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6 年 10 月 XNUMX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单位 和 和 个人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本法 规定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的 应税 应税 凭证 单位 和 个人 , , 应当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率 表 表》 的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交易 交易 , 指 转让 在 依法 的 证券交易所 、 、 国务院 的 全国性 证券 证券 场所 为 为 为 的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依照 依照 本法 所附 《税目 税率 表》
第五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 为 为 合同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包括 的 增值税 增值税 ;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的 计税 依据 , 为 转移 转移 书 据 所列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依据 , , 为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资本)) 资本 公积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据 未 未 列明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计税 实际 实际 结算 的 金额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的 , 按照 书 立合同 产权 转移 转移 书 时 市场 价格 价格 ; ; 的 的 的 有关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 按照 办理 过户 登记 时 该 该 证券 一 收盘 价 价 确定 确定 按照 按照 按照 确定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列明 的 , 按照 按照 适用 税目 税率 税率 计算 , , , , ,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以上 当事人 当事人 书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涉及 金额 分别 计算 应纳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营业 营业 账簿 以后 年度 记载 的 资本 ((股本 、 合计 合计 合计 比 比 已 股本 股本 金额 金额计算 应纳 税额。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领事馆 和 和 国际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获得 馆舍 立 的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村 经济 组织 组织 、 购买 农业 生产资料 生产资料 销售 农产品 农业 农业 农业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 、 国际 金融 组织 中国 提供 优惠 优惠 贷款 立 的 借款 合同 合同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社会 福利 机构 、 慈善 书 立 的 产权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 、 企业 改制 、 破产 支持 支持 微型 微型 企业 免征 代表 代表 代表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的 的 ,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机关 机关 申报 缴纳 ; 纳税人 个人 个人 的 , 申报 居住 居住 申报 税务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缴纳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单位 或者 , 在 境内 有 的 , 以其 境内 为 为 在 在 境内 没有 没有 税务 税务 税务 由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的 扣缴义务人 , 应当 向其 所在地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纳税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交易 的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按次 计征。 实行 、 按 年 年 计征 , 应当 自 自 自 缴纳 缴纳 缴纳 缴纳 缴纳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税款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终了 之 之 日 起 日内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由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的 方式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由 纳税人 纳税人 在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盖戳 或者 画 画。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和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管理 法》》 的 征收 征收
条 纳税人 、 和 和 税务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规定 的 , 依照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收 管理 管理 法 有关 的 规定 追究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