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תוכן עניינים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10.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基本 案情
优 铠 (上海) 机械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优 铠 公司) 是 一家 制造, 销售 优选 锯 产品 的 公司, 该 公司 主张 其 享有 "边 测量 边 锯切" 的 技术 秘密, 李某某, 周某 等 人从优 铠 公司 离职 后 成立 了 上海 路 启 机械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路 启 公司), 并 利用 优 铠 公司 的 技术 秘密 制造, 销售 优选 锯 产品. 寿光 市 鲁丽 木业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鲁丽公司) 使用 优选 锯 产品 亦 构成 侵权. 二审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组织 各方 当事人 进行 现场 勘验 并 进行 技术 比 对. 最高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根据 二审 勘验 的 实验 结果,被诉 侵权 产品 的 锯切 方式 和 结果 遵循 了 涉案 技术 秘密 的 工艺流程, 并且 实现 了 涉案 技术 秘密 的 技术 效果, 属于 侵害 技术 秘密 的 行为, 故 撤销 一审 判决, 判令 路 启 公司 停止 侵权, 赔偿经济 损失 及 合理 开支 600 万元. 同时, 针对 鲁丽 公司 无正当理由 毁损 人民法院 查封 证据 的 行为, 对 鲁丽 公司 作出 罚款 决定.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复杂 的 技术 事实 查明 与 法律 适用 问题, 通过 多次 庭审 逐步 明确 技术 秘密 的 实质 内涵, 借助 现场 勘验 手段 查明 侵权 事实, 合理 分配 举证 责任 减轻 权利 人 的 举证 负担, 充分 彰显 了 严惩不 诚信 行为, 维护 公平 竞争 秩序 的 司法 导向. 同时, 针对 当事人 毁损 重要 证据 的 行为 作出 的 罚款 决定 也 表明 了 人民法院 倡导 诚实 守信, 惩戒 失信, 构建 知识产权 诉讼 诚信 体系 的 司法 态度.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 案情
宁波 慈 星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慈星公 司) 认为 宁波 必 沃 纺织 机械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必 沃 公司) 违反 协议 约定, 利用 慈星公 司 要求 保密 的 技术 图纸 生产 横 机 设备 的 行为, 侵害 了慈星公 司 的 商业 秘密, 遂 诉至 法院.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针对 必 沃 公司 涉嫌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有关 事项 立案 侦查. 一审 法院 认为,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侦查 的 事实 涵盖 了 涉案 协议 和图纸 相关 内容, 故 裁定 移送 公安 机关 处理. 必 沃 公司 不服,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认为, 本案 系 慈星公 司 以 必 沃 公司 违反 合同 约定 为由 所 提起 的 合同 之 诉,系 技术 秘密 许可 使用 合同 法律 关系. 而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所 立案 侦查 的 必 沃 公司 涉嫌 商业 秘密 犯罪, 系 必 沃 公司 涉嫌 侵犯 慈星公 司 商业 秘密 的 侵权 法律 关系. 二者 所涉 法律 关系不同, 并非 基于 同一 法律 事实 所 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分别 涉及 经济 纠纷 和 涉嫌 经济 犯罪, 仅 是 二者 所涉 案件 事实 具有 重合 之 处. 一审 法院 应将 与 本案 有 牵连, 但 与 本案 不是 同一 法律关系 的 犯罪 嫌疑 线索, 材料 移送 浙江省 宁波 市 公安局, 但 也 应 继续 审理 本案 所涉 技术 秘密 许可 使用 合同 纠纷, 故 裁定 撤销 一审 裁定, 指令 一审 法院 审理.
【典型 意义
该案 深入 贯彻 中央 关于 保护 产权 及 保护 企业家 权益, 构建 良好 法治 营 商 环境 的 司法 政策 要求, 明确 了 商业 秘密 刑 民 交叉 案件 的 处理 原则, 既 避免 了 民事诉讼 当事人 以 涉嫌 犯罪 为由 干扰 民事诉讼 程序 的 正常 进行, 保证 民事案件 的 公正 和 及时 处理, 也 避免 了 公安 机关 以 经济 纠纷 为由 拒绝 刑事 立案, 导致 刑事责任 与 民事责任 混淆, 影响 司法 公正 和 权威.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VIP账号分时出租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基本 案情
北京 爱 奇 艺 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爱 奇 艺 公司) 是 爱 奇 艺 网 和 手机 端 爱 奇 艺 APP 的 经营 者, 用户 支付 相应 对 价 成为 爱 奇 艺 VIP 会员 后 能够 享受 跳过 广告 和 观看 VIP视频 等 会员 特权. 杭州 龙 魂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龙 魂 公司), 杭州 龙 境 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龙 境 公司) 通过 运营 的 "马上 玩" APP 对其 购买 的 爱 奇 艺 VIP 账号进行 分时 出租, 使 用户 无须 购买 爱 奇 艺 VIP 账号, 通过 云 流 化 技术 手段 即可 限制 爱 奇 艺 APP 部分 功能. 爱 奇 艺 公司 诉至 法院, 要求 消除 影响 并 赔偿 经济 损失 及 合理 开支 300万元. 一审 法院 认定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 的 涉案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判令 其 停止 侵权, 并 赔偿 爱 奇 艺 公司 经济 损失 及 合理 开支 共计 300 万元.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不服 一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 二审 认定,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 的 行为 妨碍 了 爱 奇 艺 公司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服务 的 正常 运行, 主观 恶意 明显. 龙 魂 公司, 龙 境 公司 运用网络 新 技术 向 社会 提供 新 产品 并非 基于 促进 行业 新 发展 的 需求, 该 行为 从 长远 来看 也 将 逐步 降低 市场 活力, 破坏 竞争 秩序 和 机制, 阻碍 网络 视频 市场 的 正常, 有序 发展, 并 最终 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绤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对 网络 环境 下 新型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进行 有效 规 制 的 典型 案例. 该案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对 互联网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合法 利益 的 有效 保护, 同时 也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对 创新 因素 的 考量. 本案明确 了 网络 视频 行业 中 新 商业 模式 的 合理 边界, 彰显 了 人民法院 促进 网络 平台 有序 发展, 激发 社会 创新 活力, 打造 公平 竞争 市场 环境 的 司法 导向.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抢购服务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
【基本 案情
上海 陆家嘴 国际 金融 资产 交易 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陆 金 所 公司) 是 知名 互联网 财富 管理 平台, 上海 陆 金 所 互联网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陆 金 服 公司) 是 其 全 资 子公司.两者 开设 金融 服务 网站 及 手机 应用 (以下 简称 涉案 平台), 债权 转让 产品 交易 是 其中 的 热门 服务. 为 抢购 债权 转让 产品, 网站 会员 需 经常 登录 涉案 平台, 频繁 刷新 关注 债权 转让 产品 信息. 西安 陆智 投 软件 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陆 智 投 公司) 提供 "陆 金 所 代购 工具" 软件, 用户 通过 安装 运行 该 软件, 无需 关注 涉案 平台 发布 的 债权 转让 产品 信息 即可 根据 预设 条件 实现 自动 抢购, 并 先 于 手动 抢购 的 会员 完成 交易. 陆 金 所 公司, 陆 金 服 公司 认为, 陆 智 投 公司 的 上述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诉至 法院.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人民法院 认为, 陆 智 投 公司提供 的 抢购 服务 利用 技术 手段, 为 用户 提供 不正当 的 抢购 优势, 违反 涉案 平台 既有 的 抢购 规则 并 刻意 绕过 其 监管 措施, 对 涉案 平台 的 用户 粘性 和 营 商 环境 造成 严重 破坏, 应 认定 构成不正当 竞争.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人民法院 判令 陆 智 投 公司 停止 涉案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公开 消除 影响, 并 全额 支持 了 陆 金 所 公司, 陆 金 服 公司 的 赔偿 主张.
【典型 意义
网络 抢购 服务 是 互联网 金融 迅猛 发展 的 伴生 品. 本案 明确 了 互联网 不正当 竞争 案件 的 审理 思路 及 裁判 规则, 及时 回应 了 社会 关切, 兼顾 了 科技 金融 企业 的 竞争 利益 与 投资 用户 的 消费者 权益, 更对 维护 金融 平台 营 商 环境 具有 重要 意义. 为 科技 金融 行业 有序 发展 提供 了 明确 的 规则 指引. 本案 判决 后 当事人 息 诉 服 判, 案件 取得 了 较好 的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基本 案情
湖南 快乐 阳光 互动 娱乐 传媒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快乐 阳光 公司) 是 芒果 טלוויזיה 网站 的 经营 者. 广州 唯 思 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唯 思 公司) 于 2013 年 开始 运营 720 浏览 器. 网络 用户 通过 720浏览 器 的 内置 功能 可以 实现 默认 拦截 屏蔽 芒果 טלוויזיה 网站 片头 广告 及 暂停 广告, 会员 免 广告 的 功能. 快乐 阳光 公司 认为 唯 思 公司 的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故 诉至 法院. 一审 法院 判决 驳回 快乐 阳光公司 的 诉讼 请求.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二审 认为, 唯 思 公司 技术 中立 的 抗辩 不能 成立, 唯 思 公司 的 上述 行为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和 公认 的 商业 道德, 扰乱 社会经济 秩序,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 意义
浏览 器 屏蔽 视频 广告 是 社会 关注 度 极高 的 互联网 竞争 行为, 也是 司法 实践 认定 的 难点. 本案 二审 判决 对 浏览 器 屏蔽 视频 广告 行为 进行 了 多 角度 综合 评价, 细化 了 互联网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认定 的构成 要素 和 适用 场景, 对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一般 条款 适用 等 法律 适用 难点 进行 了 有益 探索. 本案 是 人民法院 面对 新 技术 新 业态 新 领域 不断 完善 竞争 法律 规则 的 生动 体现.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基本 案情
深圳 市 腾讯 计算机 系统 有限公司,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两 原告), 共同 开发 运营 的 个人 微 信 产品, 为 消费者 提供 即时 社交 通讯 服务. 浙江 搜 道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杭州 聚 客通 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两 被告) 开发 运营 的 "聚 客 通 群 控 软件", 利用 Xposed 外挂 技术 将该 软件 中 的 "个人 号" 功能 模块 嵌套 于 个人 微 信 产品 中 运行, 为 购买 该 软件服务 的 微 信 用户 在 个人 微 信 平台 中 开展 商业 营销, 商业 管理 活动 提供 帮助. 两 原告 主张 两 被告 擅自 获取, 使用 涉案 数据,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诉至 法院. 杭州 铁路 运输 法院 认为 网络 平台 中 的 数据, 以 数据 资源 整体 与 单一 数据 个体 划分, 网络 平台 方 所 享有 的 是 不同 的 数据 权益. 两 被告 的 相关 被诉 行为 已 危及 微 信 产品 数据 安全, 违反 了 相关 法律 规定 及 商业 道德, 构成 不正当 竞争行为. 杭州 铁路 运输 法院 判令 两 被告 立即 停止 涉案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共同 赔偿 两 原告 经济 损失 及 合理 开支 共计 260 万元.
【典型 意义
本案 系 全国 首例 涉及 微 信 数据 权益 认定 的 案件. 数据 作为 数字 经济 的 关键 生产 要素 已 成为 市场 激烈 竞争 的 重要 资源, 数据 权益 的 权属, 权利 边界 以及 数据 抓取 行为 不正当 性 应 如何 判断,受到 社会 广泛 关注. 本案 判决 兼顾 平衡 了 各方 利益, 为 数据 权益 司法 保护 提供 了 理性 分析 基础, 也 为 构建 数据 权属 规则, 完善 数字 经济 法律 制度 提供 了 可 借鉴 的 司法 例证. 对 防止 数据 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7. 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刷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案号】(2019)渝05民初3618号
【基本 案情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数推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打击 网络 黑灰 产业 的 典型 案例, 明确 了 互联网 经营 者 有偿 提供 虚假 刷 量 服务 的 行为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和 商业 道德, 损害 合法 经营 者, 用户 和 消费者 的 权益, 扰乱 正常 竞争 秩序, 应纳入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予以 规 制. 本案 对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其他"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进行 了 有益 探索, 为 审理 涉及 互联网 黑灰 产业 的 类似 案件 提供 了 裁判 指引.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8)桂01民初1190号
【基本 案情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是 自来水 供水 公用 企业. 吴某某 向该 公司 申请 用水,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要求 其 填写 "用水 报 装 申请 表", 该 申请 表 对 用水 和 水表 安装 一并 进行 约定, 并 同时 要求签订 供水 协议, 缴纳 安装 工程 预缴 款. 吴某某 缴纳 了 水表 费, 安装 费 共计 2500 元. 后 吴某某 不 同意 签订 "个人 用户 供水 安装 工程 施工 协议", 要求 自行 购买 水表, 退还 施工 服务费.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未 退款 亦未 给 吴某某 提供 供水 服务. 吴某某 认为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的 行为 构成 捆绑 交易 等 四项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行为, 遂 诉至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在 永福 县 所辖 地域 范围 内 的 城市 公共 供水 服务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在 该 过程 中 并 没有 给予 吴某某 从别处 购买 供水 设施 材料和 安装 服务 的 选择 权, 据此 认定 永福 县 供水 公司 系 以 在 用户 申请 供水 时 需 同时 购买 供水 设施 安装 的 方式 实施 了 捆绑 交易 行为, 该 合同 应 认定 为 无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 市 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永福县供水公司返还吴某某安装费并支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倂理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公用 企业 垄断 行为 的 认定. 各类 公用 企业 如 自来水, 电, 燃气 供应 企业 在 初 装 时 捆绑 收取 初装费, 设备 费时 有 发生. 本案 明确 了 公用 企业 市场 支配地位 以及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行为的 认定 标准, 对 同类 案件 具有 借鉴 意义. 本案 也 为 公用 企业 规范 经营 提供 了 清晰 明确 的 行为 指引, 有助于 公用 企业 在 提供 服务 时 避免 滥用 其 市场 支配地位, 损害 市场 竞争.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 案情
张某某 主张 其 系 在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的 发起人 四川省 宜宾 市 吴桥 建材 工业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吴桥 公司), 宜宾 县 四 和 建材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四 和 公司), 曹某某 等 的 胁迫 下, 加入 该 砖瓦 协会, 签订 "停产 整改 合同", 并 因 该 合同 被迫 停止 生产.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及其 发起人 通过 广泛 签订 上述 合同, 迫使 宜宾 市 部分 砖瓦 企业停产, 通过 减少 砖瓦 供应 量, 实现 提高 砖瓦 价格, 赢取 不当 利益, 上述 行为 明显 具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目的, 且 在 特定 时间 内 实现 了 排除, 限制 竞争 的 效果, 构成 反垄断法 规定的 横向 垄断 协议. 但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和 仍 维持 生产 的 砖瓦 企业 支付 了 少量 停产 扶持 费 后 不再 依照 约定 付款, 其 行为 排除 了 张某某 参与 竞争, 构成 对 反垄断法 的 违反,故 诉至 法院. 一审 法院 认为, 被诉 行为 构成 对 反垄断法 的 违反, 侵害 了 张某某 的 权益, 故 判决 吴桥 公司, 四 和 公司, 曹某某,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连带 赔偿 经济 损失33.6 万元, 合理 开支 5000 元. 吴桥 公司, 曹某某, 宜宾 市 砖瓦 协会 不服,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认为, 该案 核心 问题 是, 张某某 作为 该案 横向 垄断协议 的 实施者 之一, 是否 有权 要求 该 垄断 协议 的 其他 实施者 赔偿 其 所谓 经济 损失. 鉴于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主张 损害 赔偿, 实质上 是 要求 瓜分 垄断 利益, 故 判决 撤销 一审 判决, 驳回 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 意义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要求 其他 实施者 赔付 其 因 实施 该 横向 垄断 协议 遭受 的 损失, 本质 上 是 要求 在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之间 对 垄断 利益 作 重新 分配. 该案 阐明 了 垄断 民事 救济 的 宗旨 和导向, 明确 了 请求 损害 赔偿 救济 者, 其 行为 必须 正当 合法 的 基本 原则, 揭示 了 横向 垄断 协议 实施者 要求 其他 实施者 赔偿 所谓 损失 的 瓜分 垄断 利益 本质, 对于 打击 横向 垄断 行为, 维护 公平 竞争 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基本 案情
OPPO 广东 移动 通信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OPPO 公司) 和 OPPO 广东 移动 通信 有限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以下 简称 OPPO 深圳 分公司) 是 全球 性 智能 终端 制造 商 和 移动 互联网 服务 提供商, 其 共同 向 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 诉讼, 主张 西斯威尔 国际 有限公司 及其 子公司 西斯威尔 香港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西斯威尔 方) 拥有 无线 通信 领域 相关 标准 必要 专利,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在 标准 必要 专利的 许可 协商 中 违反 了 公平, 合理 和 无 歧视 (פראנד) 的 原则, 实施 了 收取 不 公平 高价 许可 费等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行为, 并 就 相同 专利 在 不同 国家 提起 诉讼, 给 OPPO 公司, OPPO 深圳分公司 的 经营 行为 造成 负面 影响 和 经济 损失. 西斯威尔 方 提出 管辖权 异议, 主张 在案 证据 不足以 证明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对该案 具有 管辖权, 西斯威尔 方 已 就 标准 必要 专利许可 问题 在 英国 法院 提起 诉讼, 本案 应由 英国 法院 审理.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驳回 了 西斯威尔 方 的 管辖权 异议. 西斯威尔 方 不服, 提起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认为, 鉴于 标准 必要专利 许可 市场 的 特殊性, 结合 西斯威尔 国际 有限公司 已 在 其他 国家 提起 专利 侵权 诉讼, 可能 对 OPPO 公司 等 参与 国内 相关 市场 的 竞争 造成 直接, 实质, 显 著 地 排除 与 限制 竞争 效果, OPPO 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霢密产权法霢密
【典型 意义
本案 涉及 与 标准 必要 专利 有关 的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垄断 纠纷 管辖 问题. 案件 既 涉及 双方 主体 在 全球 不同 司法 辖区 平行 的 标准 必要 专利 侵权 纠纷 对 我国 法院 管辖 垄断 纠纷 的 影响, 又 涉及 垄断 纠纷 的 相关 案件事实 发生 在 国外 应 否 适用 不方便 法院 原则 的 问题. 本案 裁定 以 反垄断法 第二 条 规定 的 域外 适用 原则 为 依据, 对 垄断 纠纷 的 域外 管辖 问题 进行 了 探索, 明确 了 涉 国际 标准 必要 专利 垄断纠纷 案件 的 管辖 规则, 对 人民法院 依法 积极 行使 对 涉外 反 垄断 案件 的 司法 管辖权, 充分 发挥 司法 职能 作用 维护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 具有 典型 意义 和 促进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