助 人员 的 专业 素质
第五 十五 条 受援人 向 向 法律 机构 、 法律 援助 法律 法律 援助 事项 情况 情况 援助 援助 、 、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请求 法律 援助 机构 更换 法律 援助 人员。
十六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法律 援助 工作 投诉 制度 ; 接到 接到 投诉 , 依照 有关 有关 受理 人 人 人 人 人
第五 十七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对 法律 援助 服务 监督 , 制定 制定 法律 服务 质量 , , 第三方 等 方式 方式
第五 十八 条 司法 行政 部门 、 援助 机构 应当 建立 法律 信息 公开 公开 制度 定期 社会 公布 公布 援助 援助 结果 结果 结果 接受
第五 十九 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运用 庭审 旁听 、 案卷 、 征询 征询 司法机关 和 受援人 受援人 等 措施 , 援助 援助
第六 十条 律师 协会 将 将 律师 、 律师 履行 法律 的 的 情况 纳入 考核 内容 对 对 拒不 履行 规定 事务所 事务所 规定 依照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 援助 机构 工作 工作 人员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设立 设立 该 法律 机构 的 行政 行政 部门 责令 责令 责令 ; ; ;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给予 给予:
(一) 拒绝 为 符合 法律 条件 的 人员 提供 法律 , 或者 或者 故意 不 符合 法律 援助 条件 的 提供
(二) 指派 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人员 提供 法律 援助 ;
(三) 收取 受援人 财物 ;
(四) 从事 有偿 法律 服务 ;
(五) 侵占 、 私分 、 挪用 法律 援助 经费 ;
(六) 泄露 法律 援助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秘密 和 和 个人 隐私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二 条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服务 所有 下列 情形 , , 处罚 处罚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接受 法律 援助 机构 指派 指派
二) 接受 指派 后 , 及时 安排 本 所 、 基层 法律 服务 办理 办理 事项 事项 拒绝 拒绝 和 办理 和 和 和
(三) 纵容 或者 放任 本 律师 、 、 基层 服务 工作者 怠于 履行 法律 法律 或者 或者 终止 提供
(四)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十三 条 律师 、 基层 法律 工作者 有 下列 情形 , , 处罚 处罚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履行 法律 援助 义务 或者 怠于 履行 援助 义务 义务
(二) 擅自 终止 提供 法律 援助 ;
(三) 收取 受援人 财物 ;
(四) 泄露 法律 援助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秘密 和 和 个人 隐私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六 十四 条 受援人 欺骗 欺骗 或者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法律 的 , 由 由 司法 部门 其 支付 支付 实施 三 三 三 以下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 规定 规定 , 法律 援助 名义 提供 服务 并 谋取 谋取 利益 , 行政 行政 行政 部门 ,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十六 条 国家 及其 及其 工作 在 法律 援助 工作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 的 对 直接 直接 负责 人员 人员 , 依法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工会 、 共产 主义 、 妇女 联合会 、 残疾人 等 群团 群团 组织 开展 援助 工作 , 参照 适用 本法
第六 十九 条 对 和 和 无国籍 提供 法律 援助 , 有 规定 规定 的 适用 规定 ; ; 法律 法律 法律 或者 或者 按照 或者法 的 相关 规定。
第七 十条 对 军人 军属 提供 法律 的 的 具体 办法 , 国务院 和 中央 中央 军事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